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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2)评价范围。

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其相应的评价范围。

2.环境敏感区的界定

另外,环境影响评价三个层次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环境价值的衡量还可能是将来考试的重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3)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一般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有:

危险度评价法,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泄漏、火灾、爆炸、中毒评价模型等。

2.早期介入原则;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内容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制定)

(总校稿1)

 

主编单位: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编写组

2012年8月

制定说明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T289--97)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随着我国港口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交水技发[2001]286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制定,编制形成《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汲取了各地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征询了各方意见,并安排了部分工程验证。

力求能反映出近年来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成果。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集团设计院和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本规范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设[2002]273)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8章和4个附录。

各章主要编写人员如下:

第1章总则赵立鹏杨艳 张建国 陈浩宇

第2章术语陈浩宇赵立鹏刘富强胡宁张强

第3章基本规定赵立鹏杨艳张建国丁乃庆胡宁李俊毅

第4章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赵立鹏王友元范卫国胡宁李俊毅陈浩宇

苏林王石挺丰李森林

第5章安全使用规定杨艳刘富强戴玉琴陈文典王龙华陈浩宇

第6章检测与评定赵立鹏陈浩宇李俊毅王友元董海军范卫国

苏林王周发凯

第7章维修养护赵立鹏陈浩宇周发凯王龙华胡宁莫兴文李森林

张建国马化雄李俊毅张强苏林王刘岩范卫国

戴玉琴伍华陈文典石挺丰

第8章技术档案张建国石挺丰周发凯戴玉琴赵立鹏 陈浩宇周云

附录A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刘富强杨艳张建国胡宁陈浩宇

李俊毅赵立鹏周云

附录B港口设施巡查记录表胡宁张建国李俊毅陈浩宇赵立鹏

附录C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赵立鹏陈浩宇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

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地址:

北京安外大街甲88号610,邮政编码:

100011)、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大沽南路1002号,邮政编码:

300222)。

以便修订时参考。

 

7.8停靠船设施与防护设施………………………………………(35)

7.9混凝土和钢结构防腐蚀………………………………………(36)

附录C用词用语说明……………………………………………………(42)

条文说明…………………………………………………………………(43)

 

1总则

1.0.1为加强港口设施维护的技术管理,提高港口设施维护的技术水平,保障港口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0.3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1.0.4港口设施的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港口设施是指港界内的水工建筑物、陆上建筑物及所有装卸机械等的总称。

港口主要设施包括:

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油与液体化工储罐、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等。

港口附属设施包括:

系靠船设施、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等。

2.0.2保养

对港口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2.0.3小修

对港口设施的局部损坏、一般性缺陷和病害进行修理,以保持设施技术状态类别。

2.0.4中修

对港口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局部综合修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

2.0.5大修

对港口设施的严重损坏进行全面综合修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

 

3基本规定

3.0.1港口设施维护一般包括港口设施的使用管理、检测评定、维修养护和档案管理等。

3.0.2港口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或核定的使用功能、使用标准和使用要求使用。

3.0.3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可分为五个类别,一类(好)、二类(较好)、三类(较差)、四类(差)和五类(危险)。

3.0.4码头系靠船和防护等附属设施的技术状态可分为二类(较好)和四类(差)两个类别。

3.0.5港口设施应根据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维护。

3.0.6港口设施的维修养护可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

一、二类设施应以保养和小修为主;三类设施应进行中修;四类设施应进行中修或大修;五类设施应进行大修,或经检测评定后报废、拆除。

3.0.7对于因偶然事故造成设施的局部较大损坏,应进行现场调查、检测评定,根据检测评定结果进行处理。

3.0.8对于技术状态为四类和五类的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评估。

检测评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执行。

3.0.9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3.0.10对于经评定为无修复价值的设施应申请报废。

3.0.11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维护管理制度,负责设施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测与评定、维修养护等管理,并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0.12港口设施维护应建立技术档案。

 

4技术状态分类

4.1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4.1.1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表4.1.1

技术类别

技术状态

评定标准

一类

①重要部位及构件完好;

②次要部位及构件个别轻度损坏;

③结构无明显沉降、位移和变形;

④承载力不低于设计值

二类

较好

①重要部位及构件有个别轻度损坏;

②次要部位及构件有少量中度损坏;

③结构无明显沉降、位移和变形;

