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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条例

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

 

 

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

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纪律意识,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综合素质,确保学生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全体部门和成员。

学生会所有评优活动都将以纪检情况为重要参考。

第三条本学年纪检部工作方针是“准时、准点、严查、严打”。

第四条 本条例由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负责监督实施。

由纪检部建立各部门各成员纪检档案,以示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所有有关纪检条例均根据本条例制定,凡出现与本条例内容相冲突的情况,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章细则

第一条 各部门部长以及其他成员,每周应按照部门值班表到岗值班,并在纪检部出勤记录本上签到。

第二条 各部门每周应按照例会时间表组织全体部门成员参加例会,部门正式例会召开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0分钟,讨论部门工作、传达部长例会精神并在会后对会议室进行整理。

第三条 所有学生会成员,必须完成本职工作,并且服从组织安排,参加所需的大小活动。

第四条 凡学生会成员在学生会办公室或参加任何由学生会组织的活动,必须佩带工作证,积极配合纪检人员正常工作,遵守并且协助有关部门维持秩序以及维持学生会办公室卫生。

第五条纪检扣分按严重程度分为8分、4分、2分、1分四个级别。

第六条 部门每学期纪检起评分为90分,部门成员每学年纪检起评分为90分。

总分上限为100分,纪检扣分无0分下限,每周扣分无上限。

纪检加分将不会突破总分上限,个人及部门每周加分各不超过4分。

每月低于60分者开除学生会,凡出现扣8分的情况,将同时上报主席团处理。

视情节严重将开除出学生会并通报学院批评。

 

第三章学生会成员自律制度

第一条学生会成员在思想上应积极要求进步,自觉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二条学生会成员在工作中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勤奋、务实。

第三条,学生会成员应努力协调好与老师、同学的关系,遇事多征求老师的意见,广泛团结同学,多与同学沟通。

第三条学生会成员不应搞特殊化。

如果在工作中与相关人员发生矛盾,应保持良好的心态,正确处理。

第四条学生会成员应妥善处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学生会成员言行如果有背离上述自律制度,应自觉检讨反省,如果早校内造成不良影响,学生会应对其做出开除学生会处理。

第六条学生会成员应以身作则,保持寝室卫生,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如有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早点到跳健美操时,学生会成员应认真配合并做好带头工作。

 

第四章综合考评

第一条 在每月部门评议时,由纪检部上交各部门当月纪检情况,注明上月纪检分数、本月纪检分数以及重大纪检情况等,作为本月部门评议的重要评分数据。

第二条 在每学年部门评议时,由纪检部核对各部门纪检加减分事项,统计各部门上下学期的纪检总分并上交,注明各部门学年内上下学期纪检总分以及重大纪检情况,作为本学年部门评议、部门成员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在每月“优秀部门”、“优秀部长”、“每月之星”的评选之前,由纪检部上交所有候选人当月的纪检情况,作为评选评分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在其它所有评优活动中,纪检情况也都将作为重要参考,纪检分数靠前的部门和成员将优先获得评优资格。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部开展工作所花经费报销,需出示发票及清单,由纪检部和主席团审核。

第二条对学生会的物品,学生会全体成员都有责任保管,借出物品时,需由借方开据借条,经主席团或纪检部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三条学生会筹集的赞助金都需要报给主席团和纪检部审核。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一条对于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会同意评定,与每月末给予一次精神奖励。

评选出“优秀部门”、“优秀部长”、“每月之星”。

第二条所有学生会成员,在执行学生会工作任务时,均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以及缺勤。

怠慢工作,不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弄虚作假者将从严处理。

第三条 纪检扣分按严重程度分为8分、4分、2分、1分四个级别。

第四条 凡出现扣8分的情况,将同时上报主席团处理。

视情节严重将开除出学生会并通报学院批评。

第五条 部门成员出现违纪情况,纪检部将严格按照条例扣除相应分数;部长出现违纪情况,扣分加一倍。

第六条 个人扣分后,部门也将扣去相同分数;如果责任追究不到个人,将只扣除部门纪检考评分。

第七条 个人加分后,部门也会增加相同分数。

第八条 所有扣分项目,将在各纪检条例中补充完善。

凡扣分分值与本条例相冲突者,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九条 每月对学生会干部总评分进行统计,低于60分者开除出学生会。

第十条学生会成员必须早起点到,如未到,扣除相应个人和部门分数。

如被通报批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徇私,一经发现、情况严重者,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晚归与彻夜不归的学生会成员,根据次数,扣除相应的个人分数,并且在主席部长例会中提出批评。

第十三条寝室卫生脏乱、晚归、使用违章电器,凡被宿管部通报,一律开出学生会。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查卫生与查晚归工作,不得怠慢。

如有徇私者,扣除部门和个人的分,情况严重的开出学生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所有。

