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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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doc

3

准入资格

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具有工程造价甲级咨询资质;

3、投标人必须在佛山市范围内设有固定办公场地和营业网点,可支持1小时响应接受项目咨询委托,1小时内到达现场。

(佛山市以外的报价人必须在佛山市内设有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

4

采购预算

大写:

壹仟伍佰万元正(小写:

15000,000.00元)

9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形式:

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

人民币5万元;

采购项目内容

第一节服务需求

说明:

标注“★”号的红色字体(第四、第七.附件一

(二))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服务要求,对这些服务方案要求的任何负偏离为无效投标。

其它方案要求仅供参考,欢迎投标人提供更优方案。

一、项目背景: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道路建设管理处造价咨询服费用纳入各项目建设成本的批复》(南府复[2014]9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在建和拟开工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提高造价管理质量和效率,采取把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优秀中介机构进行。

经初步统计,道管处需要开展造价咨询服务的BT项目共14项,建安费总额约37亿元。

本项目采购招标的成交单位将与道管处签约,费用在已到位的项目建设资金中解决。

本次采购将确定六家中标人。

上述14个工程项目分成六部分,根据评标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六家中介机构,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实施“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文华北路北延线等14个项目造价咨询费服务情况表”的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

本项目采购招标的成交单位即为签约单位。

二、项目情况及工作内容:

(一)项目情况

本次采购包括文华北路北延线工程(海八路至广佛新干线)等十四个BT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以及未列入表中已完工和在建的非BT项目变更预算、审核。

14个项目具体情况见下表:

文华北路北延线等14个项目造价咨询费服务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安费

(万元)

主要咨询服务工作内容

标段划分

备注

1

文华北路北延线工程(海八路至广佛新干线)

96189

1.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或审(含技术规范),2.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1

采购人视工作需要启动各单项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内容的任何一项或全部,咨询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

2

禅西大道北延线立交工程

60283

1.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或审(含技术规范,不含跨铁路部分),2.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2

3

桂澜路北延线(一期工程,未含建设大道至联江路段)

38380

1.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或审(含技术规范),2.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3

4

下柏立交改造工程

25589

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5

庆云大道南延线

839

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6

南海区机场大道

21516

1.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或审(含技术规范),2.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4

7

广佛出口放射性二期工程

47988

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8

丹灶物流中心改善三期工程

3700

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九江进港路改造工程

8920

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5

桂江三座桥扩建工程

14142

1.桂江大桥及中桥技术规范及工程量清单编审。

2.桂江三座桥的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泰山路下穿隧道工程

25000

1.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或审(含技术规范),2.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广佛新干线一环隧道工程

23451

1.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或审(含技术规范),2.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6

一汽大众园区专用公路

6053

1.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或审(含技术规范),2.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14

官华路改造工程

1472

1.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或审(含技术规范),2.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含利息、回购价款),

(二)工作内容:

本次采购选择优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参加道管处委托的造价咨询工作;上表中的具体业务包括:

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清单预算、变更预算审核、计量与支付审核,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造价咨询工作,如设计费预算、设计咨询费预算、监理费预算、监控费预算等,采购人视工作需要启动各单项工程上述工作内容的任何一项或全部,咨询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

三、确定中标供应商及服务有效期

(一)确定中标供应商:

若有效投标人只有5家或以下,本项目废标。

若有效投标人6家,按排名第1名至第6名,分别承担标段1至标段6的咨询任务;

若有效投标人7家或以上,推荐6名中标候选人,按排名第1名至第6名,分别承担标段1至标段6的咨询任务。

评委会将对各有效投标人得分汇总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如总得分相同,按价格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价格得分还相同,则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技术得分再相同,则按商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商务得分再相同,则抽签确定排名。

由评审小组讨论经半数以上评委通过确定排名。

 

(二)中标人负责采购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工作。

(三)中标供应商服务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标项目所需的造价咨询工作完成,在服务期间,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供应商具体承担项目的工作内容。

★四、投标报价:

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能力报出收费咨询服务费的折扣率b%(注:

80%≥b%,b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五、服务委托费用的计算:

(一)成交咨询费用标准:

按照招标文件附件一规定的计费标准,以及中标企业投标承诺的算术平均折扣率进行计算。

成交后委托咨询服务费率=各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的算术平均值B%×计费标准。

当各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的算术平均值低于成交单位报价时,成交单位有权根据自身企业情况作出接受或不接受。

如选择不接受,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将视其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而不作任何补偿。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计费标准进行调整,成交单位有权根据自身企业情况作出继续接受委托或退出委托的选择,此时如成交单位选择退出委托,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将不作任何补偿。

成交后委托咨询服务费率计算如下:

成交后委托咨询服务费率=各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的算术平均值B×计费标准

各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的算术平均值B=(中标A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b1+中标B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b2+中标C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b3+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b…+中标n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bn)÷N(N为中标人家数,N的最大值为6)。

计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结算

甲、乙双方按照所订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以专项协议为单元独立办理结算手续。

 

、附件一: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按如下收费标准及各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的算术平均值B%计算。

单独委托变更预算审核、单独编制或审核设计费预算、设计咨询费预算、监理费预算、监控费预算的收费:

采用下表中清单计价法中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栏计算。

变更预算审核收费的计费额以变更后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按每份变更单独收费。

 

附件一:

表1

委托项目

计费基数

规模

计费标准

计费方法

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

清单计价法

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

100万元以内

3‰

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101万元—500万元

2.5‰

501万元—1000万元

2.4‰

1001万元—5000万元

2.2‰

5001万元至1亿元

2‰

1亿元以上

1.8‰

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100万元以内

1.8‰

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101万元—500万元

1.6‰

501万元—1000万元

1.4‰

1001万元—5000万元

1.2‰

5001万元至1亿元

0.9‰

1亿元以上

0.8‰

 

计量与支付审核

当期审核的月度计量额(当期净增值)

100万元以内

1.44‰

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101万元—500万元

1.28‰

501万元—1000万元

1.12‰

1001万元—5000万元

0.96‰

5001万元至1亿元

0.72‰

1亿元以上

0.64‰

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

工时

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

190元/人·工作小时

 

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

150元/人·工作小时

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

100元/人·工作小时

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

60元/人·工作小时

说明:

1.以上所有最低收费标准为2000元,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

2.

