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关于保险市场效率理论研究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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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关于保险市场效率理论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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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市场效率理论研究综述
本文讲述了关于保险市场效率理论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摘要]效率即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保险效率是判断保险业、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和保
险机构绩效与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
国外对保险效率研究的主要内容为:
规模效率和
范围效率;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与效率;保险市场结构与效率;对保险产业效率的研究;偿付
能力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分销系统、保险监管、保险创新、保险人所有权结
构等因素与效率的关系。
对保险机构产出的度量方法主要有价值增加法和金融中介
法。
对保险业效率的分析较多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自由分布方法、随机前沿方
法。
对保险市场效率的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为客观评价保险市场效率、促进保险机
构提高效率和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保险效率;规模效率;公司组织形式;市场结构;产业效率;偿付能力
效率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金融业效率也是近些年来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
保
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管理功能和金融功能日益突出。
在国外,效
率已成为判断保险业、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和保险机构绩效与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对
效率的理论研究日益深入。
但从现有文献看,国内对保险市场效率问题的研究还不够
系统和深入,缺乏对我国保险业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远不能适
应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文献比较系统的梳理,重点介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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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险市场效率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借鉴吸收国外相
对成熟的研究成果,为推进我国保险市场效率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保险市场效率的含义
国外有关保险市场效率研究的文献,大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系统的研究框架,也几
乎没有区分保险市场效率、保险业效率和保险机构效率等概念。
尤其近些年的研究基
本上是对保险业和保险机构效率的研究,一是从保险公司特定的业务流程和结构出
发,重点研究保险机构的微观效率;二是选取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样本,以此作为保险
业的行业效率。
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市场的核心主体,可以说其效率状况在一定程度上
决定了保险市场的效率。
因此,保险机构效率能够大致反映保险市场的效率。
效率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说,许多学者主要沿用
Farrel(1957)对效率的定义来分析保险业效率。
Farrel将效率分解成技术效率(Technical
Effi-ciency,TE)和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AE)。
技术效率是指相对于产出边
界而言,在给定的一系列投入的前提下,能获取最大产出的能力。
配置效率是在给定
投入价格的情况下,按照最理想的比例运用投入要素的能力。
这两种效率结合起来即
是成本效率(CostEfficiency,CE)(Coelli,1996)。
三种效率值都在0-1之间,如果效率
值为1,意味着拥有完全效率。
Leibenstein(1966)提出X效率概念来描述真实成本与最
小成本的差异。
Fare和Lovell(1978)将Farrel的效率概念扩展为三个组成部分,即技术
效率、配置效率和规模效率。
大多数保险效率研究文献也是重点研究这几种效率类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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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险公司的规模效率(scaleefficiency),即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提高
产出,实现利润或经营绩效的最佳水平。
二是保险公司的X效率,即在给定产出水平
组合条件下,保险公司需要支出的最低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比率,它在0100%之间变
化。
