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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1.合意解除:

第三十六条

2.单方解除

员工单方解除权

预告解除:

第三十七条

即时解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权

过错性解除:

第三十九条

非过错性解除:

第四十条

裁员: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斜坡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的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一——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解除合同类型

时间要求

补偿金

过错性解除

随时

不支付补偿

非过错性解除

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支付补偿金

裁员

提前30天通知

支付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议的)

随时(按约定)

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

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1.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员工形式即时解除合同权时,企业也要付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的规章支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企业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金

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

不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订的;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的;

◆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作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使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与经济补偿有关的过渡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字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特殊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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