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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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研究

我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研究

内容提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影响公众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防控,不仅深受社会各界关注,其防控水平也检验了政府的执政能力。

因此,深入探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成因,总结各国政府应对此类事件的经验,并提出有效防控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类型和特点,阐述了政府防控的重要意义。

其次,本文回顾了我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历史,介绍了政府防控的现行机制,并提出当前防控存在的问题。

再次,本文介绍了外国政府防控的先进经验,及对我国防控的启示。

最后,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文章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防控分为预防、应对、事后三个阶段,针对各阶段特点试着提出有效防控对策。

 

关键词:

应急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策

目录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防控意义1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1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1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2

(四)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意义2

二、我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历史与现状3

(一)我国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历史3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5

(三)我国政府防控的现行机制6

(四)我国政府防控存在的问题7

三、外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的经验借鉴8

(一)美国政府的经验8

(二)英国政府的经验9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9

四、我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10

(一)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机制10

(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12

(三)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后管理机制13

参考文献14

我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研究

进入21世纪,人类不仅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诸多错综复杂矛盾的挑战。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既对人类生命健康安全造成较大危害,也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构成巨大威胁。

面对此种状况,各国政府均严阵以待,将防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

为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有效防控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之前,世界上各种新型病毒就有近半数出现在我国,近三十年来,食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潜伏于国内,SARS危机等事件已给防控工作敲响了警钟,近日袭来的H7N9禽流感呈愈演愈烈之势,再次绷紧了卫生防控部门的神经。

可以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增强政府的防控水平事关重大十分紧迫。

我国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历史悠久,魏晋南北朝、两宋时期,政府就已有应对大灾大疫的举措。

晚清、民国、新中国成立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政府防控机制。

新中国成立后,公共卫生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提高较快。

SARS危机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防控体系建立发展起来。

但是,我国政府防控还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借鉴国外防控的先进经验,探索应对策略,希望能为防控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防控意义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通说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由自然、社会或人为原因导致,突然性爆发,对社会大众生命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甚至巨大损害,必须迅速进行预防,采取控制措施加以解决的事件。

”灾难、突发事件、危机的发生都可能伴随公共卫生方面的问题出现,该问题的解决往往要求政府部门的强力介入。

从公共卫生防护工作的角度来看,凡是突然爆发的,存在威胁或潜在威胁公共卫生因素的事件,都可被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我国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的详细界定,始见于SARS危机时期,国务院紧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该条例明确的指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这也是我国政府在非常时期,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层级的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作出的确切表述。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

从表现形式上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种是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当发病人群数量达到一定数值时所形成的事件,例如2003年爆发的SARS危机等传染病事件;另一种是在短时间内环境受到的危害达到一定级别导致的事件,如日本地震后福岛核电站核物质泄漏导致的危机。

从事件形成的原因上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自然灾害后的传染病暴发、急性烈性传染病的传播,不明原因疾病的扩散,食物、职业中毒导致的危害,新型传染病疫情的产生,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辐射和其他辐射事故,生物、化学等公共卫生危害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突发性,其爆发之快往往政府卫生部门不易预测,甚至不可预测,及时有效处置较为困难;第二个特点就是公共性,其发生于公共卫生领域,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都有可能是受害者;第三个特点就是危害的严重性,其波及面广,造成的损失巨大,致使社会大众普遍惊恐,危害严重;第四个特点是紧迫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突然,若不及时防控将造成更大危害,因此必须尽快做出决策并开展防控工作,力求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复杂性,如上文所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繁多、成因复杂,需政府多部门及民间组织联合协作进行防控。

(四)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意义

政府的防控优势在于,其即可以利用组织优势为防控工作提供制度和技术支持,也可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对、事后管理等层面为民众提供服务。

因此,政府参与并主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对人民生命健康的有效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政府公共职能的正常履行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1、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政府运用强大的公权力保证了公共卫生环境的安全,进而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健康。

自吸取SARS危机的经验教训后,我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其防控水平还有待提升。

由于我国人口存在流动性大的特点,客观上易加速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并且,随着工业化的快速扩充,工业污染威胁着周边居民的健康,不明原因的各类疾病、职业性中毒等病症都有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的可能。

