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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三篇

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三篇

篇一:

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集团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2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

3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4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

5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

7从事与集团及所属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

凡在集团及下属企业以外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证明与集团及所属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集团授权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8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集团及下属企业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

9用企业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股票、购置不动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

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11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

12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

13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

14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集团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在集团审计监察部设立专线电话传真,接受社会和集团内部对员工的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2向所有业务单位和客户服务场所,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外部的监督;

3对内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在员工手册上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内部员工投诉检举;

⑷集团审计监察部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各板块执行总裁、集团各部(室)负责人、各公司总经理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各高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集团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其管辖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

第九条集团审计监察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处理办法:

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1批评教育;

2降职或免职;

3解除劳动合同。

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处理程序:

由集团审计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及集团总部员工,由集团最高领导处理;下属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签名确认:

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

(本人同意以上规定)

篇二: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1、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2、公司员工不准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

(三)在企业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1.利用公司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2.本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所在企业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3.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2.承揽工程,设备和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代理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4.承办与业务宣传或内部管理活动相关的事项。

5.受托参加员工职权管辖范围组织的采购招投标活动。

6.从事物业管理。

(四)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务的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五)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财物。

(七)其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准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做假账。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企业资金。

(三)与代理商勾结串通签订虚假代理合同套取代理费用。

(四)与代理商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

(五)将本属自有渠道的业务转让或直接给代理商受理,谋取不当利益。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蒙骗上级。

(七)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

除应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之规定。

第十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授意、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的活动。

(六)虚列支出事项,将企业资金转入企业外账户存放,日后消费或用于调控业绩指标。

(七)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八)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九)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滥发补贴。

(十)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项。

或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要求下级录用、转正、提拔特定关系人。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员工录用、转正中谋取私利。

(三)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兼任其他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六)其他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将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同意或默许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营业务往来。

(四)向所在企业出租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私有(自有、共有)的房屋。

(五)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其他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在职务消费中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购置车辆,或超标准购置、豪华装修车辆,豪华装修领导人员临时租住房或超标准报销装修费用。

(二)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超标准接待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四)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五)其他违反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教育、管理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任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领导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还将纳入其廉政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领导人员在一年一度述职中应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领导班子成员还应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决定由企业领导班子作出。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受到问责和处分的,酌情减发或者扣发责任人绩效薪金。

因违规行为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责令清退。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述及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且企业必需时,经本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上级批准后执行。

执行情况还应在每年终了时报上级监察室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三: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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