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0000以上的房建主体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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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0000以上的房建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房屋建筑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经协商就房屋建筑承包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1、承包内容为±0.000以上的房建主体工程,其中不包含在该分包范围内的有:

外墙面层漆、门窗、栏杆扶手及公共部分、电梯井的二次装修、精装修部分、小区绿化环境、道路铺装、水电工程(含总配电箱)、环保工程、消防工程等。

2、除承包人提供的主材:

河砂、碎石、水泥、商品砼、石灰或石灰精、钢材、页岩砖、外墙面砖、青灰色水泥瓦及防水材料,其它辅助材料由分包方自行负责采购,不在分包方承包范围的材料其上下人工费由承包人承担。

三、承包形式与履约保证:

1、分包人按照建筑面积以元/m2进行单价劳务承包施工,实行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分包方不得进行转包。

2、分包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如分包方方放弃或退出本工程劳务承包,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保证金中扣除20万元,余下的保证金同时退还乙方。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范或交底施工,导致工程不能按规范要求交付使用或其它出现返工、拆除质量事件等,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一定保证金(见后述),并由乙方负责按规范或设计要求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保证金的返还:

正常情况下预验收后10日内返还乙方。

四、分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熟悉该项目的施工图,公司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和实地勘察施工现场。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2)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3)在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提供时间如下:

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工程开工后5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总组织设计,在12月25日前提交下一年年度计划,在每季度末25日前提交下一季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交下一月计划,每周五前提交下一周周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具备如下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4)分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日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按规范规程要求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或计划),承包人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日内提出批复意见。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均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8)分包人应自行设置完善健全的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按合同要求及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及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并报详细资料给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施工力量没有达到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或施工方案承诺时,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增加相应机械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未经承包人允许,不得擅自离场。

(9)服从承包人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完善各种手续。

分包人要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控制,并使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满意。

(10)若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须在施工现场与承包人统一服装、安全帽、配置安全警示牌、宣传标识牌、使用承包人统一形象标志时,分包人要无条件执行并负责其费用。

另外,分包人应提供满足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给其生产作业人员使用。

(11)提供工程施工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及时提供和协助承包人做好各种报表、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及时做好施工记录,协助承包人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保存工作。

(12)若分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被发包人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罚履约保证金或其它行政处罚时,分包人在此同意承包人有权从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此费用,并有权要求分包人及时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合同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分包人负责。

(13)因分包人或其雇员的原因造成自身、承包人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失)的,分包人应承担责任。

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外,分包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任何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失)而要求的索赔或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包人应承担所有的责任。

(14)分包人进入现场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发包人、承包人的管理制度及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现场负责人要按时出席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参加的各种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分包人任何职工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退场。

(15)分包人有义务搞好施工现场与其它承包商的配合协调关系,不得干扰或妨碍在施工现场的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否则承包人有权采取制裁措施。

(16)分包人负责本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装钉等有关工作及其费用。

(17)负责本工程的测量、检测和试验、验收工作及费用。

(18)已完工程未交付承包人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维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9)分包人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前(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检,确保没有影响本工程项目施工的高血压、疯癫病、恐高症、遗传性疾病等或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职业病,体检及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0)分包人所有进场人员应购买工伤及意外保险,如出现安全事故,所有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用均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21)分包人须做好分包人办公及生活区的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及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要求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和发包方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1)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五、工期

(一)、开工日期及工期

(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日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或转发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5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若分包人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后5天内仍然不开工,也未经承包人书面认可延期开工的,承包人可理解为分包人放弃本工程。

承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将本工程重新分包,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施工过程分包人根据本合同工期要求和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合同工期计划与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安排不一致的,以承包人施工计划安排为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一般应于每月5或每周一发送给分包人。

(4)分包人理解,工程施工存在不确定性,各工序的搭接和交叉或其它施工干扰必然存在,赶工或间歇性开工不足等情况在所难免,因此承包人出于施工管理需要有权发出工期或阶段性工期调整指令,分包人应予接收并理解为承包人的指令符合合同规定。

(5)分包人确认充分了解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地质、天气、气候等情况,因以上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已包括在合同工期内,分包人不得因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工期和费用索赔,但构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明显滞后的,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计划或节点工期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增加施工投入、改进施工方法,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

如果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7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分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合同工期完工时,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交由其它第三方完成。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分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分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7)若因分包人施工进度原因,承包人被发包人或监理书面催告一次以上,或经承包人二次书面催告,分包人仍未能满足承包人的进度需要,承包人在提前七天通知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可另行安排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本合同的任一部分,分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由此而给承包人增加的工程费用及给承包人造成的其它一切损失。

(8)若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有提前要求的,分包人应无条件密切配合承包人使本合同工程提前竣工。

除非承包人能因此从发包人处获得费用补偿,承包人可根据分包人在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和具体情况给予分包人一定的费用补偿;否则,承包人将不因此给予分包人任何的费用补偿。

(9)工期改变不影响合同价格。

(二)工期延误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并经分包人书面催告后28日内仍未支付,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超过15%),并且上述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必然导致工期顺延;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分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则赔偿元。

因分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致使承包人延误阶段性工期或总工期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分包人应无条件全额承担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的损失赔偿金。

六、质量与安全

(一)、质量检查与验收

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5、质量自检。

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必须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必须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承包人提交自检报告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会同监理进行验收。

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质量达不到承包人、发包人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

6、分包人必须确保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

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承包人或发包人验收合格签认后,分包人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质量监督。

分包人应认真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及合同等要求组织施工。

随时接受承包人、发包人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检验,并为检查、监督、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检验费由分包人负担。

