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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第*合同段的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本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质量安全科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隐患及事故有权向质量安全科建议和投诉。

第四条:

施工安全目标:

无重大伤亡和质量事故,重伤率不超过0.3%、轻伤率不超过3%。

第五条:

施工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及各科室科长、协作单位主管为组员的施工安全委员会,并设三个施工安全小组,由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担任小组长。

各协作单位设不少于两人的专职安全员。

第七条:

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对全体官兵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施工安全规定、规程以及施工规范。

3、正确处理安全与施工、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每月组织一次施工安全大检查,针对主要安全问题,主持安全事故分析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八条:

副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规定、规程、安全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情况,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协助项目经理召开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3、主持项目安全计划工作。

主持重要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第九条:

项目部安全员职责:

1、参与项目部召开的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2、对施工队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随时检查施工队的安全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统计安全事故,定期向项目部安全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

施工队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规定及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安全用品的发放和保管,随时检查安全用品的穿戴情况。

4、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员汇报。

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节施工准备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具备防洪、防爆、防污染的安全设施,必要时应设立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在通车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为:

10KV以下不得小于1m,20-35KV不得小于1.5m,44KV不得小于2m。

第十四条:

构件预制厂、搅拌站,由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并有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

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连锁保护。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第二节路基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砍伐树木应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砍伐树木时应设立警戒。

第十七条:

拆除结构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

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管道等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拆除工序应自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第十八条:

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在靠近建筑物、电杆及各种地下管线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挖掘机作业安全。

作业时,应保持水平位置,铲斗工作没结束时,不准旋转大臂和走车。

进行装车作业时,铲斗应尽量接近车箱,但不得碰撞汽车的任何部位;汽车未停稳,司机未离开驾驶室时,不准装车;铲车装车升降时不能过猛。

挖掘机司机离开驾驶室时铲斗应放落在地面上。

第二十条:

推土机作业安全。

在斜坡上推土时,先推土填平工作场地;坡道行驶时,要低档前进,并不得换档,也不准空档滑行;横向行驶坡度不得超过10度。

沟槽边沿作业时,刀片不能超出沟槽边沿,并且要有专人指挥。

在电杆附近推土时,电杆周围保留一定的距离,保证电杆的稳定。

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现场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8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1.5m。

工作结束时,将机械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放下刀片,锁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

平地机作业安全。

平地机行驶前方不得有坚实障碍物和人员行走或站立。

转弯或调头时用最低速度,下坡时不得用空挡滑行;行驶时必须将刮刀片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其斜放,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作业后停放于平坦安全的地方,并拉上制动器。

第二十二条:

装载、铲运机作业安全。

作业时禁止任何人上下机械或传递物件,行驶时用低速档,并不得进行铲斗升降和翻转动作,严禁用铲斗载人。

两台以上机械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5m的作业距离。

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中途不得换档,行驶坡度不得大于6度。

在坡道上不得进行维修保养作业,不得进行转弯、倒车和停车,车在坡上熄火时,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启动行走。

第二十三条:

压路机作业安全。

作业时,需人工清除碾子上的粘物时,清理人员要站在两旁;禁止正面跟进,压路机工作时速不得大于5km/h。

两台以上压路机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5m,左右不得小于1.5m。

坡道上下不得纵队行驶。

作业中不得对其进行擦试维修。

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或防碍交通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自卸汽车作业安全。

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翻斗内严禁载人。

装土时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

卸料起斗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并应有专人指挥,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挂断。

卸料后及时将大厢放下后方可行走,通行时纵坡不超过20%,横坡不得超过6%。

行驶速度低于30km/h。

第三节路基石方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

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化纤衣服。

使用电雷管时,作业人员应关闭手提电话及其他通信设备。

第二十七条:

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

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

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

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

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装药时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4)装好的炸药包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第三十条:

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

确定的危险区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

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

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第三十二条:

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

确认炮响完并过30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第三十三条:

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控制在±0.2Ω以内);

(2)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第三十四条:

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三十五条:

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

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第三十六条:

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拴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第四节桥涵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桥涵施工前,应对现场、机具设备进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跨318国道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时,应采用满膛式支架封闭并布设安全网,并与施工协作队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九条:

开挖基坑时,如对临近建筑物、临时设施、地下管线有影响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基坑开挖视土质情况放坡,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m,基坑外1.0m范围内不准堆放材料和机具,基坑周围松动的土石块随时清除干净,防止坠落伤人。

第四十条:

人工挖孔时,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必须经常检查。

孔顶出土机设自动镇定装置并有专人管理,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积土渣及机具,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设置罩盖及标志。

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设置护盖,取土吊车升降时,挖土人员在护盖下面工作。

挖孔人员下孔作业时,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采取通风设施。

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

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采用机械通风。

第四十一条:

墩台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作业人员配备保险绳、安全帽和安全用具。

作业人员在上下墩台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沿脚手架爬行。

吊车升降应设专人指挥,落斗前,下部的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不得身倚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脚手架。

第四十二条:

构件预制厂的安全防护。

操作开动振捣器的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配电箱的接线应使用电缆线。

巡查和辅助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

作业中如发现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加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

道路出入口、易燃易爆物品、重要安全装置处要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和完好的消防器材。

浇筑梁板混凝土时,作业人员应在工作平台上,平台临边要设护栏防护。

第四十三条:

张拉预应力钢绞线前应检查张拉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张拉作业平台、拉升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加设护栏。

压力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油泵操作人员要戴防护眼镜。

张拉时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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