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帮扶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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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帮扶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帮扶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互助基金会组织机构

第三章互助基金会运行管理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会员大病医疗救助

第六章会员临时性困难帮扶

第七章会员困难家庭临时性借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公司职工帮扶互助工作,把职工帮扶互助基金管理好、使用好,制定公司职工帮扶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基金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厂矿、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的在册(不含停薪留职人员)职工。

第二章互助基金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互助基金会组织机构由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及集

团公司工会、组织人事部、财务部、纪委监察室、职工医院等单位负责人及部分职工代表组成。

(一)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替补制。

(二)职工代表3名,实行替换制。

(三)互助基金会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主任:

胡耀琼

副主任:

于文燕张永武张有达冯玉华蒲宏全

成员:

姚希明王永贤赵洪涛刘钢王社军

龚莉张九涛李密朱立新

职工代表(3人):

第四条互助基金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负责职工帮扶互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审核及支付等工作。

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

王永贤(兼)

办公室副主任:

朱立新

成员:

谢海林解光伟孙玉芳及会员单位的专职干事

第三章互助基金会运行管理

第五条运行机制。

互助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工会及相关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配合开展。

第六条入会条件和程序

(一)入会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职工,首次申请入会并

缴纳会费的为初始会员;凡以后年度申请入会的为非初始会员。

新入职员工下一个互助期开始时可申请入会并缴纳会费的为初始会员。

入会申请每年度只办理一次,年度内不再办理临时入会手续。

(二)入会程序

1、签订入会协议;

2、单位审核并上报备案;

3、缴纳会费。

第七条缴纳会费。

会员会费按年度统一缴纳一次,缴费工作由各单位工会负责,组织人事部、财务部门配合,采取代扣代缴的方法从申请入会职工的工资中扣除,收缴会费存入职工帮扶互助基金专用账号,由互助基金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会员管理

(一)各单位工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入会申请手续和会员信息建档管理等工作。

按规定申请入会并缴纳会费的会员,可向互助基金会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困难帮扶。

(二)新入职员工在下一个互助期即可按入会程序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

并按规定可向互助基金会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困难帮扶。

(三)凡会员因调出公司、离职、不缴纳会费等各种情形的,从即日起会员资格自动取消,所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互助基金会把每年的10月16日定为“爱心捐助日”。

常年开通“爱心捐助”账户,接受爱心捐助。

(一)职工帮扶互助基金开户名称: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金川支行

(三)银行账号:

100387929880010002

第十条公司各单位按照互助基金会发出的倡议,自觉组织开展捐助活动;广大职工要通过对爱心捐助活动的积极参与,把潜在的爱心转化自觉、自愿、自发的行动。

第十一条互助基金会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困难帮扶的会员,事先需在党建信息网、单位车间、班组一级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年末由互助基金会提交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具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困难帮扶的权利。

初始会员从缴纳会费的次月起即可申请,非初始会员缴纳会费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

(二)会员享有职工帮扶互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知情权。

(三)会员本人因患病住院,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一次性给予价值200元的慰问品,慰问品费用由职工帮扶互助基金支付。

1、患病住院会员到单位工会登记,并在指定地点凭票领取慰问品;

2、单位工会要在登记信息基础上收取出院证明作为凭证保存上报。

3、无出院证明的,可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凭证保存上报。

4、只限于公司职工医院住院的会员、正常转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会员。

(四)对会员缴纳会费二年以上(含二年),到退休时未得到过互助的会员,发放“爱心”荣誉证书和一份纪念品,纪念品费用由职工帮扶互助基金支付。

(五)会员具有自愿申请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每年度缴纳60元会费;

(二)会员应自觉参加“爱心捐助日”活动;

(三)会员必须遵守互助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会员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会员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凡会员因患重大疾病,一个缴费年度内按照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载明个人自付金额达到0.5万元,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大病医疗救助费用计算方法。

一个缴费年度内按照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载明个人自付金额达到0.5万元,救助标准按累进制比率分段计算,救助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元整数位。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个缴费年度内分次或一次申请救助,分次申请救助自付金额可累加计算与一次申请救助享有同样的救助金额。