X效率用来描述不追求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的单个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和配置效
率,它可以衡量公司内部管理在配置技术、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优劣。
基于成本模
型得出的X效率也被称为成本效率,基于利润模型得出的X效率称为利润效率。
对保
险机构X效率的研究主要是对成本效率的研究。
三是范围效率(scopeefficiency),是指
保险公司是否提供了最节省投入成本的业务组合。
在给定产出水平上,如果经营多种
业务和产品的保险公司成本低于专业经营保险公司的成本,则前者存在范围效率;反之
存在范围不经济。
从本质上讲,研究范围效率就是研究成本效率。
除以上效率的主要类型之外,国外的研究一般把效率与生产率的研究相互联系。
生
产率是从动态的角度表示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对比关系,企业生产率的
变化可能来自技术效率的改变、规模经济效率和技术变化或三者的共同作用。
二、保险市场效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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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业中,规模代表了一个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是影响保险效率的一个很重要
的因素。
因此,与银行效率的研究相同,国外比较早期的研究重点是从规模经济
(EconomiesofScale)和范围经济(EconomiesofScope)的角度考察保险市场的效率。
正如
Beger、Hunter与Timme(1993)认为,早期代表性的保险效率研究主要集中在规模效率
和范围效率研究,如Cummins,J与VanDerhei,J(1979)、Doherty(1981)、Appel、
Wortall与Buffer(1985)、Grace与Timme(1992)等。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后,有较多的美国学者对人寿保险业和财产保险业的规模
效率进行研究。
对人寿保险业规模效率的代表性研究有Grace与Timme(1992)、
Yuengea(1993)、Gardner与Grace(1993)、Cummins与Zi(1998)等。
这些研究发现大型
保险公司存在规模效应递减,但总体上有比较明显的规模效率。
并购是金融机构追求
规模效率的重要手段,在金融业非常突出。
因此,将并购纳入效率分析框架无疑也会
提供很多有价值的信息。
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美国保险市场并购现象突出,引起
了一些学者的极大关注,如Barniv与Hathorn(1997)等探讨了美国财产保险业的并购问
题,但是没有涉及到并购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CumminsJ.、Tennyson、S.与AryWeiss,
M(1999)则首次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研究了寿险业并购与规模经济和效率之间的
关系。
研究对象是代表美国80%资产的保险人在1988年-1995年的成本和收益效率,
并用Malmquist指数方法来检验技术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
他们发现参与并购
的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在并购两年后取得了更高的效率,说明并购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和盈利能力的显着改进。
Hao与Chou(2002)运用了DFA方法测度了8家保险公司的效
率,发现效率与适度的规模和多样化的产品战略相关。
Katrishen和Scordis(1997)研究了跨国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规模效率。
他们运用时间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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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回归方法,评估了1985年-1995年15个发达国家的93个跨国公司的运作成本与保
费收入、国际差异性、产品差异、金融资产、再保险的利用、贸易类型和所有权结构
等因素之间的关系。
结果发现当跨国保险公司的规模达到2.3亿美元保费收入时呈现出
增长的回报,但是一旦保费收入达到4.5亿美元时,则呈现出规模不经济。
因为保险公
司不像一般企业,当保险公司扩大它的国际化经营时,企业会遭受到国际差异和产品
差异的困扰。
(二)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与效率
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与效率的关系也较早被关注。
一些研究依据代理人理论,发现组
织形式与效率之间存在一定联系,股份制公司比相互制公司有更强的控制成本和提高
利润的激励。
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制公司和相互制公
司,两类公司都长期存在,各具优势。
那么,两类公司的效率究竟如何?
这一问题也引
起了许多学者的兴趣。
Mayers,D和C.W.Smith分别在1981、1986、1988、1994年
连续发表论文,研究美国保险市场的保险组织结构、所有权结构等问题。
Mayers与
Smith(1988)探讨了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对美国保险业的影响。
他们认为,股份制公司的
管理者、股东和保单所有人的职能是分割的,相互制保险公司则整合了所有人和客户
的功能,即保单所有人既是资本的供给者又是风险的承担者。
这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为检验运作效率和激励问题提供了可能。
虽然经验研究结果显示,股份制保险公司比
相互制保险公司有更高的效率,而另外一些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明则认为相互制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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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具有潜在利益。