8、本合同工程的质量验收实行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双重的验收标准,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分别验收合格。

承包人验收合格后,再由发包人(或总承包商)最终验收。

如承包人或发包人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必须承担责任。

但承包人的审查、检查、检验和验收过程中的同意和批准,不能免除或减少分包人的责任。

9、分包人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并签署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通知承包人验收,由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委托的代表会同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隐蔽。

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责。

10、若分包人未经承包人或监理验收即进行覆盖,则承包人或监理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剥开或开孔进行检验,无论检验是否合格,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1、分包人不因承包人或监理对该隐蔽工程的验收签字而减轻或改变其对该隐蔽工程承担的质量责任,当事后发现该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分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安全施工

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4、分包方应当服从总承包方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方承担主要责任,一切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5、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每笔进度款项中已100%包含相应的安全措施费用,分包人必须依照现行法规及标准规范并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和足额投入。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支付方式一:

(2)支付方式二:

按发包方及总承包合同的要求的时间段上报已完节点工程量及递交结算资料,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拔付工程款后天内,进行中间计量支付,支付已完节点工程量的%,若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满足合同要求,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确认,可支付至%;施工进度未达到计划要求,当月不支付进度款,直到抢回工期或完工后方可将已完工程结算款支付%。

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工程款的%,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拔付结算工程款,日内支付至总结算金额的%,发包方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此最终结算金额的%,5%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支付。

八、工程变更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同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

2、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

该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承包人有权有权根据自身施工需要和本合同中的其它规定变更施工范围或数量,分包人应执行上述变更指令。

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施工顺序或工期调整的指令不属于变更。

(3)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承包人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变更。

3、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4、因发包人、监理指令导致的变更,其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7天内按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承包人审查后按总包合同约定报送工程师,并在工程师批复后7日内批复分包人变更申请报告。

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监理的指令而发生的工程变更,如涉及费用或工期等的改变,以发包人、监理确认、批复为依据,结合本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分包人承包工程所涉及到的工程变更的比例给予分包人相应的工期和费用调整;发包人、监理未确认的,则不给予分包人人和工期的顺延和费用索赔。

若发包人未批复同意承包人相应的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要求,则承包人也不用给予分包人任何的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5、分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7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6、在监理依据总包合同原则确认单价的基础上下浮复询下浮百分比作为变更结算价,认质认价材料或设备进入变更单价时,变更单价下浮的,材料价不再下浮。

九、竣工验收及结算

(一)竣工验收

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规范的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的份数应符合总包合同规定。

2、竣工结算价款包括:

合同清单结算价款、变更价款、材料调差等价款调整、合同外签证项目、甲方确认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价款

竣工结算最终金额以发包人完工审计确认的分包项目结算金额*(1-询价下浮百分比)为准。

3、累计已支付金额。

4、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6、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竣工报告需修改的,为提供修改后符合要求的竣工报告之日。

(二)竣工结算及移交

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数量、编制同总包合同要求。

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

承包人最终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3、分包人移交工程前应按下列要求清理场地: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分包人方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承包人指示全部清理;

(5)承包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十、质量保修

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2、缺陷责任期:

本分包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留金:

质量保留金为合同价款(包括变更和价格调整、补偿)的5%。

十一、其他约定

1、分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和完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手续,合法使用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或克扣员工、(农)民工工资。

2、分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其员工或(农)民工工资时,分包人同意:

在每月向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由承包人暂扣分包人部分工程进度款代为支付。

或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中代为支付,或通过其他途经代为支付,分包人并向承包人支付元/人次的违约金。

3、分包人每月须如实向承包人上报工资支付情况,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分包人发生少报、瞒报或采取其他手段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时,承包人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分包人须支付承包人每次元的违约金。

4、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的员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应为承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

若分包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时间仍不纠正的,承包人将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5、若分包人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承包人可在国家有关机关人员的见证下代发拖欠工资,分包人应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在施工中造成工期延误而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经催告无效后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无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分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8、分包人擅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分包人应支付承包人5%以下金额的违约金。

9、使用并拒绝按约定处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分包人承担修复和弥补达到设计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外,还须每次向承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分包人未按清单所列的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船机设备表中规定施工设备的规格、型号、成色、数量、进场时间按期运到工地,或性能不满足施工要求,分包人必须按5000万元/台套(艘)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修复后经承包人检验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修补的,由分包人承担修复和弥补达到设计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外,还须每次向承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11、分包人人员在施工区内发生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应由分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还需向承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引起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12、分包人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同时也应遵守承包人对工程管理的规定,每违反一次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行为同时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3、分包人非因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连续停工10日以上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分包人应予赔偿。

14、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缺陷,除分包人自费修复和弥补达到设计要求外,分包人每次必须向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或缺陷的,除分包人自费修复和弥补达到设计要求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外,尚应视情节轻重,由分包人承担不超过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造成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导致停工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15、分包人未能及时、无条件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若分包人不履行本合同、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如:

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等情况达不到合同规定或发包人要求,以及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等),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时,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合并执行:

(1)从分包人各项保证金或保留金中扣除。

(2)从进度款中抵扣;

(3)留置分包人现场机械、设备等;

(4)要求分包人继续履行合同;

(5)解除合同及要求分包人赔偿损失。

17、现场上若需要发生计时工,乙方须派出相应工种工人,计时工单价确定为:

技工120元/天,普工70/天,计时工发生前应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2、基础施工分部,另行定立合同。

3、基础施工需要旧模板和跳板时,乙方提供所需旧模板和旧跳板。

十二、分包合同解除

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2、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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