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删减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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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删减版1
一.可能出问答题论述题的知识点
P61成文法公布(三点)及其意义
活动:
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法典的人)前536年郑国子产颁布的“刑鼎”。
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把法律(私刑)写在竹简上被诸侯承认的法典——竹刑。
第二次颁布成文法:
晋铸刑鼎。
前513年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写好的刑书写在刑鼎上。
意义:
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书的公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肯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对于破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3.确立地主统治地位,4.建立新的统治秩序都发挥了作用。
5.“礼治”和“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P72法经内容、特点、影响
历史背景:
魏文侯执政时期,任命李悝为相,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李悝主持变法,为了推行变法,颁布了《法经》。
《法经》的内容:
a.政治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剥夺了奴隶主特权。
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
b.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的政策。
c.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增强了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
d.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法经》的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是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犯人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减律即〈具法〉,相当于现在刑法的总则。
〈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法经作为我国法制史上具备一定规模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其将诸种罪名和诉讼法的内容合于一部法之中,且容实体法程序法为一体的编纂方法,为后世所宗。
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P103秦朝司法官的责任
1.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过失出入人罪)
2.故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以“不直”论。
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构成“纵囚”罪。
(故意出罪)
4.P110汉朝的法律形式
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是作为律的补充。
“前主所是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
即特殊的刑事法律。
比是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比,又称“决事比”,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为“廷行事”。
汉比的来源主要是得到认可的比较特殊的典型案例以及官府整理汇编的判例。
P120文景除肉刑(背景、内容、影响)
这是一次刑制改革,即刑罚制度的改革。
改革内容:
汉文帝开始,方案的旨向是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即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之后再次下令,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
并且定垂令,对用笞的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垂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改革意义:
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P141春秋决狱内容及其影响
(名词解释)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这一审判方式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也弥补了早已订就且指导思想大体未脱先秦法家思想的《九章律》等法律的不足。
春秋决狱的主要倡导者是董仲舒。
春秋决狱的主要法律观:
a)原心定罪。
这是最重要的原则。
特别强调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b)“君亲无将,c)将而d)诛焉”。
意即君主的亲人和大臣不e)的有篡逆之心。
f)“恶恶止其身”。
认为该只惩罚犯罪者本人,g)不h)可株连无辜者。
i)“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的影响:
汉儒以《春秋》改进法律,目的在于“以经术润饰吏事”,引礼入法,寻求经义和法律理性的结合,同时,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影响着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春秋决狱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汉代以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起到了补充法律的积极作用,并使儒家思想的法律原则先司法后立法,逐渐得以确立,至唐,儒家经义才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
从此时开始,中国的司法实践开始重视人的主观方面了。
10.P178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法律思想即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思想。
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法律内容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慎重行刑的思想
11.P181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唐朝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两种。
留司格是留在中央机关使用的。
散颁格是在地方使用的,发到地方机关。
)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
典(典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组织法典。
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
)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相对独立);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12.P183《贞观律》及其特点
首先,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和死刑之间。
其次,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最后,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14.P188封建五刑的内容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
笞,杖,徒,流,死,这是中国封建刑罚钟的核心。
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
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杖刑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的刑罚。
杖刑也分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也是递加10。
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徒刑同样分5等,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流刑事一种把罪犯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流刑只分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须服劳役。
“加役流”全为3000里,并服劳役3年。
犯“5流”者不可用铜赎罪,即“各不得减赎”。
这“5流”是:
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
15.P191唐朝如何在法律上确立、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
(议、请、减、当、赎……)
议,即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请,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官当,是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
17.P194唐“同居相为隐”与汉“亲亲得相首匿”的比较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刑法原则,首匿是汉代的重罪,但是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严禁父子争讼,随着儒家宗法伦理观念日益深化,在汉宣帝时改变了原来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规定,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同居相为隐的原则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相互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相互隐瞒,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分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9.P213唐朝的司法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是唐代中央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
