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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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汇总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80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80

45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80

1.5倍塔杆高度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

注:

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50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15

注: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45

25

甲类物品库房

40

20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0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1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

15

注:

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50

50

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12

20

6-10

18

25

11-30

20

30

31-100

25

40

101-400

30

50

401-1000

40

60

>1000

50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m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500

501-10000

>10000

12

15

2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1000

>1000

10

12

易燃液体贮罐,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5

19

25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煤和焦炭,t

100-5000

>5000

6

8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厂内主要道路

10

厂内次要道路

5

注:

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25

25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厂内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25

30

40

50

60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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