④承载力不低于设计值

三类

较差

①重要部位及构件有少量中度损坏;或出现轻度功能性损坏,但发展缓慢,尚能维持正常使用;

②次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中度或少量严重损坏,功能降低,进一步恶化将不利于重要构件的安全或正常使用;

③结构有沉降、位移和变形,但不影响整体稳定;

④承载力不低于设计值

四类

①重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中度损坏或劣化,或出现功能性损坏,但发展缓慢,尚能维持使用;

②次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严重损坏或劣化,功能明显降低,不利于重要构件的安全或正常使用;

③结构沉降、位移和变形较大,影响整体稳定;

④承载力低于设计值

五类

危险

①重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严重损坏或劣化,出现功能性损坏且发展迅速,不能维持使用;

②次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严重损坏或劣化,失去应有功能;

③结构沉降、位移和变形严重,整体不稳定;

④承载力低于设计值

注:

①“完好”---表示结构或构件没有出现损坏或劣化;

“损坏”---表示构件表面的可见破损。

对混凝土结构,包括棱角破损、裂缝、表面剥落、脱空层裂、露筋等;对钢结构,包括杆件断裂、局部变形、焊缝裂缝、连接件损坏等;对砌筑结构,包括砌体裂缝、松动、断裂或崩塌等;对抛筑结构,包括抛填体松动、下滑或局部崩塌等;对各类面层,包括裂缝、表面剥落、坑槽或坑洼等;

“劣化”---表示结构材料性能退化。

主要为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能等。

②表中的“个别”、“少量”、“大量”为描述结构损坏或劣化数量的用语,根据损坏或劣化数量对结构功能的影响,按下列百分比掌握:

当出现损坏或劣化的数量按构件数量比例统计时,“个别”为构件总数量的≤10%,“少量”为构件总数量的10%~20%,“大量”为构件总数量的20%~30%;

当出现损坏或劣化的数量按占所在面面积或所在构件长度比例统计时,“个别”为所在面面积或构件长度的≤10%,“少量”为所在面面积或构件长度的(10%,20%],“大量”为所在面面积或构件长度的(20%,30%];

③表中的“轻度”、“中度”、“严重”---为描述结构损坏或劣化程度的用语,根据损坏和劣化程度对结构功能和耐久性的影响程度掌握:

对于桩、梁、板、沉箱、扶壁等构件裂缝,“轻度”为一般裂缝,裂缝宽度在(0,0.3mm]之间;“中度”为贯穿性裂缝或顺筋裂缝,裂缝宽度在(0.3mm,1.0mm]之间,无结构裂缝;“严重”为涨裂性顺筋裂缝或网状裂缝,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有结构裂缝;

对于方块、胸墙、墩台等构件,“轻度裂缝”,裂缝宽度在(0,0.5mm]之间;“中度裂缝”,裂缝宽度在(0.5mm,3.0mm]之间;“严重裂缝”,裂缝宽度大于3.0mm。

对混凝土构件表面剥落露石,“轻度”为一般缺陷;“中度”为少量剥落露石,深度未超过钢筋保护层;“严重”为大量剥皮露石,深度超过钢筋保护层或形成空穴;

对混凝土表面破损,“轻度”为破损深度较小或深度不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的破损;“中度”为破损深度较大或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或外层钢筋暴露;“严重”为破损深度很大或有两层及其以上钢筋暴露或构件断裂;

对钢结构涂层,“轻度”为防腐涂层局部脱落,失效面积在10%以内;“中度”为失效面积在30%以内,钢材明显锈蚀;“严重”为失效面积在30%以上,钢材大面积明显锈蚀;

对钢结构焊接和螺栓连接,“轻度”为≤10%的次要构件焊缝有裂纹或螺栓连接损坏;“中度”为次要构件焊缝有开裂或螺栓连接损坏在(10%,20%]之间;“严重”为主要构件焊缝开焊或螺栓连接件损坏20%以上;

对钢结构构件破损,“轻度”为个别次要构件有局部变形;“中度”为次要杆件有扭曲变形、损伤裂纹;“严重”为主要构件有明显扭曲变形或塑性变形超过允许值;

对砌体,“轻度”为砌体微细裂缝或松动;“中度”为砌体明显裂缝或松动;“严重”为有局部断裂或崩塌;

对抛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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