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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管理办法

 

鲲鹏.岭秀城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编制人:

龚成林审定人:

宣善生

 

编制日期:

2012-5-29

 

目录

1、前言

2、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5、综合管理办法

6、监理会议制度

 

前言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实现,制定本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与合同相冲突时,执行合同。

3、按照本办法的处罚并不能免除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施工单位拒绝罚款,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5、按照本办法的罚金由工程部代收,并交由财务部保管,拒不缴纳罚金者将处双倍罚款,并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中扣除(罚金可用于奖励在工程施工中表现突出的班组或个人)。

6、实施本办法违约罚款时由工程部出“处罚意见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承包商,两份业主,一份监理留存。

7、本办法是对公司工程管理制度的一个补充,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公司工程管理制度为准。

 

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1、进度计划的编制:

施工单位合同签订进场后10日内应提交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进度计划;每周(次)监理例会前一天提交下周进度计划。

否则给予500元、300元/次、200元/次罚款。

2、监理单位每周、月对施工进度进行考核,周进度计划未完成的罚款500元/次,月进度计划未完成的罚款1000元/次。

如果最终能够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则此项罚款退回施工单位。

3、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重要节点进度进行考核,如正负零、结构封顶、外架拆除进度、竣工验收时间等,不能完成重要节点进度的罚款500—2000元/次,如最终能按合同工程完成施工任务,则此项罚款退还施工单位。

4、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根据工程需要布置的任务,未限时完成的、未完成的按200—500元/次罚款。

5、由于业主和监理责任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完成任务的,不进行处罚,施工单位可以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否则罚款500元/次。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罚款100元/次。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否则应返工并视情节严重与否罚款500~1000元/次。

3、施工方在接到监理方的口头整改通知或书面联系单、通知单之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如对监理方的整改指令有不同看法,应立即与现场监理取得联系并可进行申辩,通过对有关规范、图纸的学习以取得共识。

如事实确凿,施工方无理申辩,又不进行整改的处罚1000元。

4、凡不按监理程序进行施工的,其中包括:

重要工序施工前未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审批即进行施工的处罚1000元;分包单位未经资格审报即投入施工的处罚500元;上道工序不报经监理验收合格下道工序即擅自进行的处罚1000元。

5、凡进入本工地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未经质量报验或材料未经复验即投入使用的处罚100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材料未经监理见证取样,试验结果无效,并罚款500元/次,在材料复试工作中偷梁换柱,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一经查实,罚款2000元/次,并追究其责任。

6、施工过程中凡发现的违反规范要求的质量施工隐患以及不规范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在监理通过其它监理手段无法达到整改目的的,其中:

违反强制性规范要求或因不正确的施工行为已对工程质量生产带来影响处罚5000元;情节较为严重的以及重复发生,属屡教不改的质量问题处罚2000元;凡违反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属主控项目要求的处罚1000元。

7、对工程实体几何尺寸及轴线高程位置等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值2倍以上的处罚500元,3倍以上的处罚1000元;对混凝土浇筑后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在未经业主和监理同意擅自修补的处罚500~1000元;对施工现场出现不配合,抗拒和妨碍业主及监理验收等现象的处罚1000元。

8、未经业主、监理许可擅自进行变更设计施工,除相关工程量不予计量,并罚款100—300元。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施工单位负责人(执行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常驻现场,并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在岗履责的罚款200—500元/次。

2、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否则罚款500—1000元/次。

3、监理单位不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施工单位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罚款500元/次,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4、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三级”教育和安全交底的罚款100元/人/次。

5、现场施工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否则视情节严重罚款1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6、施工现场垂直运输机械(塔吊、人货电梯等)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安装、使用、维保、拆除,否则视情节严重罚款200—1000元/次,并限期整改。

7、施工脚手架严格按JGJ130—2001规范搭设,否则视情节严重罚款1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8、职工食堂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现场修建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生活区域应干净,无生活垃圾堆积、无污水;职工宿舍应门窗齐全、通风良好,各类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否则罚款100—300元/处,并限期整改。

9、施工现场道路应平整、硬化、畅通;未经沉淀的泥浆、污水、废水不得直接向外排放;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干净;材料堆放整齐并设置标识;施工线路应架空或埋地。

否则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做好施工楼层的消防工作,职工宿舍、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否则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00元/处,并限期整改。

在木工房、食堂、仓库、配电房、楼层、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烟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处罚500元。

11、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人处罚50元,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12、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处罚200元。

 

13、无证进行特种作业处罚300元。

 

14、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处罚500元。

 

15、 “四口五临边”防护封闭不到位,每发现一处处罚100元。

16、未经批准在宿舍区使用煤油炉、液化汽灶、煤炉、火炉、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没收用具并处罚200元。

17、擅自带未满16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处罚100元,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员的处罚50元。

 

18、在宿舍区乱倒垃圾、乱泼脏、废水的、乱扔烟头、乱倒剩饭剩菜、乱吐痰的处罚20元。

 

19 、在宿舍区进行吵架、斗殴、酗酒的处罚100元,酒后或醉酒上岗者处罚1000元。

 

20、不服从管理,拒绝安全管理检查人员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处罚2000元。

21、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处罚200元。

22、领导本工种工作时碰到紧急情况不及时赶到现场及高危作业时未到场监督的管理人员处罚500元。

23、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或伤害他人的处罚500元。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的处罚2000元。

 

24、不积极主动配合业主、监理的检查活动的处罚200元,对提出的隐患不积极整改的或屡教不改的除按上述罚则处罚外另处罚500~1000元。

 

25、凡国家规范、文件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未按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5000元。

 

综合管理办法

1、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必须参加监理例会,并书面提交例会汇报材料,不准迟到、旷会,有事需提前书面请假。

2、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和相应的组织结构,必须严格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严禁擅自变更,对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否则罚款500—1000元/次/人。

3、施工单位现场组织机构人员(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常驻现场,有事须向业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罚款200—500元/人/次。

4、严禁任何单位拒绝接收对方书面文件,否则罚款200元/次,并给予纠正。

5、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下发的“监理通知”应及时给予回复,否则罚款200元/次,并给予纠正。

 

监理会议制度

1、按时参加会议,迟到超过10分钟罚款100元,旷会者每次罚款300~1000元,累计旷会超过两次的加倍处罚。

2、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在会前书面向工程部请假,电话请假无效;不得连续请假两次以上(不包括两次)请假,否则将按旷会论处。

3、会议期间不得随意外出;手机务必设为振动状态或关机,否则一次罚款100元,确实有必要接听电话务必到会场外接听,不得影响开会。

4、施工方项目部应于会议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出的问题应明确,条理清晰,就上周要求未完成原因以书面形式报监理部,会上不在重复汇报,重点汇报拟采取的措施及须甲方、监理协调的问题,否则将提出批评。

5、以上各项处罚要求现金当场兑现,退交一天加倍处罚。

6、以上各条对与会人员具有同等效力,请各方认真贯彻执行。

7、本制度是对2012年2月28日工程生产例会制度的一个补充,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工程生产例会制度为准。

 

鲲鹏岭秀城工程部

日期:

20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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