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信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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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信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湖南财信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严肃员工从业纪律,保障公司资产、品牌和员工政治生命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财信员工”)。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酒店分公司及参股不高于50%但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员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职务职权、公司资源等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财信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严禁财信员工有以下以权谋私行为:

(一)收受或索取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公司资源、业务渠道、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相关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公司发生物资采购、物资租赁、定点消费、业务往来等经济交易,或承揽公司的各种工程建设(含各类建筑、安装、装潢、物管、设计、监理等),或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招投标活动;

(四)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员工录用等好处作为交换,要求关联方为本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五)擅自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款项、资产,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将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无偿(含象征性支付费用)或以其他交易形式收受关联方提供的各种财物、服务与劳务;

(八)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相关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或在本人职务职权影响下收受关联方提供的财物;

(九)本人及亲属的银行账户接受从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单位与个人转入的任何资金;

(一十)明知或理应知晓亲属或其他共同利益相关人收受了可能影响本人正确履职的财物而不退还、不上交;

(一十一)利用公司或客户的资源经商办企业;

(一十二)利用公司或客户的资源介绍、组织或参与洗钱活动;

(一十三)以参与打牌或其他娱乐项目的方式收受关联方提供的财物或好处;

(一十四)其他以权谋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严禁财信员工有以下损公肥私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应当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或关联方支付、报销;

(三)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推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租(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或以公司资源为依托而进行的与公司形成竞争的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

(六)私自在与公司有业务合作或业务竞争的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持股;

(七)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服务;

(八)违反相关规定虚报费用或报假账,将报销费用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九)私留账外资产或“坐收坐支”,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十)其他侵吞、违规占有公司及客户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严禁财信员工有以下假公济私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或财务管理规定,隐瞒、转移、截留公司及客户资金,虚列支出事项,或做假账;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企业资金或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三)与关联方勾结签订虚假合同,套取产品或服务推介费、广告费、中介费、代理费等各种公司资金、费用,或通过其他手段欺骗公司或客户,损害公司或客户的利益,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私自将本属自有业务变相或直接转给关联方代理,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欺瞒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蒙骗上级;

(六)在项目管理或资金管理等履职过程中,向关联方索要或接受优于公司其他员工的投资、融资等条件;

(七)违反或恶意规避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涉及项目、资金、债权、债务的重要业务,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

(八)以个人名义或假借公司名义代客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业务、代客保管重要物品。

本项所称代客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办理项目审批、项目调查、开立账户、预留印鉴、支付结算、签署合约、业务对账等。

本项所称代客保管的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结算凭证等;

(九)违规获取、私自留存、盗用或伪造公司与客户的各类印章印鉴或重要凭证(含已废止的各类印章印鉴或重要凭证);

(十)违规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公司资金、客户资金;

(十一)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软件或邮箱账户密码,窃取个人信息;

(十三)伪造、使用或串通关联方伪造、使用虚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财务报表、调查报告、可研报告等)获取项目、资金审批,或在项目尽职调查、评估等工作环节中,明知关联方存有虚假信息而故意隐瞒不报;

(十四)冒用他人名义领取或通过客户单位领取按照公司规定不属本人(或部门)所有的各种产品或项目的推介费、活动费、中介费、折扣费等;

(十五)擅自对外承诺贷款展期、利息调整、利息豁免事项,并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十六)其他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的假公济私行为。

第七条严禁财信员工参与或从事聚众赌博、非法借贷、非法集资、非法博彩、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包养情人等违法或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财信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除应当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之规定。

第九条财信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严禁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或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及其他有关证明;

(五)授意、指使、强令、同意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纪律的活动;

(六)违反规定或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招聘、销售、基建、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遴选等容易引发廉政问题的活动;

(七)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变更各种中介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设备与货物供应商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八)违反规定或程序,擅自决定本人薪酬和福利待遇,擅自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事项;

(九)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十)利用职权或假借个人关系,以非正常途径在项目审批、资金审批、大宗采购、工程招标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前后,私下对相关人员打招呼或给予暗示,以达到不正当目的;

(十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

第十条严禁财信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二)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谋取私利、打击报复;

(三)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兼任其他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经营;

(五)利用工作便利,在关联方开设“小金库”或提留“专项费用”,用于签单消费、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虚列支出事项,将公司资金或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应得收入、中介费用、推介费用、折扣费用等转入关联方账户存放,用于日后消费、挂账或调控业绩指标;

(七)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严禁财信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有拉帮结派、超标消费、带坏风气的下列行为:

(一)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尤其是在工作过程中结党营私、打击报复或挑起内耗、制造矛盾,破坏公司和谐;

(二)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购置车辆,或超标准购置、豪华装修车辆,豪华装修领导人员临时租住房或超标准报销装修费用;

(三)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超标准接待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在内部相互吃请、相互送卡、相互买单,铺张浪费,带坏内部风气,破坏公司形象;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或进行情况说明;

(六)将部门或公司费用用于个人人情往来。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责任,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教育、管理责任;各单位兼职纪检员对所在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财信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其绩效考核、薪酬调整、岗位变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中应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民主评议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财信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将接受客户监督。

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有将本规定相关条款主动告知客户并在办公场所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的义务。

第十五条控股公司纪检室在办公场所设置“廉洁从业举报箱”,公示“廉洁从业举报电话”,开通“廉洁从业举报邮箱”,多渠道接受公司员工、客户及群众的举报与投诉。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实行最严格的举报人信息保密,相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控股公司纪检室负责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决定由公司党委作出,并按人员管理权限以相应方式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财信员工收受无法退还或因工作关系不便退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必须于收受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控股公司纪检室,领取并留存有纪检室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专用收据。

除控股公司纪检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相关收缴与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对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惩罚:

(一)行政处分

1.行政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仅限公司具有行政级别的原正式职工)

5.撤职

6.留司察看

7.开除

(二)组织处理

8.警示谈话

9.通报批评

10.停职

11.调离岗位

12.降职

13.免职

14.劝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惩罚

15.薪酬降等降级

16.扣除全年绩效薪酬和奖金

第十九条财信员工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外,还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列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惩罚及党员员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接受的党纪处分等处理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单项使用、多项使用或全部同时使用。

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受到任一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的,必须酌情使用经济惩罚中的处罚方式。

其中:

扣除全年绩效薪酬为受到处分当年或上年度全部绩效薪酬和奖金。

党员员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必须同时使用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惩罚等全部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

在行政处分中,适用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在组织处理中,适用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情节较重的:

在行政处分中,适用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在组织处理中,适用调离岗位或降职处理;所受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在行政处分中,适用撤职、留司察看或开除处分;在组织处理中,适用免职、劝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所受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在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的利益中,礼卡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活动等按收受时的市价估值折算。

第二十五条对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处理时,有关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处理适用原则或情节界定原则,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受到任一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惩罚的,两年内不得评优、薪酬晋级或岗位提拔。

员工因违反本规定被开除、劝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终身不得在财信工作,并进入财信黑名单,不允许作为客户与财信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对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退还或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将采取行政手段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财信员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财信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财信控股公司纪检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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