唐朝已有“三司推事”和“小三司”两种会审的雏形。
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各地发生的大案,但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属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22.P260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鞠谳分司制。
鞠谳分司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鞠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鞠司”。
翻异别推制。
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务限制度。
这是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理雪制度。
这是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
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23.P283元朝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
买卖契约。
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
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经官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
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
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
24.P291《大明律》的特点
《洪武三十年律》是指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
这一定本史称《洪武三十年律》,后世所称的《大明律》即指该律。
《洪武三十年律》共计7篇30门460条。
礼律2卷,兵律5卷,刑律11卷,工律2卷。
《大明令》的制定。
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部令。
25.P293《大诰》的组成、特点、性质:
刑事特别法,由洪武专门制订推行;
大诰和榜文是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两种法律形式。
朱元璋借用大诰之名,以严刑峻法整肃纲纪,重典治国。
四编《大诰》共有236个条目。
就内容而言,《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使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夏粮违限不纳”罪。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四编《大诰》236条中,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而其重典又是惩治贪官污吏。
5)在朱元璋的力促下,《大诰》称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26.P300《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在定罪量刑的特点(论述题)
《大明律》继承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特点,但是在定罪量刑方面区别: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轻其所轻”,即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之量刑均较唐律进一步减轻。
如:
“居父母丧生子”唐律处刑一年,隋律则废除了这一条。
反映了社会历史变化与风俗民情的移化,出现了民刑分离的趋势。
“重其所重”,即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之量刑较唐律进一步加重如谋反大逆罪,唐朝规定本犯斩大明律则改为凌迟.盗窃罪监守自盗加了五等。
对于官吏受贿索贿行为作了全面细致的划分,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律为了维护专制集权,专设“奸党”,“上言大臣德政”等罪。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皇权专制统治的加强,以及在理学的影响下出现了重刑主义倾向。
29.P383《十九信条》的特点
1911年11月由清政府咨政院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与三年前公布的《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二者所处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
《十九信条》成于革命兴起,民气勃发之秋,虽起草匆促,但以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
第二,二者采用的政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
《十九信条》采用了英国式虚君共和制模式。
第三,二者制定程序不同。
《十九信条》则是代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是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30.P287《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大清现行刑律》,一来可以作为制定新刑律前的一部过渡型法典,二来可以为新法典的制定积累经验,争取时间。
特点:
第一,删除六律总目;第二,初步区分刑,民;第三,改革刑罚制度;第四,删除过时条款;第五,增设新罪名。
这部刑律虽然比过去任何一部法典的进步幅度都大,但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部封建性的刑律。
33.P399《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特点、意义
1911年12月3日颁布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本身是政府组织法,但却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
特点:
1)依照美国宪法,采用总统制。
2)在政权组织上,采取分权制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三权分立,而是采用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的做法。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中华民国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和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根据他的规定选举了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34.P406《临时约法》的特点、意义、内容
南北形式上宣告统一,在革命政权转移到以袁世凯为首的反革命手中的严峻形势下,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匆忙要制定临时约法,企图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主要内容:
关于国家性质:
《临时约法》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学说,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关于国家的版图: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同一的多民族国家。
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
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民主政体。
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天赋人权”原则,对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义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根据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最主要特点)
2)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利。
3)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性质上属于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件。
1)以根本法的形式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2)在思想上,它改变了人们的是非观念,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3)在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合法。
4)在对外关系上,《临时约法》宣告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立法改革:
保障民权方面:
1)禁止买卖人口;2)禁止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3)解除“贱民”身份。
《大总统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
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减辫和劝禁缠足;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4)改用阳历
局限性:
没有正面反帝和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行使未得到切实的保障。
35.P429《天坛宪草》的特点
1913年10月31日。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这部宪法草案和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
特点:
1)继续肯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利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2)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利。
