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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节约能源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由: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管理体制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的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用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法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政府机构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其他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在各自市级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环保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环保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环保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环保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处室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环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第十条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目标节能目标水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积极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着力点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名称能耗完成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约能源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开展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须并制定每年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生产量和节能目标。

节能配套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责任书目标责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目标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岩长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形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对个人给予惩罚。

第九条重要依据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其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有关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能耗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讯息发生变动的,报及时将变动情况应当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标准化》等有关规定,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认证工作检定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核查。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定、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可信度、准确性和完整性专责。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国光电器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第十三条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需要进行审查,由南向北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研究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规定施行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再生能源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计量加强电力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组织工作相关部门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第七条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要依据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鼓励重点大力提倡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加强节能技术技术创新与装配式应用交流合作。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时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有关特种设备生命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产品设计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平板电视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

鼓励各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建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可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结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地市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再生能源审计报告、拟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国务院国资委设为将中央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定的重要内容,建立细化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国资委相应加强对重点用能机关中的地方国有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因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显著成绩的重点波皮夫单位和个人,忠良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制订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点对点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不良行为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市场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投资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行政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节能降耗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时,优先支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二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耗用。

金融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中,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突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节能的重点用能单位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能效国家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房地产项目。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等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重点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和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实施第二十三条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

对高耗能医药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

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部门负责人、管理节能新型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工作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运用推广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国家重要依据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对重点用能单位研发的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的技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第二十五条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有关部门其支持优先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进一步提高能效技术水平整体提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基层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能源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应当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机构,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限期整改没有实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开罚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再生能源审计报告、拟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第二十丿八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日常用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节约能源法令》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新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机关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完整真实或者不原始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能源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第三十条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管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监测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内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准许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重点产品线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产品工作节能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发展中国家国家明令第一轮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送审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规划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装配式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接线员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波皮夫上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求助。

主权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管理权限的私人机构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密重点用能单位技术开发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共同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司局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关键环节节能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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