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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管理办法

客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客运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塑造旅客运输优质文明服务形象,促使公司客运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营运班线管理

一、班线开发的要求

(一)市场调研的可行性分析。

1.对需要开发班线,分公司要在进行市场调研和平时积累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分析的文字报告(附表式一)并报经营部。

2.经营部根据各分公司的市场调研可行性报告,经预测分析对符合实际和要求的经营部长签字认可,然后与合作方签订《线路申报意向协议》,最后向市运输管理处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办法

1.运管部门发布线路招标时,经营部根据运输管理部门招标文件要求,组织相关分公司业务经理、科长召开座谈会形式,在讨论研究汇总线路意向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决定后,报请分管总经理批准,确定参与哪些招标线路,购买或领取投标书。

2.投标线路确定后,经营部负责线路招标的策划工作,具体确定招投标涉及分公司和人员、并制定线路招标步骤、时间安排、任务分解,会同分公司制作《线路招标策划书》。

3.投标书的制作。

分公司负责制作投标书,标书内容依据各级运管部门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而定,经营部负责核查投标书,并负责向标书制作的分公司提供投标书中所需数据、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

4.经营部会同投标分公司运输部门到运管招标部门投标、答辩。

(三)线路中标后的审批和开行工作

1.线路投标中标后,经营部负责填制《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分公司运输部门会同经营部去省市运管部门办理线路审批相关手续,并填写《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登记册》以掌握审批进度。

2.办理线路审批手续齐全后,经营部、分公司运输部门线路员负责相关资料归类、存档,以备查用。

3.经营部会同分公司运输部门,凭审批手续齐全的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或有效的证明材料,向运管部门领取临时线路标志牌或正式标志牌和附卡。

4.分公司运输部门按《合作方控制程序文件》负责与合作单位进行开班联营洽谈,草签协议后报经营部审查。

5.经营部负责审查开班协议,如有异议,提出意见,并重新按《合作方控制程序文件》程序执行;如同意,统一加盖集团公司“客运协议专用章”。

二、班线的经营管理

1.客运班线的分级标准

根据集团公司现经营状况,将全部客运班线划分为

A、B、C三个等级,对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

(1)A级线路:

原则上实行公司化经营或将列入公司化经营改造的承包线路一年期满后的班线。

(2)B级线路:

目前已实行承包经营,期限在二年或一轮承包期。

(3)C级线路:

我公司尚未发包,目前为闲置线路,但合作方已经实行一方单营的班线,有意者我公司可续认标一轮的。

2.客运班线的管理办法

(一)公司化经营管理(A级线路)

详见《陕西长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化管理制度》

(二)抵偿承包管理(B、C级线路)

1.承包班线的发包条件

(1)分公司确定B、C级线路,线路要在经营期限内(须在一年以上的)。

(2)分公司确定车辆等级、车型,须符合道路客运班线要求。

2.承包指标的确定办法

承包指标包括招标标底、认标标底、承包费用,由分公司运输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车辆抵偿承包经营》文件精神进行测算,经分公司抵偿承包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1)承包指标

A.其中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养路费、运管费、旅客保险费按国家标准测定;客票附加费按营收实际测定。

B.企业的经营管理费。

C.利润。

利润指标的测算应建立在广泛的线路经营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并结合历史信息资料和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力求标底测算的科学、合理性。

(2)认标标底的确定

以上一轮承包标的为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提高,但不允许降标。

承包者不认标,作放弃认标权处理,原班次重新公开招标。

(3)承包费用确定

承包费用的最终确定通过竞标实现,并以合同形式确定。

在承包期内,遇运价调整或国家费改税及其它税费政策出台,承包费用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作相应调整,尤其是费改税政策一旦出台,企业将按不同线路、班次的营运实际重新测定。

节假日期间票价上浮部分,企业按不低于40%的比例与承包人分成。

3.承包路牌的发包程序

(1)分公司运输部门测算路牌指标后,报抵偿承包领导小组批准。

(2)分公司抵偿承包领导小组负责批准路牌公开招标,并通知运输部门制作和粘贴《招标公告》,公告标明招标线路、发车时间、标的、结算方式、竞标方式及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公告须提前三天贴出。

(3)分公司抵偿承包领导小组负责收取投标押金及发放《客运车线承包投标书》

(4)分公司抵偿承包领导小组负责竞标全过程控制。

a.以竞标最高标的为中标者。

b.出现二标以上同标的按以下3种顺序确定中标人。

一是过往承包期遵章守纪、诚实守信者;二是本班次原承包人;三是标书序号在前者。

c.中标者弃标,所弃班次按标的名次由下一位投标人中标。

d.中标人竞标标的超出部分,必须于签订合同时以现金一次性交清。

(5)分公司抵偿承包领导小组负责中标人开班前各项费用的缴款控制。

4.违约处理及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定《车辆抵偿承包经营合同》应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

发包方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员签字,承包方由承包人签字。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擅自违反合同的行为均应追究违约责任。

(1)承包方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承包方违约:

a.欠交的车辆贷款本息或欠交的承包款及其它应缴费用,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者。

b.单方面中止合同者。

c.严重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造成较大后果或重大影响,相关管理规定尚不足以处罚者。

d.严重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和行业管理规定。

发生驾驶员连续两个审年期被违章记分满12分;或当年被行业管理部门查处2次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2)承包方违约的处理

a.收回经营线路,没收全部经营保证金,没收已缴纳的超出标底部分承包费用。

b.收回承包车辆,退还经评估后的车辆抵押金,如承包方有欠交款在车辆抵押金中扣除。

d.视违约程度轻重赔偿0至6个月承包金。

c.一人签订多张承包合同时,各张合同间负有连带经济责任,一张合同违约,损失可有其它合同承担。

(3)发包方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发包方违约:

a.为发展公司化经营提前中止承包合同时,未提前一月通知承包方。

b.增加同一起讫站点,区内、外承包班车时,未按承包期增加班次,区内班车发车前半小时、区外班车发车前1小时内不增加班次的规定。

c.无故擅自中止承包合同的。

(4)下列情况不作为发包方违约:

