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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室内装修施工工程合同

编号:

室内装修施工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室内装修施工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设计施工图见附件)

第三条承包方式

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保修、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2、结算方法:

工程量按照甲方确认的竣工图纸、图纸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计算,套用:

(1)装饰部分执行1999年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试行本),按三级企业收费,计划利润为3%,不计预算包干费;税前下浮不低于10%;

(2)水电安装部分执行2002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按三类工程收费,不计预算包干费,税前下浮不低于8%;

(3)土建部分执行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按三类工程收费,不计预算包干费,税前下浮不低于8%;

(4)以上1-3项的主要材料价格及独立费按合同附件中的主要材料价格及独立费中标价格进行结算,若该附件未列入的主材,其价格须由乙方报送甲方审核部门确定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经甲方审核确定后的主材不下浮。

3、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现场监理、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

第四条工期

(一)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一)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应达到优良。

因乙方有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优良。

(二)验收

1、验收标准: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2、验收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或甲方提出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相应的材料质检报告,

3、乙方应于将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双方同意选择第款)

(一)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详见附件):

1、甲方将材料、设备送到,并提交列明材料品种、规格、颜色、材质等清单,由乙方签收。

2、乙方验收并签收甲方提供的材料后,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如发现遗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必须对所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4、甲方提供材料的供应时间、数量必须与工程进度相符。

(二)由乙方购买、提供的材料及设备(详见附件):

1、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乙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负全责。

主要装饰材料及主材价格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乙方提供材料的,应向甲方提交列明材料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等的清单,经甲方代表核实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乙方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变更或代用其它材料的,应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经甲方及设计单位同意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第七条工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按实际数量结算。

其中设计费元,施工费元。

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付款方式

1、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30%时,经双方签证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5%即元。

2、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时,经双方签证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40%即元。

3、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时,经双方签证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70%即元。

4、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5、余款作为保修金。

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险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6、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7、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八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立即停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单位作出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并及时将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甲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并送达给乙方,乙方才予实施。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须按甲方的要求停工。

4、若由于甲方变更、修改设计,造成工程预算总价款增加,按实际工程价款结算。

第九条保修期

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自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完毕。

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维修,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7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10、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和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6、于每月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9、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0、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装修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免费整改。

12、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或破坏工程楼房的承重结构。

13、甲方供应的材料在乙方签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发现已遗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14、主要材料损耗率必须在定额范围内(具体定额范围在附件中约定),超过部分由乙方负责。

15、竣工验收后,乙方人员必须在2日内清理并撤离施工场地。

16、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

17、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天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部、审核部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8、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9、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20、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

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21、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二《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的,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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