第十六条救助档次及比例

(一)个人自付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救助比例按40%计算;

(二)个人自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部分,救助比例按70%计算;

(三)个人自付金额超出5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按80%计算。

(四)一个缴费年度内三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最高医疗救助限额20万元,其余疾病最高医疗救助限额10万元。

第十七条对符合金昌市2013年8月发文的21种门诊特殊疾病,公司未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9类疾病的患病会员职工,以及公司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3类重症疾病的患病会员职工,一个缴费年度内门诊用药费用(公司职工医院票据为准)自付金额达到0.3万元的,参照大病医疗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最高医疗救助限额0.8万元。

(一)公司未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9类疾病名称:

1、帕金森氏病;2、股骨头坏死;3、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包括血管病手术人工血管抗凝治疗);4、癫痫;

5、精神分裂症;6、白塞氏病;7、强直性脊柱炎;8、甲亢;9、耐多药肺结核。

(二)公司已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3类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2、肾衰竭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第十八条大病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相关证明材料

1、会员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规定就医单位的诊疗证明、住院、出院证明复印件;

4、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审批流程

会员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单位填报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上报互助基金会办公室(公司工会困难帮扶室)审核并经公司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公示→公司工会财务室支付互助资金。

第六章会员临时性困难帮扶

第十九条因遭受各类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使会员家庭出现了日常生活、大病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临时性困难,视下列具体情况给予临时性帮扶(特殊情况经互助基金会讨论通过后可酌情提高标准)。

(一)会员本人因病(或重大意外事故)死亡,给予一次性临时帮扶10000元。

(二)会员家庭成员配偶或子女因病(或重大意外事故)死亡,给予一次性临时帮扶5000元。

(三)会员的配偶(无业)或子女患大病,经城镇医保核销和大病医疗救助后,且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性救助3000-5000元。

(四)配偶工亡或病故,会员现单身且子女上大学,年收入(税后)不高于4.5万元、无其它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帮扶8000元。

(五)会员配偶无工作,且担负多子女同时上大学,年收入(税后)不高于4.5万元、无其它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帮扶6000元。

(六)会员家庭若遇到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上报办公室由互助基金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临时性困难帮扶的家庭成员仅限于配偶、未成年子女、子女上大学或子女不具备就业能力的(或残疾等)。

第二十一条申报、审批流程。

会员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单位填报职工临时性帮扶审批表→上报互助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公司工会困难帮扶室)→互助基金会审议通过→公示→公司工会财务室支付互助资金。

第七章会员困难家庭临时性借款

第二十二条凡会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导致后期治疗出现了经济困难,可申请向互助基金委员会借款。

所借款项用于患者大病医疗救治费用,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互助基金会在每个互助期内拿出一定金额互助金,作为会员困难家庭借款帮扶项目。

第二十四条借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一般情况借款额度为2万元,特殊情况(患三类重症疾病)借款额度为3万元。

第二十五条借款范围及条件

(一)单职工会员家庭,会员的亲属(父母、兄弟、姊妹)均无固定收入,本人及家庭成员(仅限于配偶、未成年子女、子女上大学或子女不具备就业能力的)患大病,可申请借款。

(二)会员职工或家庭成员患三类重症疾病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后期治疗出现了经济困难,可申请借款。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会员家庭困难的,上互助基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借款。

第二十六条借款申报、审批流程。

会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单位提交请示报告→上报互助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公司工会困难帮扶室)→签订借款协议书→公司工会财务室支付互助资金(借款)。

第二十七条借款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担保人

(一)提交个人申请、单位审核、请示报告;

(二)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转院证明、医务科确诊证明、医保核销单;

(三)担保人。

公司在职会员职工2名,需无不良记录、无银行贷款,本人愿意并具备偿还能力。

第二十八条未尽事宜详见附件《借款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职工互助基金的借款,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应有的坏账,上互助基金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互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原《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帮扶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金集工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借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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