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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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模板
鄂尔多斯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应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城镇职工: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
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
城镇职工:
未参保: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身份证、近三个月工作表和财务报表等原件、复印件两份。
2、表格:
《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协管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自行填好后加盖单位公章申报。
已参保:
1、携带单位与职工签署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2、《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申报表》;
另:
新参保人员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需同时下载新增人员报盘,严格按填表说明填报,同时需填写《批量制卡数据导入》模板,用U盘报送。
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
符合条件人员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职工:
参保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年龄统一执行国家政策,即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职工:
参保人员已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的。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注:
若与当地社保局提供的材料有出入,请以当地社保局提供的材料清单为准。
领取流程;
(一)申请:
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当地社保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办结:
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跨省和跨盟市转移:
1、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转非户籍地就业参保,限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3、到达退休年龄各地缴费均不够10年,应回户籍所在地的;
4、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
旗区间转移:
1、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跨旗区流动就业的;
3、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
所需资料:
跨省和跨盟市转移:
1、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或转出申请;
3、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身份证;
5、转入地就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
旗区间转移:
1、转入或转出申请;
2、养老保险手册;
3、本人身份证;
4、转入地就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
转移流程;
跨省和跨盟市转移:
到转出地社保局索取《缴费凭证》→向新就业地社保局出示《缴费凭证》并提交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保局审核同意→向转出地社保局寄发同意接收《联系函》→转出地社保局办理寄送《转移信息表》→转入地社保局核实基金到账情况(区内转移不转基金)→录入转移信息→办结通知。
旗区间转移:
向新就业地社保局提交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保局审核同意→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同意接收信息→转出地社保局办理寄送《转移信息表》→转入地社保局录入转移信息→办结通知。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职工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无业居民
凡具有鄂尔多斯市城镇户籍的无业人员,年龄在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均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无业居民医疗保险。
所需资料:
城镇无业居民
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城镇职工
1、单位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城镇无业居民
持上述相关材料到鄂尔多斯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城镇职工
新成立单位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报销指南
所需资料:
住院:
单位证明(说明未刷卡原因)、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据(发票)、医保卡、工行卡(折)、身份证;
门诊:
诊断书、一寸照片、医保卡、就诊手册。
报销流程;
住院:
参保人员未刷卡住院,报销时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医保局审核结算→初审、终审审核签字→支付费用。
门诊:
持上述相关办理材料到定点门诊或药店就医购药→每年12月1日到次年1月31日,持就诊手册、医保卡和发票到市医保局审核报销当年门诊费用→初审、终审审核签字→支付费用。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认定流程;
1、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调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职工或雇员。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须填写的表格:
《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协管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
填好后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提交的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身份证、近三个月工作表和财务报表等原件、复印件两份。
已参保单位:
1、单位与职工签署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2、《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申报表》一式两份;
3、新参保人员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需同时下载新增人员报盘,严格按填表说明填报,同时需填写《批量制卡数据导入》模板,用U盘报送。
参保流程;
单位社保办理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所需资料:
单位送审材料: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一份
2、失业人员名单(电子版在鄂尔多斯人力资源网下载)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需携带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2张;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移交失业人员资料
2、受理和审查
3、失业金申领登记
4、失业保险金发放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单位参保: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参保流程;
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参保职工;
2、单位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所需资料:
鄂尔多斯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材料清单:
1.准生证复印件;
2.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诊断书原件;
6.二代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7.工行卡(折);
8.报销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鄂尔多斯男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材料清单:
1.准生证复印件;
2.出生证复印件;
3.女方未参保证明;
4.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5.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9.出院诊断书原件;
10.二代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11.工行卡(折);
12.报销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报销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并进行初审签字;
2、复审:
主办机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准审查;
3、终审:
医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终审签字;
4、支付:
财务网银支付。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4.职工同时提取同户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未婚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3.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
4.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属中心各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初审、复审:
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材料初审、复审。
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
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准予贷款的,相关当事人在两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4.签字:
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5.放款:
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将贷款划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