事实上,两种组织形式的生存和发展表明每一种形式都有其各自特
殊的优势(Mayers与Smith,1988)。
Cummins,Weiss与Zi(1999)研究了美国不同组织
形式的财
产和意外险保险公司的效率,并且集中于其内在的主要代理问题。
他们分析了股份
制和相互制保险公司各自的效率,研究结果发现,股份制和相互制财产和责任保险公
司是按照不同的生产和成本边界运作,从而能够分类占有特定的保险市场,在不同的
市场各自具有降低生产和代理成本的相对优势;而且他们的技术在提供有特色的保险产
品时具有各自优势。
在样本期间,相互制保险公司稍微提高了生产率,而股份制保险
公司则显示了比较稳定的生产率。
GeneC.Lai,PimanLimpaphayom(2003)研究了日本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与经济变量之间
的关系,检验丁日本非寿险业的组织形式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并为研究日本经连
(keiretsu)保险人提供了有意义的结论。
他们的结论对理解保险业中的代理理论、信息
成本和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参考。
研究发现,占有日本保险市场1/6份额、隶属
经连保险集团内的股份制公司比独立的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较低的费用和较
低水平的自由现金流,同时具有较高的损失率和高损失的可能性;独立的保险人则具有
相对较低的损失率和进入门槛。
而且,相互制保险人有更高的投资收益。
总之,经验
证据说明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相对优势。
VivianJeng与GeneC.Lai(2005)用非参数方
法测度了1985年-1994年这一样本期间日本非寿险业经连公司、非专业化独立公司
(NSIFs)和专业化独立公司(SIFs)等三种不同形式保险组织的效率。
发现经连公司由于有
更好的监督及信息成本较低等方面的优势,似乎比NSIFs有更高的成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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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市场结构与效率
运用传统的SCP框架来分析保险市场结构与效率的文献相比银行业来说少许多,而
且对保险机构市场绩效与市场结构关系的研究存在不一致的结论。
一般来说,对银行
的研究大部分是把一家银行作为一个研究单位,而对保险业的研究往往是把若干保险
公司、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当作一个研究单位整体。
Jung(1987)通过分析美
国182家财产和意外险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研究了财产与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结构。
这
个研究主要针对再保险在结构一行为一绩效中的作用。
Jung得出结论,认为共谋程度
在结构和绩效均衡中是一个重要的隐含变量,在大的保险人之间比较容易产生共谋的
激励,其原因在于他们扩大或保持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欲望,而且再保险、经营多样
化、监管、广告激励等都成为影响保险人行为的重要因素。
在这个研究中,传统的
SCP假设被验证,效率结果与经验模型不相关。
Chidambaran等(1997)研究测度了跨越18种不同产品的保险人在经济损失率及其决
定因素之间的关系。
样本期间是在1983年1993年,有180个观察样本。
他们假设进
入不同类型保险业存在壁垒,而且不同保险行业之间的结构、行为和绩效具有差别,
并且假设价格和绩效的决定因素是市场集中度、投资率、经济损失率的标准偏差、监
管和行业周期。
研究结果支持了传统的SCP假设并且表明直接保险人可以提供较低的
价格。
Bajtelsmit和Bouzouita(1998)检验了1984年1992年的美国州私人汽车保险市场
的效率。
他们用行业收益性来衡量绩效,直接保险人的市场份额被用来衡量效率。
结
果表明,获利能力与直接保险人的市场份额之间不显着相关。
同时,研究也支持了
SCP假设,表明市场集中度(用Herfindahl指数衡量)与绩效相关,他们通过控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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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量如各州最小的资本要求、农村市场的规模、州人口增长率,发现更高的收益性
存在于有更高市场集中率的州。
(四)对保险产业效率的研究
Yuengert(1993)、Cummins与Zi(1997)、Hao与Chou(2002)等对美国保险产业效率进
行了测度,Gardner与Grace(1993)、Hardwick(1997)的研究发现人寿保险业大约有30%
50%是无效率的。
Weiss把非参数方法用于研究1975年~1987年美国、西德、瑞士、
法国和日本的财产和责任保险的总生产率。
Rai.A(1996)检验了11个发达国家保险公司
的成本效率。
结果表明,国家、规模和专门化都会影响x效率的不同,并且发现欧洲
的保险公司平均的运作效率低于美国和日本;国际平均水平的小规模公司比大公司更具
有效率;专业化公司比综合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更具有效率。
Outreville(1990)则研究了55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和金融发展与责任与财产保险公司保费
收入之间的关系,然后,Outreville(1996)又把同样的研究运用到寿险当中。
Browne和
Kim(1993)分析了影响各国寿险需求的因素,研究显示保险业的发展明显与个人收入以
及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相关。
衡量管理层进行成本控制和最大化产出能力的x效率,被证明是决定金融机构经营
绩效至关重要的因素。
Cummins与Weiss(1993)、Gardner与Grace(1993)、Yuengert
(1993)等对美国人寿保险业和财产与责任保险业的x效率进行了研究。
Meador,J.W.、