面对上述问题,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防控体系势在必行。

正常时期,政府可以主抓预防工作,采取早期干预、快速反应、及时救治的方针,把各种危险因素降至最低,并通过改善卫生环境,提升民众健康水平。

2、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另一大危害,是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发展。

杨光志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其应对》中记载:

“19世纪烟雾污染事件使伦敦的GDP下降3%;1997年,香港地区发生禽流感导致多人死亡,香港政府买单1.4亿元港币;英国疯牛病期间,致使400万头牛被宰杀,英国政府为了消除疯牛病给社会带来的混乱,花费了62.5亿美元。

”文中引用的数据触目惊心,警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防控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因此,应当加快政府防控体系的建设步伐,加大对公共卫生领域的投入,夯实公共卫生基础工作,将危机有效的控制在初级阶段,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产生的巨大医疗负担,实现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3、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政府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是提升政府执政能力、强化政府管理责任、转变政府工作职能的需要。

并且,政府执政水平的提升不仅体现在人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满意程度上,还体现在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上。

长久以来,各级政府往往以经济建为首要目标,忽视了公共卫生方面的投入。

SARS危机的爆发促使政府痛定思痛,加大对公共卫生领域的投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爆发,政府能否进行快速反应、有效应对,影响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因此,提升政府防控能力不仅可以减少灾难损失,还可以促进社会团结、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二、我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历史与现状

(一)我国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历史

1、新中国成立前

远古时期我国就流传有大禹治水的典故,自有文字记载以来纵观整个中国历史,水灾、地震、干旱、风灾等时有发生,各种疫情也伴随着灾难接踵而至。

面对灾难疫情,国家组织层面的防控措施逐步发展起来。

至魏晋南北朝,我国疫灾迎来第一个高峰,各级政权组织、民间团体纷纷以不同方式予以应对,主要包括遣医送药、减轻赋税、安葬逝者、抚恤民众,将传染病人与健康民众进行隔离,并运用封建迷信的手段驱鬼逐疫安抚民心。

南宋时期,我国迎来第二个疫灾高发期,南宋朝廷已经开始重视对公众的卫生防疫,设置了比较完备的医疗组织,为染疫民众提供医药服务,并逐渐形成固定制度,例如建立安济坊等社会保障机构,对传染病人隔离救治。

南宋时期已经开始制定法律防控疫情,规定了生活垃圾、污染物的处置问题,并创设性的确立了公共卫生的概念。

可以说宋朝从医疗机构设立、医疗制度建设以及公共卫生防控等各个方面,均比前朝有了显著进步。

清末民国时期,鸦片战争战败后的中国国门洞开,与外国的交往日渐增多,客观上促进了国家近代防疫事业的建立完善,在西学东渐的大背景下,公共卫生防控制度与防控体系均有了较大发展,例如制定了多项规章制度化防控行为、确立了卫生警士制度协助防疫抗疫、积极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广泛宣传普及防病知识、推进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吸纳民间组织力量参与防控等。

2、新中国成立到SARS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常年的战争导致国力较弱,人民健康水平低下,急、烈性传染病流行,人口死亡率为20‰,婴儿死亡率高达200‰,国民的平均期望寿命只有35岁,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少、专业素质低,卫生医疗机构少且分布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缺医少药。

随着新中国政权的建立巩固,五年计划的实施和国力日渐的增强,国家公共卫生事业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一是确立了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方针。

“预防为主,卫生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保证生产建设和国防建设方面,面向全国农村、工矿、依靠群众,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是我国建国初期卫生建设工作的重要方针。

1994年4月,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修改为:

“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

时隔两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将“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确定为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方针。

二是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专业机构。

在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卫生防疫体系逐渐完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以后,全国卫生防疫体系强化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至2002年底,全国建设了能够覆盖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卫生防疫中心,专科防治院所,和各级卫生监督所,上述机构共有卫生技术人员二十余万人。

三是初步建立卫生法制体系。

1955年6月1日,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卫生防疫法规《传染病管理办法》;1964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198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卫生防疫体系从行政管理步入法制轨道,这部法律的出台,强化了卫生防疫体系的社会职能。

