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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作业安全管理四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外来作业安全管理(四篇)

目录:

外来作业安全管理一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二

容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三

密闭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四

外来作业安全管理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承揽公司工程的外来作业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进入公司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安全注意事项及责任。

1.2.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外来作业的单位及其现场施工人员。

2. 管理内容

2.1.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时,必须审查投标单位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方具有投标资格。

2.1.1.有营业执照,拟投标的工程在其营业范围内。

有××市认可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及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证书。

2.1.2.有安全组织体制,有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市企业应配备有注册安全主任。

2.1.3.有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各级安全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凭证操作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检查制);

2.1.4.所投标的项目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及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方案。

2.2.中标单位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2.2.1.中标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开工前持项目合同书到环境安全处办理《外来作业安全申请书》。

非××市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要到××市劳动局办理异地管理手续后方可在公司从事特种作业。

2.2.2.公司合同执行部门是该合同实施的安全责任部门,合同执行部门项目主管是该合同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要组织承包单位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到环境安全处接受安全教育。

凭环境安全处开具的安全教育证明到保卫部门办理入厂手续。

2.2.3.公司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完成对承包单位全体现场人员有关项目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教育,并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安全管理负责。

2.2.4.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并书面报环境安全处。

2.3.施工中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2.3.1.制作《工程作业牌》,并在开工时安放在施工现场适当醒目的位置。

2.3.2.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责任人员应佩戴标志,以便于本公司有关人员检查与联系工作。

2.3.3.施工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应按“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工作”的要求,落实安全工作。

2.3.4.施工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在每天上、下午作业前应具体讲解布置当天作业的安全事项,及时采取并制定安全对策。

2.3.2.施工中需要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按《厂区临时电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3.3.施工中需要进行电、气焊及其他明火作业时,必须按《安全动火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4.施工中安全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本公司工程项目责任人应认真督促与检查并做好记录。

2.4.1.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带头并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及相关的劳动纪律的规定。

2.4.2.在危险场所作业,施工单位应悬挂安全警示牌,作业人员应做好应急防护措施。

2.4.3.作业现场要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配备合格的安全带、网等防护用品或加装护栏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4.4.作业时现场施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工作服要统一并有别于本公司的工作服。

2.4.5.高空作业时现场必须有施工单位的人员监护,防止人员堕落或堕物伤人。

2.4.6.动火现场应由施工单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本公司的消防器材。

2.4.7.电焊作业,必须采取使用二次地线,禁止采用生产设备的外壳、构架或导线金属保护管作地线使用。

2.4.8.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油漆及各种有机溶剂。

工程中使用前述易燃品,要作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2.4.9.施工中不得擅自关断各种动力。

如施工需要确须切断相关动力时,需由本公司合同责任部门向公司申请批准。

2.4.10.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及施工材料必须堆放并运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弃置。

2.4.11.发生工伤或火情,应立即报告本公司环境安全处与消防值班室。

2.4.12.不得让女工、未成年者、没有相应技术资格或有禁忌症者从事法规不允许的作业。

2.4.13.禁止在施工现场就餐或吃零食。

特殊情况须在现场就餐,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但残渣剩饭菜要统一收集到垃圾筒内,不得扔撒施工现场。

2.4.14.每天施工结束,必须清扫整理现场。

2.5.施工单位在作业中,必须遵守本规定、政府和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书的规定。

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本公司职工有权建议其立即改进,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责令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

没有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违章者本人及其单位负责。

3.检查与考核

3.1.本公司环境安全处随时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随时责令本公司项目责任部门与施工单位整改。

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

3.2.本标准由环境安全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二

1.对外来施工承包单位在公司内的施工要求

⑴公司外委工程项目对外承包时,业务主管部门应选择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素质上有保证,并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队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安全事宜。

⑵外委施工承包单位前必须与安全技术部门联系,办理《外委工程施工安全作业许可证》,缴纳安全承包抵押金(每人50元),并带全体人员到安全技术部门接受教育。

⑶外委施工承包单位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承包方自己负责,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实行监督。

