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老年公寓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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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老年公寓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老年公寓)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老年公寓)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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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011:

18:

35

老年人(老年公寓)建筑设计规范

(JGJ122—1999)

1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l.0.3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老龄阶段TheAged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自理老人Self-help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O.3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O.4介护老人UnderNurs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老年住宅Houseforthe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4.3.3老年人出人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3.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O.65m高处宜设φ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楼梯、坡道和电梯

4.4.l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2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4.4.3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4.4.4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l.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4.5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

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居室

4.5.l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2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00mm。

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5.3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6厨房

4.6.l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4.6.2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Om。

4.6.3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2-8.00m2。

4.6.4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O.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4.6.5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

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4.7卫生间

4.7.1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4.7.2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

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7.3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4.7.4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4.7.5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

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

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4.7.6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X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4,7.7卫生间内与生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11'形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人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4.7.8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

冷、热水混合武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4,7.9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8阳台

4.8.l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4.8.2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4.8.3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

顶层阳台应设而篷。

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门窗

4.9.l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4.9.2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4.9.3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4.9.4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

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4.10室内装修

4.10.l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4.10.2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4.10.3老年人出人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

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2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4.10.4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

每人应有1.00m3矿以上的贮藏空间。

5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5.0.l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和采暖。

5.0.2炎热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

5.0.3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

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0.4建筑物出人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

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5.O.5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O.4m处宜设灯光照明。

5.0.6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O.O-O.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80-1.00m。

5.0.7起居室、卧室应设闭路电视插孔。

5.O.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公寓。

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直为1.00--1.00m。

5.0.10老年人居住建筑每户应设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扭。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附录A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

A.0.1老年人用床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人床:

长度2.00m,宽度1.10m,高度0.40~0.45m;

2双人床:

长度2.00m,宽度1.60m,高度0.40~0.45m。

A.0.2急救担架尺寸应为

长度2.30m,宽度0.56m。

A.0.3轮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有关规定。

A.0.4家具应圆角圆棱、坚固稳定、尺度适宜、便于扶靠和使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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