自此,我国卫生法制工作的立法层次、颁布法规数量、执法水平都有稳步提升。

四是积极培养各类公共卫生专业人才。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必须依靠专业的人才队伍,通过内部培训、与各大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现代管理培训、应用型人才高级培训等形式,我国已初步形成一支学历结构合理,职称构成比例恰当的公共卫生人才队伍。

五是理论与应用相结合。

国家鼓励将科研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新举措运用到公共卫生领域,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长期的理论准备与实践应用,基本形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最佳模式,即政府行为、科学技术、民间力量的有机结合。

六是参与国际公共卫生交流合作。

1972年第25届世界卫生大会恢复了中国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合法席位,自此我国公共卫生诸多领域都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卫生组织加强了联系,公共卫生逐步融入国际社会,这样不仅学习了国外先进经验,也找到了国内存在的差距。

新中国在公共卫生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但是由于对经济增长的过分强调,公共卫生防控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政府承担的公共卫生责任缺失,市场对医疗资源的配置既违反公平原则,又缺乏效率,SARS危机的爆发,充分暴露了政府防控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

3、SARS危机后

SARS危机充分的暴露了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在公众健康受到极大威胁、一线医务人员付出巨大牺牲的情形下,全国上下认识到公共卫生关系国家安全,加速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势在必行。

SARS危机后,经过各方不懈努力,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获得显著提高。

一是卫生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完善。

2003年春SARS病毒肆虐,国务院于5月火线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要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另外,应急条例还要求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并要求建立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在防控时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是组织协调机构建设不断完善。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防范SARS危机卷土重来,卫生部于2004年春增设了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从体制上解决了缺乏一个统一组织、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构问题。

全国各省级政府依据国务院的要求,也相继成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指挥体系初步形成。

三是各部门协调机制初步形成。

为及时有效的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与31个相关部委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密切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措施联动。

通过“互通信息、共享资源、技术互补、联合防控”,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四是加强信息传输建设。

SARS事件过后的第一年,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直报系统正式启动。

传染病等疫情通过网络由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卫生部报告,这种报告机制及时、准确,为突发公卫生事件的信息传输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是强化卫生防控队伍与物资的储备。

抽调各部门专家,组建国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卫生应急专家库,加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六是规范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

2006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提高了群众的预防意识。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经济体间交往的日益加深,近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世界范围内表现出“规模大、损失重、影响广、原因复杂、新发传染病不断涌现、公众关注度高”等特点。

我国作为世界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十余年来,已逐步融入到全球化的步伐之中,国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呈现上述各种全球共有的特点外,也呈现出一些本国特征:

1、传染病危害依然严重

依数据统计,2011年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共报告法定传染病发病6951478例,每十万人死亡1.29人;其中甲类传染病发病76例,报告发病率为0.0056/10万,比上年度上升194.74%。

”另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出现的新型传染病大都已在我国发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在与世界各国往来的过程中,新型疫病的传入与爆发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大,传染病的危害程度依然较大。

2、工业化进程易导致事件发生

整个20世纪是人类工业化大发展的时代,人类改变自然的能力获得了空前的提高。

经建国以来6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从传统的农业国家发展为工业化大国,但经济发展产生的副作用也随之而来,例如我国已成为化学制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常用化学品达到4万多种,其中不乏危险化学品。

作为养活了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农业大国,我国农药产量大、品种多,农药污染、中毒等化学事故时有发生。

另外,在工业化大发展的背景下,根据卫生部对除西藏以外的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进行统计,“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

从行业分布看,铁道和矿产等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量较多比重较大,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

3、食品卫生安全件层出不穷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直到2013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仍旧需要出台奶粉限购政策,制止大陆民众过多购买奶粉,可见国人对中国制造的食品安全依然缺乏信任。

俗话讲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无论是谁都离不开食品。

正因为食品市场蕴含着巨大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加工业领域取得了空前发展。

但伴随而来的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由于缺乏法制监督,中国的食品质量参差不齐,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显露,频频爆发食品安全事故,这不仅一次次地伤害民众的生命安全,也严重打击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食品市场急需整顿。