第二条 本条例以适应学生会不同阶段的需要进行修改。

由纪检部拟定审议定稿后通过。

解释权归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所有。

第三条 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纪检部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经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会议拟定通关,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

二〇一四年九月

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律检查条例

评分细则

《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律检查条例》违纪行为记分分值:

一、学生会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8分:

(一)部门未按时召开部门例会,或更改例会时间而不电话或当面通知纪检人员,导致例会无人纪检的;

(二)对检举者或纪检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

(三)学生会成员间互相辱骂甚至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恶意破坏学生会公共财物,诋毁学生会名誉,自身言行严重损害学生会形象的;

(五)在网站、微博、人人、微信、贴吧论坛等网络媒介或平台上发表对学生会攻击性言论的;

(六)在学生会组织的任何活动中,以任何理由徇私的;

(七)部门不经过主席团允许,擅自举办活动或进行招新的;

(八)被发现使用违章电器,寝室卫生脏乱差,不服从早点到工作安排,晚归或彻夜不归的。

二、学生会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分:

(一)学生会规定参加的活动、工作中擅自缺勤或早退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证明、妨碍纪检工作的;

(三)学生会工作和活动中佩戴他人工作证,将工作证转借他人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故意不服从纪检部人力资源调配的;

(五)值班、例会或活动过程中,肆意破坏现场环境,并不进行卫生清洁的;

(六)在学生会办公室或学生会现场吸烟、酗酒、赌博、游戏的;

(七)在值班、例会或学生会活动中出现违纪情况故意不配合纪检人员正常工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学生会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在学生会的值班、例会及规定参加的活动、工作中无故迟到的;

(二)在值班期间不协助办公室成员进行卫生清理的,或值班结束后导致自己办公桌桌面脏乱的;

(三)部门例会结束后未整理会议室,造成会议室混乱,桌椅未摆放整齐的;

(四)所有规定人数参加的活动中,部门所到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有证明的除外);

(五)在会议和活动中需请假,请假条在纪检签到后补交的。

四、学生会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值班、例会或参加任何由学生会组织的活动中未佩带工作证或工作证无本人照片的;

(二)非值班人员进办公室不佩戴工作证超过15分钟的;

(三)值班、例会或参加任何由学生会组织的活动中衣履不整(拖鞋、不过膝短裤、无袖T恤等);

(四)参与活动或会议,请假的,一次1分;

(五)参加例会或学生会组织的其它会议或活动中,出现手机响铃,未经会议负责人允许擅自打、接电话等扰乱现场秩序的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值班、例会、办公室或学生会大型活动中进食、肆意喧哗的;

(七)在值班时中玩手机的。

五、加分情况及分值如下:

(一)部门一月内未出现任何纪检情况(无扣分、无请假),部门加2分;

(二)所有规定人数参加的活动中,部门所到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每次部门加1分;

(三)活动中表现积极者,个人及部门均加1分;

(四)荣获“优秀部门”、“优秀部长”、“每月之星”称号者,个人及部门均加2分;

(五)其它条例中另行规定的加分项目,与本条例一并通用。

 

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

二〇一四年九月

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证明与请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纪律意识,规范证明与请假制度,确保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全体学生干部。

第二章细则

第一条有效证明不累计、不扣分,请假条将按《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律检查条例》累计扣分。

第二条证明内容仅包括生病﹑上课(包括党课)﹑考试﹑班会、参加所在学院与学习有关的会议以及参加校学生会的工作或活动六大类。

第三条因生病开证明须附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由分管主席签字证明,否则按请假条处理。

第四条因上课开证明要求写明科目名称,老师姓名,由分管主席签字。

第五条参加考试要求写清考试类型并由分管主席签字。

第六条参加班会证明需要由班主任签字。

第七条参加与学习相关会议,需要由分管主席签字。

第八条证明内容上须注明不能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名称,由分管主席签字,补交证明必须在会议或活动开展后的三天内交于纪检部,且必须交于纪检部成员签收并注明具体时间,逾期视为缺勤。

第九条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原因和不能参加的活动或会议。

第十条请假条必须由分管主席签字。

第十一条请假条原则上应在纪检签到时或之前交,逾期视为缺勤,除遇紧急情况可迟交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请假条与证明必须本人填写,代写无效。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办公室值班的部委因事不能来或迟到早退,须开请假条或证明,并另行安排本部门的其他成员代班,否则视为缺勤。

第十四条长期证明必须由分管主席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证明与请假条,凡弄虚作假者从严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凡违反本条例者,依据《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律检查条例》处理。

第二条本条例由纪检部监督实行,解释权归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所有;本条例由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三条请假、证明均需当面交给纪检部人员签收,凡径自放至办公桌造成假条、证明遗失者按未交处理。

 

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学生会纪检部

二〇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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