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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政策系列宣传手册

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政策系列宣传手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最低工资政策问答

1.何谓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适用于那些劳动者?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实习学生是否适用最低工资?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他们的实习收入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适用最低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同样受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最低工资标准有几种形式?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6.如果用人单位包“食宿”,是否仍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包“食宿”,只是对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而不能等同于工资,用人单位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7.哪些收入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

㈠加班加点工资;㈡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㈢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8.最低工资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吗?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9.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的,该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也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10.项目承包、销售承包、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是否也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11.劳动者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企业或行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结合生产工艺流程需要,进行岗位测评,并通过集体协商,保证90%以上的职工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工资支付政策问答

1.工资支付制度包括那些内容?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要遵循哪些程序?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吗?

可否以实物代替?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工资是否必须由劳动者本人领取?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吗?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有何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如何支付工资?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对此,我市《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劳动报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清偿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8.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9.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上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0.女职工休保胎假,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11.劳动者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女职工休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生育津贴。

12.劳动者休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1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14.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

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15.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时,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后,以计薪天数21.75折算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计薪小时数174折算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如某职工月应得工资为2175元,则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175元÷21.75天=100元/天,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175元÷174小时=12.5元/小时。

16.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7.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工资?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主要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劳动者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18.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吗?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说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⑴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⑵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⑷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⑸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否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如何确认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付薪日期,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1.劳动者依法被判处刑罚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还需要支付工资吗?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但劳动者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或依法被羁押,则未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22.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个月,工资应如何支付?

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首先要计算出劳动者的日工资标准,再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日数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某职工月工资2175元,在某用人单位实际工作5天,则支付的工资额应为2175元÷21.75天×5天=500元。

23.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后,如何确定其工资待遇?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24.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者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5.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对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6.被派遣劳动者在工资支付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福利待遇政策问答

1.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和发放标准?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每年6月至9月,应按月或一次性发放防暑降温费,其月标准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以2010年为例,防暑降温费每月标准为2793元×3%=83.8元。

2.防暑降温费能以实物形式代替吗?

不能。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清凉饮料或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形式代替。

3.哪些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

标准是多少?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由用人单位在每年采暖季发放。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宿舍有集中供热设施,可以不发取暖补贴。

从2008年起,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4.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发放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标准是多少?

从2000年起,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2007年,我市对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进行了调整,对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其所在单位在每个采暖季也要为每人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此外,从2008年起,参加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原单位发放改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5.丧葬费发放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按什么标准发放?

我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应发放丧葬费。

其标准为2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2010年为例,丧葬费标准为2793元×2个月=5586元。

6.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应当发放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1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2010年为例,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793元×1个月=2793元。

7.职工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如何界定?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应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为: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

8.如何界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下列各项均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工作者;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者;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在认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⑵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十六岁的职工子女,仍可以继续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⑶凡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但职工本人的父母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政策问答

1.什么是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

对劳动者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2.哪些单位用工要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含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法律另有规定,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中都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7.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8.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吗?

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如果用人单位这样做了,劳动者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劳动者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或拨打免费电话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9.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拨打免费电话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11.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的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的工资福利待遇。

12.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13.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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