Ryan,H.E.与Schellhom,巴D.(2000)运用美国人寿保险业的数据,对保险公司的产出
与x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产品多元化的保险公司比产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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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保险公司有更高的X效率,因为前者的管理人员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行业形势在
各产品间分摊投入并有效分配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和材料等资源,从而取得更高的成
本效率。
该结论阐明了产品选择是成本效率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
这一结论,应该得
到保险经营者、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各方的重视。
事实上重新分配资源并调整产品结
构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的能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优势。
(五)偿
付能力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偿付能力已经成为保险监管机构判断保险机构风险水平和实力的核心指标,也是保
险机构生存和发展必须达到和满足的底线。
PatrickL.Brockea,WilliamW.Cooper,
LindaLGolden(2004)等研究了1989年257家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效率
的关系,这些公司分别采用了代理营销和直接营销方式。
文章认为偿付能力是保险监
管者关注的,理赔能力是保单所有者关心的核心,而投资者则主要关注投资收益的大
小,这几种利益具有潜在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决策者必须能够兼顾各方利益。
研究模
型把偿付能力作为管理利益的一个产出对待而不仅仅当作外生的监管条件。
研究通过
DEA方法,用偿付能力、理赔能力以及投资收益作为产出指标,投入指标则是过去年
份的公积金、资本与公积金的变化、承保和投资费用以及保单所有人提供的资本。
他
们采用金融中介方法,重点研究了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制保险公司因为组织结构的
不同所形成的偿付能力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结果表明,在考虑偿付能力因素和不考虑
偿付能力因素两种情况下,股份制公司的效率都普遍高于相互制保险公司。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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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阅!
本文讲述了关于海上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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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立法趋势与展望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摘要]尽管海上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但是海上责任保险正占据日益重要的
地位并有独立发展的倾向;海上责任保险立法也开始更加注重对受害人的保护并有进一
步强制化的趋势,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强制责任保险将完全取代任意责任保险;此外,海
上责任保险立法还出现了国际趋同和统一化的趋势,并且在一些领域内已经成为现
实。
[关键词]海上责任保险;保赔保险;强制保险
以海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承保对象的海上责任保险是海上保险的重要类型之
一,保赔保险以及船舶碰撞责任险等都属于海上责任保险的范畴。
自从海上责任保险
诞生后,海上责任保险在规模数量、承保范围以及组织形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
船舶碰撞责任条款已经成为船舶保险的必备内容,大的船东保赔协会也已发展到十几
家,其所承保的船舶总吨位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0%以上。
不过,随着近几十年来人
类科技和文明的巨大发展和进步,海上责任保险正面临着一场新的变革,海上责任保
险开始出现独立化,其立法出现强制化和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一、海上责任保险的独立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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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海上责任保险在19世纪上半叶就已经在英国出现,但在其后近一个世纪的时间
里它并没有得到人们的特别重视。
船舶碰撞责任险一直隶属于船壳险,而且它在海上
责任保险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
虽然保赔保险在海上责任保险中几乎占有垄断地位,
但是由于保赔协会所具有的相互性和会员封闭性,普通人对其根本就不了解,更别说
理解其制度模式与运作机制了。
在20世纪早期,一位保险评论家在谈到保险时认为海
上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不过是货物、船舶、运费以及造船人的风险;而到了20世纪中期,
另一个评论家认为海上保险的三个分支是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运费保险,保赔保险
则只是在对船舶险所作的注解里被提及到。
这正是对当时海上责任保险地位的形象说
明。
不过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海上责任保险的地位开始发生转变。