凡外公司增加班次或调整我公司承包车回程的时间、或增加、变更站点的,不作为本企业违反约定。

(5)发包方违约的处理。

应退还经营保证金,退还经重新评估后的车辆抵押金,视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大小,赔偿一至六个月的承包费用。

(6)合同条款变更。

承包期内,如受上级或运价等政策性因素影响需要调整指标或合同条款时必须经集团公司决定或批准。

(7)承包对象变更。

一是承包方私自转包,一经查实,双倍罚交转让手续费。

二是承包方因故不能继续承包需要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a.转让方不拖欠承包和其它应缴费用;

b.转让方自行找到符合承包条件的转让对象;

c.转让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方批准;

d.转让申请经批准后,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承包合同,原合同中止。

e.转让方向发包方交纳不低于5000元的转让手续费。

(8)合同中止规定

a.企业因公司化经营需要不得不提前中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包方,免除承包方一个月的承包费用,退还经评估后的车辆抵押金(贷款未还部分按实抵扣),同时退回未到期月份的竞标超标标底承包费,退回经考核结算后的经营保证金及各项预付费。

b.承包车发生重大事故无法修复需报废者,或承包方是驾驶员,因交通事故不能继续从事驾驶工作者,承包方可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经发包方确认批准后,没收与事故责任相比例的经营保征金,退回经重新评估后的车辆抵押金和各项预付费。

c.承包人患有严重疾病,经医院和发包方鉴定已无法继续承包者,可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经发包方批准后,退回经评估后的车辆抵押金,退回经考核结算后的经营保证金和各项预付费。

d.承包者因受法律制裁不能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者,合同自然终止。

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e.因上级和国家政策性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

退回经评估后的车辆抵押金,退回经考核结算后的经营保证金和各项预付费。

5.承包的后继管理

第一条承包管理是贯穿于车辆抵偿承包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管理是否规范、职责是否落实,是关系到承包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集团公司统一制定车辆抵偿承包运务管理规定,涉及到承包方应遵守的制度和发包方应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管理规定中涉及到的经济处罚,凡属于三车部门之间的配合问题,应通过每月召开部门结算会议解决;凡涉及对承包者的处罚,应由管理责任部门作详细记录并得到承包方确认,在经营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的承包管理职责。

(1)集团公司职责。

A.制定车辆抵偿承包经营规范性指导文件。

包括承包经营方案、车辆评估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B.对分公司、子公司制定的承包经营文件及车价抵偿金和承包标的进行审批。

C.督促分公司、子公司履行发包方的权责。

D.对合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对违反合同的处理结果有否决权。

(2)分公司、子公司管理职能。

a.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承包经营方案及管理细则。

b.受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代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

c.对承包方违约按合同规定处理。

并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视情调解处理。

d.对承包经营实施全过程管理。

落实部门职责,尤其是三车部门职责。

并按照本办法对承包行为进行控制并向承包方提供优质服务。

e.建立承包档案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详细记载合同签定、变更的有关情况;并对各种违章、违纪行为予以记录,作为考核承包行为和结算经营保证金的依据。

6.结算管理

(1)结算凭证及其管理。

承包人营收结算凭证为车站出具的、经过二次签证的有效上客“三联单”,簿纸行包“四联单”和包车客票“随车联”以及购买车售客票的解款单“回执联”。

凡发生遗失,一律不予补开。

车站应正确、清晰地填写结算凭证,并加盖车站专用章,结算凭证不得涂改,数字必须大写,否则无效。

结算凭证应隔日递交车队登帐、统计,车队应建立承包人营收及承包费用上交分户台帐。

(2)结算期。

当月1日至当月31日为一个结算期。

车队应于次月2

日前将“班次营收结算汇总表”连同承包人上交的结算凭证,交结算部门审核。

结算部门经审核无误。

出具“承包营收结算兑现表”交财务部门兑现。

一人承包多线时,兑现可以一并结算(单据分列)。

(3)预交和兑现日期。

预交款应在结算期前一个月内缴清,兑现日期定为结算期次月20日前。

凡兑现款不足预交款,承包人必须在月底前付清,否则按每日1‰加收资金占用费,凡拖欠时间超过一个月,则停发有关证件,车辆封存,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按严重违约处理。

7.营运管理

(1)正班正点管理。

承包车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班次时刻运行,正点发车,不脱班、不缺班。

a.脱班处理。

班车晚点5分钟以上,即认定为脱班。

间隔不超过半小时的同线班车,晚点15分钟以上;间隔半小时至2小时的同线班车,晚点30分钟以上;间隔超过2小时的同线班车,晚点45分钟以上的,认定为严重脱班。

班车脱班,站方有权按“就近班次捎带”的原则处理,组织该班次旅客改换其他班车。

班车严重脱班,车站有权要求车队安排其他车辆顶班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同时责任方还应根据站运协议赔偿站方损失费。

b.缺班处理:

承运方未按规定班次应班作业的即认定为缺班,缺班责任方应按班次定额座位全程运费的20%赔偿车站缺班损失费。

c.因脱班、缺班而引起的旅客赔偿损失费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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