⑷承包单位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在公司安消处备案,以便加强联系。

⑸外委施工承包单位不得私自接电、水、汽,因施工需要时,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征得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⑹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范围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公司的一切设备。

⑺外委承包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⑻外委承包单位自带的各种设备,工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劳动部门检验合格,由公司生调处检查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⑼施工现场应设立围栏,悬挂安全标志,施工单位备料不得影响交通。

⑽外委承包施工单位的车辆,必须执行厂区交通规则,行车限速,会车要做到礼让三先,进入防火防爆区必须安装阻火器。

⑾外委承包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应安公司规定根据需要办理用电、动火、动土、登高、进入容器等作业票证。

⑿在施工中一旦发生事故,如碰砸管线、管架、设备、电杆、电缆等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允许隐瞒和逃跑。

⒀因外委施工承包单位管理不善,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一切事故,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由此而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⒁外委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与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时联系,由双方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⒂对违反公司安全制度和规定的外委承包单位及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警告和罚款。

罚款由安全抵押中扣除,结余部分待合同终止时返还,对违章拒不整改的承包单位,甲方有权停止其作业,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单位自负。

2.对外委承包单位人员的要求

⑴外委工作人员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缴纳教育培训费及作业工本费10元。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安全作业证,安全作业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⑵外委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⑶生产区内禁止吸烟(包括动火地点)违者按公司规定处理。

⑷在作业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及施工方案。

⑸工作前对所使用的设备、机具做好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⑹进入甲级防火防爆厂房,不准穿戴铁钉的鞋子及产生静电的服装、携带引火物更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⑺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贮罐、槽车、塔或其它密闭闲置设备。

⑻各种化学物料,不准用手摸、口尝、鼻嗅,以防中毒或灼伤。

⑼未经有关单位同意和没由公司电器人员陪同,外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变电室,不准私自动用电器设备。

⑽高处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

⑾垂直作业时不准上下乱扔东西。

⑿工作时间内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具),严禁在非作业区域闲逛。

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杜绝无证操作。

容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三

1 目的

为加强进入设备内部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作业时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爆炸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术语或定义

3.1 设备:

加热炉、分馏塔、储罐、容器、槽车、油舱、水舱以及管道、烟道、排水管道、排水涵洞、下水井等。

3.2 进入设备作业:

凡人员进入或探入上述设备、设施内部的作业统称为进入设备作业。

3.3 作业单位:

实施进入设备作业的施工单位。

3.4 属管单位:

设备所在单位或制度划定的单位。

4 职责

4.2 环安处:

负责监督和检查进入设备作业属管单位、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1 属管单位:

负责确定和落实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指定作业的安全监护人。

4.2 作业单位:

负责实施进入设备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由属管单位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属管单位领导负责审批。

5.2 进入设备作业,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属管单位必须指定安全监护人在作业人员出入口监护。

无监护人及未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5.3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5.3.1 进入设备作业的施工负责人根据施工作业计划,向属管单位提出申请。

属管单位根据作业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和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安排安全监护人;

5.3.2 属管单位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化验中心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负责将分析合格后的《作业现场气体分析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并签字认可;组织安全监护人共同向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并负责与安全监护人一起逐条落实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措施;

5.3.3 属管单位领导在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5.3.4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属管单位存档,第二联由安全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

5.4 安全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5.4.1 安全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参数,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常识和正确指导作业人员疏散;

5.4.2 安全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4.3 安全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的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应急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4.4 每次作业结束和封闭设备时必须清点进出设备的人数;

5.4.5 安全监护人要随身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5.5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5.5.1 作业负责人持《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5.5.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符时,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3 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时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4 职业卫生着装和作业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5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5.5.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5.5.7 每次作业结束和封闭设备时必须清查带入设备内的工具。

5.8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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