4、自然灾害易诱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我国幅员广阔,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依相关统计,我国境内有六种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它们是洪涝、干旱、地震、台风、山体滑坡和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占灾害总损失的80-90%。

”在旧社会,由于公共卫生医疗防控系统的缺失,大灾过后有往往伴随大疫,我国作为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后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成为可能。

每次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对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形成严峻考验。

1976年,河北唐山发生里氏7.8级地震,震后尸体遍地,环境恶劣,缺食少水,蚊蝇滋生,加之夏日气候炎热,为传染病流行提供了有力条件,公共卫生问题十分突出;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其他8省市均有震感,死亡人数高达八万七千五百余人;2010年发生了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

所幸的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公共卫生防控水平的提升,近年来,重大疫情并未伴随重大灾害而产生。

可见,只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预案,积极果断应对,完全有可能打破大灾过后有大疫的历史规律。

(三)我国政府防控的现行机制

1、现行的防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2007年8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是迄今为止用以规范我国各类突发事件的共同法。

另外,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法律主要有,2011年12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2007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主要的行政法规有,SARS期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SARS后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SARS前颁布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应急发[2006]390号《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荐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在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指导下,还出台了具体的应急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2、我国政府防控的体系架构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政府防控体系整体架构。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该体系主要包括:

应急指挥体系的确立。

在中央政府层面,应急指挥体系由国务院领导,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紧急必要时卫生部可建议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地方政府层面,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卫生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紧急必要时可建议设立应急指挥部。

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的进行。

卫生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开展全国性的日常防控工作;地方政府的卫生部门参照上级机关的机构设置,结合实际指定日常的防控管理机构,开展日常防控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设立。

委员会成员由医疗卫生、经济管理、社会学、法学等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供智力支持,评估和预测事件走向,对后期事宜的处理提出意见,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参与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的教育和培训。

专业技术机构的介入。

疾控、监督、医疗、救援等机构和部门利用自身技术手段,在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专家意见的指导下,开展防控工作。

(四)我国政府防控存在的问题

SARS后,我国的防控工作虽有较大进步,但依然存在有待提升的空间。

1、制度体系尚待健全

上文已经提到,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防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防控工作已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但是制度建设仍有待加强,例如政府各部门规章存在衔接问题、防控标准不统一、权利义务有待明确、运行效率有待提高、行政成本过高,快速反应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仍然存在,对参与防控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保障、奖励、抚恤等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

 2、协调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指挥系统有待完善,同级防控部门之间、不同级部门之间、部门与各级政府之间缺少统一规划和有效衔接,资源共享不够顺畅。

在监测、调查、预警、信息发布等环节存在不足,不能及时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快速反应能力不足,难以迅速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部分政府未能成立相应的防控机构,未独立设置应急指挥机构,仅是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协调管理,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无法保障,日常防控工作难以开展,未能做到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3、信息互动机制有待改进

信息互动机制有待完善。

首先,由于管理意识落后,当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部分政府和部门一味的屏蔽信息,不愿向公众公开,民众连最根本的知情权都难以享有。

其次,在法律缺乏、执行不力、信息不畅的情况下,公众不知如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

最后,政府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信息互动也有待加强。

危机的妥善处理往往需要多部门之间协作完成,如果各防控机构间不能相互协调,就难以应对复杂的局势。

4、管理部门权责需进一步划分

2013年国务院施行大部制改革,改革后,新组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原卫生部的防控职能。

但实际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管理涉及的机关、部门还有很多,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这些部门的权责还有待进一步细致划分,否则,将导致政出多门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弊端。

5、经费投入不足

自改革开放以来,因过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导致公共卫生领域过度地市场化等问题出现,由于政府对公共卫生领域总投入不足,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低下,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埋下隐患。

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各防控部门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提供有偿服务上,忽视了对疫病的监督、监测和预防,过分的市场化导致防控部门应急能力低下,急需政府投入大量经费,改变现有不正常状况。

三、外国政府防控突发公共卫生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政府的经验

美国较早的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是世界上突发事件管理体系发展得最为完善、公共卫生技术和设备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

樊丽平、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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