3)对总统的任期进行了严格限制。
(新增)
37.P497《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意义、影响、缺点
1931.11.7,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修改:
在一条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主要内容:
1)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转正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目的,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2)去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转正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
3)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政治上,公民有管理国家,选举与被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革命战争的权利,实行8小时工作制,没收地主阶级的一起土地,保证工农受教育的权利,将自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4)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中华民族完全自由与独立,部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成人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民主宪政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其受到党内“左”顷路线的影响,因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38.P510《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特点及其影响
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正式批准并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主要内容
1)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2)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3)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
4)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土地法大纲的保障措施。
《中国土地法大纲》统一了各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纠正了“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贯彻和体现了党的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由分别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力,是党多年来领导土地斗争的经验总结,是符合国情的彻底反封建的土地纲领。
依照纲领摧毁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和革命积极性,促进了解放区的经济发展,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运动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二.其他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
夏商时期
P11禹刑、汤刑:
禹刑:
是指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刑罚为主,并非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尊敬;其特点是刑罚数量很多,以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为主要内容。
汤刑:
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尊崇;其主要内容为墨、劓、刖、宫、杀五种刑罚,称为常刑;特点上已将不孝作为重大犯罪加以制裁,目的在于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
P15五刑及其简介
五刑:
指夏商时期由五种刑罚组成的刑罚体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据称起源于苗民,是禹刑汤刑的主要内容。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宫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
大辟,即死刑,因为死刑是“刑之大者”,故称大辟,除了“生杀为斩,死杀为戮”外还包括许多死刑种类。
3.P21神判、天罚:
神判、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
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统治者借对上帝和祖先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与保佑,违背王命即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
即神明裁判,指司法人员假借神意判刑罚罪,具体上指通过动物、投河等方式,将结果看成神灵的指示来判断谁为有过错一方;这是人类社会各民族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带有宗教色彩的习惯与审判方式。
P22夏商监狱制度
我国最早将监狱称为“牢”,牢是指关牲畜的场所,而在氏族社会末期,奴隶、俘虏被视为与牲畜同等地位,故将他们与牲畜关在一起,用绳索捆绑,驱赶到某地囚禁,这就是监狱的雏形。
在夏朝出现了正式的监狱“圜土”,即用土筑成圆形的、高高的围墙以拘押囚犯,夏朝末年称为“夏台”,又称均台。
商朝的监狱有“羑里”,名称上则有“圉”、“圐”等,出现了囚犯关押在其中,戴刑具、穿囚服、服苦役的记载。
周朝
P24明德慎罚法律思想
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知道思想和保证。
所谓的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
P27五礼及其简介、礼的本质核心
“五礼”:
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
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
是对各种不幸的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
会见宾客之礼。
军礼:
行军打仗之礼。
嘉礼:
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
P28《吕刑》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吕刑》是西周后期的一部法典,由周穆王命令吕侯编定而得名。
它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吕刑》的核心内容是赎刑,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P31区分故意与过失(注意几个词的含义)
眚:
过失;非眚:
故意;惟终:
惯犯;非终:
初犯或偶犯。
P32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P39契约制度,“质”、“济”、“傅别”的意思
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买卖契约简称为“质剂”。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即借贷契约。
P40婚姻制度(婚姻成立条件;六礼的内容;婚姻的限制:
同姓不婚、居丧不得嫁娶;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延续宗法血脉,即“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
a)婚姻关系的建立首先,b)必须有父母之命。
其次,c)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d)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最后,e)必须经过严格的婚礼仪式,f)即“六礼”
所谓“六礼”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请期,亲迎。
g)婚姻关系的限制:
首先,同h)姓男女禁止结婚:
“男女同i)姓,j)其生不k)蕃。
”“娶于异姓,l)所以附远厚别也。
”其次,m)居父母丧期,n)三年不o)得嫁娶。
再次,p)不同q)等级之间不r)准通婚。
(即良俗不s)得结婚)
t)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西周在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所谓七出实际上是古代单方面授予男子解除婚姻的条件。
丈夫休去妻子的七种借口,“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窃盗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三不去:
对任意休妻做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10.P42简述西周的家长制度
主婚权:
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子女不得违抗;
教令权:
父母有惩罚子女的权力子女受到虐待也不得控告;
财产权:
家长才能处分家庭财产,其他成员只能由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11.P49周的司法制度:
中央的专职司法机构是司寇。
司寇之称,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又是司法长官。
12.P50五听
为确定口供的真实性,西周采取了五听的审问方式。
所谓五听就是: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的审问方式是中国古代在司法领域中运用心理分析方法的一次尝试。
对后世封建王朝的审判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
P74商鞅定秦律,内容、特点
变法内容:
a)改法为律,b)轻罪重罚。
商鞅把《法经》带到秦国,把《法经》改为《秦律》。
连坐制度:
连坐制度的本质是处罚那些本人没有犯罪,又与犯罪人有某种联系的人。
主要有4种:
一是什伍连坐(邻居之间连坐);二是军队士卒连坐;三是家属连坐;四是官吏职务连坐。
c)重农抑商,d)奖励耕织。
e)奖励军功,f)制军爵律。
g)置县迁都,h)一度量衡。
i)焚毁诗书,j)禁止游宦。
秦朝
P81式、《封诊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