在托利勘庸
事件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油污责任公约》)规定了
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由于商业保险人拒绝承保船东的上述责任风险,船东互
保协会就成为唯一可以向船东提供此类责任风险保障的组织。
保赔保险由此引起人们
的极大关注,其在海上保险中的地位也得以大幅提升。
现在,占世界商船总吨位90%
以上的船舶都在保赔协会投保了保赔险,每年船东保赔协会国际联盟的16家保赔协
会的保费(会费)收入总额都在10亿美元以上。
在海上保险领域已经形成了货物保险、
船舶保险和责任保险三足鼎立的局面。
但是,这种三分法也并不能真正反映海上责任保险的性质与地位。
责任保险虽然
也属于财产保险,但它是一种消极保险,其弥补的是被保险人因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遭受的损失;而货物、船舶保险则属于积极保险,补偿的是有形财产的积极损失。
二
者在承保标的、保险赔偿的对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区别,因此,严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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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在海上保险中应采用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的二分法,海上责任保险是与货物、
船舶等财产保险相并列的一种海上保险类型,它不依附于财产保险,具有自己独立的
法律地位和理论内涵。
同样,海上保险立法也将会在责任险与非责任险之间划清界
限,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尽管海上责任保险在海上保险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有独立发展的倾向,但是由
于海上责任保险内部又有保赔保险与商业保险之分,因此由谁来承担和推进这一发展
趋势和历史重任就存在选择问题。
尽管商业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和种类有所扩张,但
碰撞责任仍然是最主要的商业责任保险类型。
即使在有的国家商业保险人承保4/4的
碰撞责任,但在很多情况下商业保险人承保的责任仍然要少于保赔保险所承担的责
任。
例如在船舶碰撞要适用交叉赔偿原则时,本船的船期损失将不能从商业保险人那
里得到赔偿,而只能向保赔协会请求赔偿,这样即使在财产损失方面也有可能出现船
东互保协会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商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而且,对于人身伤亡的索
赔是由保赔协会而不是商业保险人来承保的。
因此即使在碰撞责任方面,保赔保险所
承担的责任也可能大于商业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
除此之外,由保赔协会来承保碰撞责任还具有商业保险人所不具备的优势。
首先,
传统商业保险市场的保费是预先估算和确定的,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使保
险人遭受损失而要求被保险人补交保费,这样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就可能给其带来严
重损失。
而在一些新的责任风险领域,如海上油污责任保险,由于商业保险人无法正
确估算其所遭遇的责任范围的大小,因而也就无法正确估计保险费率,这就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保险人对油污责任的承保。
相反,基于保赔保险的相互性、共保性,除了
入会时缴纳的预付会费外,保赔协会还可以通过向会员征收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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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协会的赔偿和费用支出超过会费收人的部分予以弥补,从而使协会在发生不可
预期的巨损时仍然能转危为安。
其次,保赔协会可以提供卓越的索赔处理服务。
由于
保赔协会拥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且在世界各地都有通讯代理处,因此一旦会员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就能得到协会及时、专业的处理,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同时,由于通讯代理处往往熟悉本地的法律和其它情况,因此能够更妥善地处理问
题,减少麻烦。
而且,由于保赔协会提供的担保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并得到广泛的认
可,因此在船舶被扣押时,保赔协会可以迅速提供担保帮助船东摆脱困境。
正是因为保赔协会所具有的这些优势和便利,以及保赔保险在海上责任保险中所具
有的绝对优势地位,有人呼吁将碰撞责任从商业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中排除出去,而改
由保赔协会承保。
因此,传统商业保险中的责任险可能与商业保险人诀别而投入保赔
协会的怀抱。
如果这种观点一旦成为现实,那么保赔保险就成子海上责任保险的同义
词,从而在海上保险领域与海上非责任保险分庭抗礼、齐头并进。
不过,商业责任保险并非一无是处。
商业责任保险的费率是固定的,无需被保险人
另行补加。
而且,将船舶碰撞责任在船壳险中附加承保不仅便于船东的投保,也便于
船东在发生碰撞事故后一并提起索赔和保险公司合并理赔,因为在发生碰撞事故后通
常不仅招致船东的责任,同时也会造成船舶的损失。
此外,在海上石油污染责任保险
方面,美国的实践也证明商业保险人和其它商业财务担保公司同样可以替代保赔协会
为船东的油污责任提供经济上的担保,并可以实现责任保险立法所预期的效果。
因
此,保赔保险并不是不可替代的,其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并不仅仅是体制和制度的原
因,也是历史形成的,商业责任保险完全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成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