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两市交易机制及信息披露差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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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两市交易机制及信息披露差异
沪港两市交易机制及信息披露差异
沪港两市交易机制及信息披露差异
一、交易机制差异
1、交易时间
对于交易日的规定,沪股和港股都规定法定节假日(公众假期)除外,但是内地和香港的节假日存在差异,导致沪股和港股的交易日存在差异。
港交所网站列有假期表,上交所会在节假期前夕发布休市公告。
港股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
要是当天没有早市交易,当天也不会有延续早市交易。
而沪股在节假日前早市和午市都有交易。
港股在遇有台风及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有特殊的交易安排。
根据警告讯号发布和取消时间,港股相应设定了取消和恢复交易的时间。
而沪股只规定“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没有因为天气原因而作出对于交易时间的特殊规定。
此外,上交所和港交所在开盘前集合竞价时段的交易安排也存在区别。
具体比较如表14所示。
2、交易方式
沪港股市的交易方式类似,均为开盘前实行集合竞价,其他交易时间实行连续竞价,不实行做市商制度。
3、撮合配对方式
沪港股市实行类似的撮合配对方式,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但两者也存在细微区别。
港股在集合竞价时段的对盘次序以买卖盘类别为最优先(竞价盘比竞价限价盘享有优先的对盘次序)。
4、开盘价的计算
沪港股市的开盘价计算方式类似,都是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5、收盘价的计算
两市涨跌幅机制存在差异。
沪市在大部分情况下(除新股上市首日外)都实施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股票和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涨跌幅为5%,其他大部分股票和基金的涨跌幅为10%。
港市不存在涨跌幅限制。
19、交易异常停牌
两市停牌机制存在差异。
上交所对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股票等证券,可以决定停牌。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也可以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
港市的股票交易停牌主要由股票发行公司申请,交易所负责批准执行。
20、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指定交易业务,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
投资者可以变更受托人,但是不能同时指定两个受托人。
对于存在有未完成交收的证券账户,以及当日有交易的证券账户限制其撤销指定交易,由券商进行控制,所司在沪港通有关业务规定中会作出明确要求。
港交所无类似制度,港市投资者可以指定两个及以上的港市交易参与人作为其受托人。
21、公开交易信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几种情况下,本所将披露买卖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和金额。
港交所没有公开交易信息的相关规定。
22、股票标识数字
两市股票标识数字存在差异。
沪市是6位,如600000浦发银行,而港市是5为,如00700腾讯控股。
23、股份代号标识
两市股份代号标识存在差异。
沪市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编制不同的证券代号,而且在证券代号中加入ST等标记以警示风险。
港市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24、报价显示
港股报价显示的颜色为上涨绿色、下跌红色,与沪股上涨红色、下跌绿色的报价显示颜色正好相反。
25、交易费率
两市交易费制度存在差异。
除少数缴费项目的费率差别外,还有部分缴费项目的收费方式存在差别:
(1)佣金
沪市A股交易佣金为固定费率,港股交易佣金可由经纪与客户协商确定。
(2)印花税
两市印花税税率相同,为成交金额的0.1%,但是沪股为单向收费,港股为双向收费。
(3)过户费
沪股按照成交数量的固定比率收取,港股则按照固定金额收取。
(4)红利税
沪股的红利税根据持股时间长短为5%、10%和20%,而香港市场中本地企业派发股息不收取红利税,内地企业派发红利时按10%征税。
26、做市商制度
沪港股市对于一般股票均不采用做市商制度。
27、前端监控
沪股交易存在前端监控,由交易所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检查,避免交收违约。
港股交易没有前端监控,而是通过港交所旗下中央结算的一套风险管理措施,同样达到避免交收违约的风险管控效果。
28、第三方存管
A股交易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港股交易没有类似制度。
29、交易币种
A股和沪股通股票均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港股以港币报价和交易,而港股通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易。
由中国结算通过市场化原则建立相应机制在香港解决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直接买卖港交所上市股票的货币转换问题。
二、沪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其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
主要由发行人在股票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公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两部分组成,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阶段的招股说明书制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阶段的相关报告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度、临时报告制度。
下面就沪港两地在股票发行阶段、股票上市阶段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阶段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如下:
(一)、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比较
1、内地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
内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均实行核准制,即在股票发行时须对发行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实行实质性审核。
中国证监会是核准机关,它会依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资料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行股票条件,同时也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做审查,并可要求发行人修改或补充信息披露资料。
2、香港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
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也都实行核准制。
但是,核准机关不是香港证监会,而是由香港证监会以签订备忘录的形式,把对发行股票的核准权下放给了港交所,港交所依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资料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行股票条件,同时也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做审查,并可要求发行人修改或补充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资料经港交所审核同意后方可披露。
根据双重存档制度, 港交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的副本送交证监会。
假如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
3、内地和香港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比较
结合前述1和2,可以看出,中国内地和香港股票发行都实行核准制,但是发行股票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机关不同,在内地是中国证监会,在香港则是香港交易所。
(二)、股票上市阶段信息披露比较
1、内地股票上市阶段信息披露
在上市阶段,根据上市地选择的不同,上交所对于发行人申请到上交所上市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2、香港股票上市阶段信息披露监管
在香港,股票发行与上市是连续进行的,股票发行完毕后便是在交易所上市,港交所对于发行人申请上市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发出批准上市的通知书。
3、内地和香港股票上市阶段信息披露比较
结合前述1和2,可以看出,内地和香港对于股票发行完毕后申请上市的审核决定权都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信息披露文件审核机关相应均为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集中平台,其应该拥有决定是否让股票上市的自主权;且两地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相辅相成,并无实质性不同,经核准发行的股票一般都能在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交易。
(三)、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比较
1、内地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
公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主要由上交所负责督促、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则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上交所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进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沪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按照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
证监会专门指定了《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作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交所网站( )作为本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网站。
自从2013年7月1日起上交所正式实施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相对于原有的信息披露方式,其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公司可以自行通过信息披露系统登记和披露属于事后审核类别的公告,并对公告自负其责,交易所由此可以实现信息披露从事前审核向事后监管的转型。
信息披露
直通车业务实施以来,运行良好,截止2014年4月底,约有85%左右的公告已由上市公司自行提交和发布,绝大部分公司均能按照法律法规48 等有关规定要求披露其公告。
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主要负责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督工作。
2、香港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在香港,香港证监会通过签订备忘录的形式,将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权下放给了港交所,香港证监会则主要负责市场风险等宏观管理。
2007年6月25日,港交所实施“披露易”计划,上市公司被要求必须将公告的电子文件通过港交所电子呈交系统呈交给港交所,并以直通方式登载于披露易网站。
披露易网站已成为所有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主要渠道(注:
上市公司被要求同时将公告登载在自己公司网站上)。
3、内地和香港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比较
结合前述1和2,可以看出,在内地,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目前,上交所正在全力推动实施的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和交易所公司监管方式的重大改变,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健全市场的信用机制和责任体系。
在香港,信息披露是通过披露易‖网站来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