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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办法

学校

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改,讨论稿,请修改)(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表彰奖励是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3条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管理办法、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4条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奖励对象又分集体表彰、个人表彰。

(一)综合性表彰。

是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二)专项性表彰。

是对在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中做出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

指对在重大项目、特殊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集体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集体; 

2.学校表彰的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支部;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我校争得荣誉的集体。

 

个人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2.学校表彰的年度先进工作者和获专项奖的个人;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5条 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的奖励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 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第二类 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三类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授权的表彰奖励;

第四类 中央开放大学、省开放大学、城市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

第五类 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彰奖励。

各类协会、民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不列入学校表彰奖励范畴。

第6条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合理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7条表彰奖励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全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相关机构审议,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校内表彰奖励项目

第8条校内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必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必须有利于调动学校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必须避免相同或相近奖项的重复设置,必须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相衔接。

第9条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奖项必须由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自设表彰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评选办法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此类项目以设置部门的名义表彰奖励,不以学校党委、行政的名义表彰奖励。

第10条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项目包括常设奖和专项奖。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常设奖有“先进集体”、“十佳优秀教师”、“十佳优秀班主任”、“十佳先进工作者”、“十佳优秀中层干部”和年度考核优秀等。

常设奖项一般一年评选一次。

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专项奖按照党建群团、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管理工作、教学工作、竞赛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十个系列分别设置。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专项奖主要有:

(一)党建群团方面有“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和工会、团委工作方面的奖项,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工会、团委参与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宣传工作方面有“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四)管理工作方面有管理效能奖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五)教学工作方面有“教学工作先进集体”、“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学优秀奖”和“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等,全日制教学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开放教学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奖办法由开放中心负责制定。

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六)竞赛方面有“两课”评比、创新大赛、技能大赛、信息化大赛、文明风采大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根据全国、省、市、学校的奖项设置,其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方案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七)教科研工作方面有“教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教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教科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八)学生工作方面有“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班主任”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等,全日是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学生处、就业办公室负责制订,开放教育辅导员方面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奖办法由开放中心负责制定。

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九)招生工作方面有“招生工件先进个人”、“招生工作标兵”,全日制招生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制订,开放教育招生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开放教育中心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十)综合治理工作方面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等,具体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保卫处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11条对于在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工作、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确有必要表彰奖励,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可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非常设奖项。

非常设奖项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提出、经相关机构审议通过,报请学校党委、行政审定后实施。

第12条学校党政表彰奖励项目在评选时间上应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的评选年份相衔接,一般不在同一年份集中进行多个系列多项表彰奖励。

 

第三章表彰奖励程序

第13条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和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推荐我校集体或教职工作为拟受奖集体或个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工作方案并提交有关机构审议。

2.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经有关机构审议通过后,报请学校党委、行政批准。

3.表彰奖励工作方案学校正式发文通知。

4.学校各部门推荐受奖集体或个人。

5.有关机构对学校各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审议,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受奖集体或个人的建议。

6.学校党委、行政审定拟受奖部门或个人名单,并决定奖金等有关事项;或学校党委、行政授权有关机构审定拟受奖部门或个人名单,并决定奖金等有关事项,报请学校党委、行政认可。

7.对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名单公示。

8.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表彰奖励或者以正式文件推荐。

第14条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其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或以其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推荐我校各级单位或教职工作为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其程序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

拟受奖单位、集体或个人名单必须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四章表彰奖励形式与奖金标准

第15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由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或学校党委、行政授权有关机构以其名义正式发文,对获奖集体、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经济奖励。

奖牌和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制。

获得校外表彰奖励,学校不另发文和颁发奖牌、证书,有关机关已发放奖金者,如奖金高于学校同类奖项的奖金标准的,学校则不再发放奖金,如奖金低于学校同类奖项的奖金标准的,学校则补齐奖金的差额。

第16条对获得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和被授予校外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但有关机关未对其发放奖金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学校党委、行政统筹决定;奖金数额应考虑如下因素:

受到表彰的规格与层次、获奖的难易程度、学校的导向、取得奖项或项目给学校带来的预期收益等,总体原则为综合奖一般要高于专项奖,集体奖一般要高于个人奖,常设奖一般要高于非常设奖。

(一)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常设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1.集体综合奖基准数4000元,集体专项奖基准数3000元,可上下浮动20%;

2.“十佳优秀教师”等常设个人奖基准数1000元,年度考核优秀等其它常设个人综合奖基准数500元,可上下浮动20%;

3.常设个人专项奖300-2000元。

4.对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可予以重奖。

非常设奖项奖金标准由学校党委、行政参照常设奖项奖金标准和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对被授予校外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发放奖金的标准如下:

1.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5000元的一次性奖金,可上下浮动20%。

2.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3000元的一次性奖金,可上下浮动20%。

3.获得市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1500元的一次性奖金,可上下浮动20%。

4.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或地方省政府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可上下浮动20%。

5.获得省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可上下浮动20%。

6.获得中央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先进集体,发给基准数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获得省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先进集体,发给基准数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获得中央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获得省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5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均可上下浮动20%。

7.获得上级部门其他表彰,可由由学校党委、行政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常设奖项奖金标准确定。

8.如上级表彰文件规定了奖励标准,则按照文件执行。

第17条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其名义的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需要发放奖金,则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标准确定奖金数额,但奖金标准不得高于学校相应党政奖励标准。

相关经费预算及方案报经学校同意。

第18条学校各级各类表彰活动一般采取行文表彰;表彰应采取庄重节俭的形式,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可结合工作会议、业务会议进行,在学校办公平台公布,也可在校园网等媒体发布消息。

对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和事迹可召开报告会、座谈会进行宣传。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19条已获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颁发的奖牌、证书和发放的奖金,并视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受奖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表彰奖励后短期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评选程序、师生意见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被开除、受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五)发生不宜享受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况的。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部门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学校研究同意,及时做出撤销奖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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