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85426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54.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

《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贸实务案例集.docx

国贸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

 

第一章导论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第二章货物的质量

[案例1]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3]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

(1):

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

(2):

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4]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5]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

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

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6]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

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

第三章货物的数量

[案例1]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

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

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

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

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

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

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3]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

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

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案例4]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

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第四章货物的包装

[案例1]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

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

[案例2]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案例3]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inwoodencase”(木箱装)。

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

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

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

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请问,为什么?

 

[案例4]

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在2001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

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

唛头如下:

唛头:

 STL-953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NO.934G.W.:

KGS(毛重)

C/NO.1-?

N.W.:

KGS(净重)

MADEINCHINAMEAS.:

CM

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

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

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

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

[案例5]

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

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

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6]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

问其故何在?

[案例7]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

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

“箱装,每箱30听。

”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

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第五章贸易术语和出口价格核算

[案例1]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2]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3]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调查报告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