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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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

目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户外广告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二)规划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3)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四)公用事业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五)物业管理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六)文化市场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七)道路交通运输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八)水路交通运输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九)港口航道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十)农村公路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11)海域使用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无居民海岛执法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海洋环境保护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海洋自然保护区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水污染防治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土地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一)矿产资源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二)地质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三)测绘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四)重大案件集体会审实施细则(试行)

(二十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责任追究机制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户外广告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黄岛区行政区域内设置门头牌匾、户外广告的单位、组织、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设置行为是否依法取得许可;

(二)是否按照许可内容进行设置;

(三)设置期满后是否自行拆除或申请延期;

(四)设置期间是否保持整洁、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辖区进行日常执法巡查,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许可超期、牌面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组织拆除。

(二)专项检查。

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排查,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督促设置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三)举报检查。

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或投诉,转办至管辖部门进行处理并回复。

4、监督检查措施

各大功能区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明细定期抄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局根据抄告事项实施批后监管。

对未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查处;对未取得设置许可的,责令设置单位到所在功能区办理许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开展检查。

由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实施现场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规定及《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对已设置或正在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好取证工作。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指出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责任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予以处罚。

(四)督促整改落实。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责任部门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以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企业或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决定,并对逾期不改正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拆除。

(二)规划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黄岛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含临时建设)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二)黄岛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含临时建设)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二)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依法承揽城乡编制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批后监管。

对于规划审批部门函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批后监管,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经验线开工、是否按规划许可事项进行建设、是否验收后投入使用、是否改变规划使用性质。

(二)日常检查。

在辖区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

(三)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局工作需要,定期组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存量违法建设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勘验检查,查阅、复印、调取有关图纸资料;

(二)责令停止施工;

(三)查封施工现场;

(四)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予以拆除。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告知或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行政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拆除义务的,经催告仍未履行,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七)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生效后,按权限移送违法建筑所在街道、镇实施强制拆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人;

(二)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无照经营商贩;

(三)占用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当事人实施有关行为是否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禁止区域从事有关违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在辖区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新的违法行为。

(二)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局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移送处理。

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函告、移送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投诉举报。

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或投诉,转办至管辖部门进行处理并回复。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违法现场实施检查,查阅、复印、调取有关证据资料;

(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先行登记保存违法证据;

(四)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设施、财物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告知或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行政强制执行。

符合行政强制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拆除义务的,经催告仍未履行,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七)强制拆除。

符合行政强制程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生效后,按权限移送所在街道、镇实施强制拆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公用事业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违反燃气管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违反供(节)水管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违反排水管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违反供热管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五)违反绿化管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六)违反市政道路管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当事人实施有关行为是否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禁止区域从事有关违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在辖区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新的违法行为。

(二)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局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移送处理。

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函告、移送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投诉举报。

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或投诉,转办至管辖部门进行处理并回复。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违法现场实施检查,查阅、复印、调取有关证据资料;

(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先行登记保存违法证据;

(四)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设施、财物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告知或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行政强制执行。

符合行政强制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拆除义务的,经催告仍未履行,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七)强制拆除。

符合行政强制程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生效后,按权限移送所在街道、镇实施强制拆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五)物业管理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二)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业主。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或共用设施、依法移交物业资料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聘用从业人员、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用房等;

(三)物业业主在物业区域内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随机抽查。

对辖区内相关物业小区随机抽查,抽查率每月不低于物业小区数量的3%。

(二)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局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移送处理。

对物业主管部门的函告、移送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投诉举报。

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或投诉,转办至管辖部门进行处理并回复。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违法现场实施检查,查阅、复印、调取有关证据资料;

(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先行登记保存违法证据;

(四)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设施、财物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告知或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行政强制执行。

符合行政强制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拆除义务的,经催告仍未履行,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七)强制拆除。

符合行政强制程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生效后,按权限移送所在街道、镇实施强制拆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文化市场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二)娱乐场所管理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四)网络文化管理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五)美术品管理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六)广播电视管理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七)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八)新闻出版管理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九)文物保护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文化市场活动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从事文化市场活动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违法行为;

(三)从事文化市场活动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是否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是否按要求上报有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随机抽查。

由专业执法部门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随机抽查,抽查率每月不低于文化经营单位总量的30%。

(二)日常检查。

非专业执法部门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实施动态巡查,发现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上报专业执法部门查处。

(三)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局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移送处理。

对文化、广播、新闻行业主管部门的函告、移送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投诉举报。

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或投诉,转办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并回复。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违法现场实施检查,查阅、复印、调取有关证据资料;

(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相关违法证据;

(四)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设施、财物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告知或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道路交通运输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客运经营者;

(二)货运经营者;

(三)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客运经营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依规从事客运经营;

(二)货运经营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依规从事货运经营;

(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是否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执法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点检查。

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局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移送处理。

对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函告、移送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违法现场实施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印、调取有关证据资料;

(二)立即制止车辆超载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强制卸货;

(三)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违法车辆;

(四)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告知或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八)水路交通运输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经营水路运输的单位;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的个人;

(三)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行为是否取得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是否使用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是否违规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二)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是否继续具备许可条件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执法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二)移送处理。

对水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函告、移送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印、调取有关证据资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四)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告知或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九)港口航道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岸线使用人(含港口建设单位);

(二)港口经营人;

(三)航道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航道养护或通航范围。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港口工程、码头、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是否符合港口规划或经批准建设;

(二)检查港口经营人是否具备港口经营许可资格,是否经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三)检查是否经批准在港口进行危害港口安全的活动;

(四)检查航道建设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法定事项;

(五)检查单位或个人是否危害航道、航道水域或航道保护范围安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执法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二)移送处理。

依照航道管理部门的函告、移送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印、调取有关证据资料;

(二)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告知或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农村公路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村公路设置的卡口、收费站经营者;

(二)违反路政管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是否经过许可;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工程项目是否经过许可;

(三)是否违反路政管理规定从事危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执法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局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移送处理。

对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函告、移送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违法现场实施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印、调取有关证据资料;

(二)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违法证据;

(三)实施行政处罚;

(四)实施行政强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告知或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强制。

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标志等实施强制拆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一)海域使用执法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域使用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人是否依法取得了海域使用许可,并按照批复的内容、位置、面积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的施工方式进行建设;

(二)海域使用权期满,海域使用权人继续使用海域的是否办理有关手续;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三)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复的用途和性质运营项目;

(四)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执法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局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移送处理。

对海洋主管部门的函告、移送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违法现场实施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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