计量与支付审核收费以当期审核的月度计量、或当期利息金额为计算基数;BT项目回购价款支付审核包含在月度计量审核收费中,不单独计取咨询费。

材料调差咨询费按计量与支付费率计算。

3.采购人有权启动或不启动上述任何一项工作,咨询人须无条件接受。

 

(三)暂停造价咨询或多次编审项目按以下标准支付咨询费用:

1、中介机构在接到重大设计方案调整通知前已出具初稿并经与道管处确认,按30%支付咨询费用。

2、设计方案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推迟招标等原因造成需要对已审定的报告按最新发报价或新定额进行重新调整的,一律按10%支付咨询费用。

 

、附件二:

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完成时间要求

中介机构的审核时限一般参照以下的标准执行:

1)编审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提交时间:

委托人提供资料后(当日不计),编审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含建安费预算、技术规范)、变更预算、其他咨询服务分别在10、5、5工作日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合格的编制或审核报告。

2)计量与支付审核服务:

各阶段成果须满足项目管理要求,中标人收到投资方提交齐全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服务期间为自接受委托书之日起至结算通过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最近一期回购价款支付审核完成之日止。

以上为完成时限的一般标准,对于特殊项目的,以具体委托书确定的完成时限为准。

、项目实施人员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且对造价咨询的各个专业领域都比较熟悉。

(二)投标人应具有熟悉一般公路桥梁、市政、安装和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的工程师和专家。

(三)拟参与该项目工作的人员,在获得中标资格后需在我单位备案。

团队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每发生变更一次违约行为,按照团队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其他人员分别处以10000、5000、2000元违约金。

中标后,中标企业团队相关人员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须到达现场;相关人员未到岗,采购人通知后团队负责人2次未到岗,专业负责人2次未到岗,其他人员3次未到岗,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人员变更须报采购人审批。

(四)在服务过程中,采购人若发现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存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能力等问题不能胜任服务工作要求的,采购人保留更换相关人员、减少委托任务和更换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五)拟派造价咨询服务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范围内执业。

(六)计量与支付审核(BT项目)要求中标人接受任务后,根据项目性质,施工过程中每个项目至少安排1名造价专业负责人、团队其他配合人员至少2名派驻工地现场。

、具体服务要求

(一)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服务计划及承诺。

(二)投标人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投标人应有保证业务需要的交通工具、现代办公设备和造价服务管理软件。

(四)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工作,按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报告,并对服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对复审和抽查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较大幅度漏审的,以及因项目服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中标供应商须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采购人作出的通报批评、扣减服务费用、停止委托新的服务任务和解除委托合同等处罚。

(五)中标供应商必须独立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服务任务,不得将服务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完成,并能按采购人的要求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的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六)中标供应商必须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和营业网点,有足够的营业面积(营业面积应达到佛山市建设主管部门诚信要求)。

可支持1小时内响应接受项目咨询委托。

(七)中标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常设全天候24小时服务热线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

(八)中标供应商开展业务后,每月5日下班前必须将本单位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进度情况按规定报送采购人。

项目完结后在下一报送周期不需再报送。

十一、相关附件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咨询人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条增加第5~7款如下:

5、“建设工程合同价(建安费部分)”是指施工建设项目的承包人与委托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载明的合同价格。

6、“合同金额”是指按照第24条计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金额。

7、“造价咨询任务书”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的实施具体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函件。

本函件约定:

具体的工程名称、概况、工程规模、估算建安费以及其他信息。

8、“不可抗力”是指本项目实施所在地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本条修改为: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国家、省、佛山市和南海区等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造价信息等有关规定。

按实施地属地管理原则,上述文件规定如有冲突,以南海地区文件为准。

第四条本条后补充以下内容: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

(1)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项目团队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以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专业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以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针对本项目制定更为详尽的咨询工作计划。

注:

咨询人拟派的人员应与其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

上述复印件需要根据业主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1)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清单或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咨询服务(含技术规范);

(2)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

(3)计量与支付审核造价咨询服务;

(4)变更预算审核等造价咨询。

 

采购人有权启动或不启动上述任何一项工作,咨询人须无条件接受。

委托人有权对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所涉及的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咨询人必须无条件同意。

 

第五条本条后补充以下内容:

咨询人应根据第二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文件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咨询成果,并对咨询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咨询人的义务如下:

(1)应按国家及广东省、佛山市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和规章及合同中约定的范围,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上述约定工作,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咨询人应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作的质量控制,应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2)在工作期间,不得与第三人串通,不得泄露、转让与本业务内容有关的保密图纸、资料等文件,经核实如发生以上情况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3)如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果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应及时修改、补正。

(4)咨询人须在广东省佛山市设置办事机构,每工作日8:

30~17:

30分均有工作人员值班。

(5)在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编制过程中,应主动和委托人保持密切联系。

(6)咨询单位负责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7)人员保证与变更

a.咨询单位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在咨询服务过程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确需调整应报经委托人批准。

b.如果咨询单位的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更换,咨询单位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或以上资历的人员替换。

若非因上述原因,咨询单位有权拒绝。

c.若咨询单位的进度没有达到咨询单位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委托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咨询单位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也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咨询人在事先报经委托人审查通过并取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他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所更换人员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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