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版本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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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版本最新

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目录

1、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2

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6

3、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24

4、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27

5、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建安质监(2006)第165号………………29

6、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31

7、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沪建安质监(2006)第060号………………….34

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42号…………….39

9、本市2005年度首批通过评估的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名单………………………………….42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54号……………….47

11、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2005)…………………………………………….49

12、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4.1.1)…………………………………………………………50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4)第027号…………………………………………………………………………53

1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规定沪建研(2004)261号修正………………………56

15、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

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47号……………………………………………………………………57

16、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实行准用的通知(2003.10.22)…………………………………65

17、关于实施饰面石材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38号………………………66

18、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材办(2003)第004号…………………………………………………………………………67

1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67

 

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

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水平,防范施工现场机械及起重伤害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起重机械装拆基本要求

(一)装拆企业应当具备与所装拆起重机械相匹配的资质条件;

(二)装拆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装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装拆工程应签订书面合同、安全协议;

(五)有经过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现场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七)起重机械部件应保持完好,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二、起重机械安装

(一)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有关资料,组织交底,并做好相关协调、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操作)证书;监理和相关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方案规定对建筑物的机械附着部位、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并制作书面验收记录。

(二)安装(加节、拆卸)作业过程中,相关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监督。

(三)安装完毕后,安装企业对安装质量、机构运行情况和安全装置的有效性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合格证明材料。

三、安装质量检测

(一)检测申报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凭该起重机械的IC卡和《安装质量检测(验收)资料汇总表》,向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

(二)现场检测

1、检测机构应进行实物检测,检查相关资料原件,并制作检测原始记录;

2、检测发现问题的,应出具《整改通知书》。

(三)检测结果及处理

1、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2、有整改项目的,安装企业整改完毕后,经分包(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复核后,书面回复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审查确认已整改合格的(保证项目整改情况须现场确认),出具“检测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3、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报告,并报有关部门;

4、检测机构将相关情况录入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

5、安装单位在领取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时,须出具该起重机械的IC卡。

四、现场验收及复核

安装单位领取“检测合格证”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听取安装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说明。

验收合格,经监理单位复核认可后,方可使用。

验收及复核内容包括:

1、各种资料是否齐全、正确;

2、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是否齐全;

3、整改项目是否已整改合格;

4、警示及机械性能牌是否齐全醒目。

五、中间检测

(一)检测频次与申报

1、每台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测(不加节且使用周期小于3个月的除外);

2、需要加节的起重机械使用后第一次加节附着前5天,不需要加节的使用3个月后,向检测机构申请中间检测。

(二)现场检测

1、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实物检测,并制作检测原始记录;

2、安装质量检测时出具《整改通知书》的,检测机构应复核其整改情况;

3、中间检测发现问题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单位核查。

(三)检测结果及处理

1、中间检测合格的或整改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或整改合格报告;

2、中间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不合格报告,并报有关部门;

3、检测机构将相关情况录入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

4、安装企业领取中间检测报告时,须出具该起重机械的IC卡。

六、起重机械拆卸

(一)拆卸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起重机械拆卸前,填写《建设工程起重机械拆卸备案登记表》报原检测机构备案;

(二)起重机械拆卸后,检测机构将相关情况录入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

施工单位采购、验收、检测和使用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并应遵循如下基本管理要求。

一、制定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有关建设工程材料合格供应商选择、材料购销合同签订、材料进场(库)验收、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及合规性评价的管理制度,以保证所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

二、建立对建设工程材料合格供应商及其产品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评价和选择的合格供应商必须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二)国家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建筑防水卷材、水泥、建筑外窗、建筑幕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铜及铜合金管材、混凝土输水管、电力电缆等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施工单位选用上述产品时,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证书上带有国徽,有效期不超过5年。

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国家质监总局网站查询。

(三)本市对水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烧结砖、砌块、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涂料、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饰面石材、木制扳材、沥青混凝土、三渣混合料等产品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施工单位选用上述产品时,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建材备案证明》)。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依据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材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四)自2006年12月1日,本市对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材料实施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

施工单位选用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材料时,其供应商应当经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

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依据是《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经备案登记的供应商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综合执法”=>“公示公告”中查询,或通过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

(五)国家对建筑安全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其中(安全)中空玻璃于2006年10月1日纳入认证范围,过渡期为1年半]、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溶剂型木器涂料、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或3C认证)管理并采用认证标志,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以下简称3C证书)。

3C认证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3C证书获证企业及产品可通过国家认证委网站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网站查询。

(六)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本市建设工程可优先选用取得本市建材类行业协会评选出的行业质量诚信优胜企业的产品。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质量诚信管理的依据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质量诚信优胜企业可通过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综合执法”=>“公示公告”中查询,或通过协会设立、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质量诚信手册》查询。

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单位可要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提供《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质量诚信手册》,查验和了解其质量诚信状况及相应的不良记录。

三、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检验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核查所进场(库)材料是否属于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

2、核对进场(库)材料验收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技术质量指标等与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的符合性,核验数量及外观质量,核查相关证照、包装标志(或产品标牌)、产品标识(表面标志)及其标示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内容的一致性;

3、核验进场(库)产品质量保证书。

质量保证书必须字迹清楚并具有质量保证书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用户单位名称、产品出厂检验指标(包括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实测值)以及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质量保证书应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材料使用现场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买受人名称、供应数量、原件保存单位,有供货单位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4、进场(库)建材属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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