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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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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项目反腐倡廉建设,为项目经营管理提供清廉健康的环境,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规定经营管理,违背项目重大事项党政会签制度和集体决策原则、程序决定项目“三重一大”事项。

  2、违反规定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采购(受让、租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转让、出租)劳务、物资、设备、设施、房屋、场地、服务等,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3、违反合同管理制度,不签订合同使用外部队伍、设备、材料,支付工程款;超数量、超单价验工计价、结算支付;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不履行合同。

  4、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5、违反招标采购制度和废旧物资、设备处理制度进行物资设备、办公用品采购或处置废旧物资设备,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选租设备设施(房屋、场地等)、采购物资和办公用品。

  6、将工程项目(劳务)转包、分包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7、将自己或亲属(含合伙、集资、控股、参股购置)的设备租用到本项目使用。

  8、本人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与本项目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在本项目进行有偿中介活动。

  9、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11、擅自担保、抵押、委托理财、公-款私存、对外拆借资金、设立小金库或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12、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奖金补贴。

  13、弄虚作假,骗取薪酬(兑现奖金)、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14、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15、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16、使用会员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17、以各种方式接受协作队伍和供应商的宴请、回扣、礼金和娱乐活动。

  18、用公-款在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进行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19、参与赌博活动。

  20、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21、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22、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23、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为本项目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项目党组织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项目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

  第五条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项目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对项目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估,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函询。

  第八条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中铁一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其清退。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行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不断增强自律意识,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定义:

  廉洁:

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引申为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业务单位:

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职责权限

  3.1总经办负责廉洁自律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监督廉洁规范的有效执行,对廉洁管理规范具有最终裁决权和解释权。

  3.2监察部负责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的执行,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过程事实报告。

  3.3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接受员工收受外部钱物的申报处理,代表公司统一对内外部业务往来的礼品/礼金进行保管和处理。

  3.5各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职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进行廉洁自律制度的传达和教育,履行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的监督权和举报权。

  2.主要内容:

  2.1成立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

  组长:

总经理

  成员: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品质部总监

  开发部总监、总务主管、监察主管、人事专员

  2.2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

  2.2.1案件的受理:

对反映员工廉洁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性质比较严重的,监督委员会必须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

  2.2.2案件的调查:

对反映的廉洁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监督委员会应将相应证据材料及书面调查报告一并上交至总经理。

  2.2.3案件审理:

监督委员根据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笔录,进行案件的定性,并经综合汇总评议后进行统一发布公告处理。

  2.3廉洁自律规范

  2.3.1不准收受任何业务单位的个人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2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业务单位的,必须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申报统一处理。

具体需申报的情况如下:

  ?

业务单位不回收的样品和商品赠品;

  ?

业务单位节假日馈赠的礼品、礼篮等;

  ?

业务单位赠送的'其他具有实际价值实物、活动等。

  ?

业务单位组织的集体考察、学习、旅游等外出活动;

  ?

业务单位赠送的无法拒绝的各类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3不准向业务单位及其个人借贷钱物。

  2.3.4不准在各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2.3.5不借业务办理之机,对各业务单位吃、卡、拿、要。

  4.3.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3.7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不做假帐或帐外账。

  2.3.8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

公关或业务接待必须经总经办批准后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3.9不准接受可能对商品和设备供应价格、工程施工价格的业务合作行为产生影响的钱、物馈赠和宴请。

  2.3.10不准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生日宴请等借机敛财,收受下属及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等。

  2.3.11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2.3.12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2.3.13严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2.3.14不准在推荐、选拔人才中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2.3.15禁止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公司信息牟取个人利益。

  2.3.16不准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2.3违规追责处理

  2.3.1对违反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进行调岗和降职的行政处理。

  2.3.2对违反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及其直接上级均处以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其直接上级调岗或降职留用。

  2.3.3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保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2.4规定的实施与监督

  2.4.1员工自查

  所有员工每月对照廉洁自律管理规定进行一次自查,自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督的异常,须将自查报告及时上交监察部留存,由监察部提交监察委员会进行处理。

  2.4.2部门内部检查

  每个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岗位权责,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廉洁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督的异常,须将检查报告及时上交监察部留存,由监察部提交监察委员会进行处理。

  2.4.3检举和举报

  公司设立廉洁自律举报监督电子邮箱(____@____),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

  3.附则

  3.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__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2本制度自20__年8月16日起实行,暂定实施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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