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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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九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

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

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

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

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

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

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

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

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

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

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

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

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

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

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制度

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是:

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的问题;依法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

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

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

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

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

单位(即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

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

对于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设计单位

修改,凡不进行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

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用于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他建设

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

已具备条件的部

门和地方,应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凡未开展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

2001年6月底前确立机构并开展这项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的,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

口。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

工许可管理。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

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

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

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

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

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

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

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除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进入有形建

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进入

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实行机构分设、

职能分离,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这项工作应当在2001年底前完成。

有形建筑市

场可以经批准收取服务性费用,原则上应当实行按宗收费,可以根据工作量确定合理收费幅

度,并将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3、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彻底清

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

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4、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

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

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

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

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

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

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标准的规定强签合同。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改正,并

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付款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

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

让监理业务。

建立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要组织制定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系列范本。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

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

进行查处。

  2、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

到2001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原则上都应当在有形建

筑市场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

和政府规范分包活动提供服务。

工程项目多、建设规模大的其他城市也应当逐步设立。

  3、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

每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负责

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

违法分包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

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分包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

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

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是引发建

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

要按照建

设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

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01年7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

企业资质的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的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

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结构,

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同时,要修订《建设工程勘

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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