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修理合同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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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修理合同标准模板
合同目录
1定义:
3
2文件3
3工期4
4价格4
5接船及交船4
6支付5
7指令变化6
8保险6
9法律6
10责任7
11不可抗力8
12税收8
13保证9
14其它9
15通知10
16弃权10
17仲裁10
18违约金与奖励11
19知识产权及保密11
20间接损失12
21债务12
22财产权12
23追偿权12
24合同终止12
25生效13
26附件14
附件一:
廉洁备忘录
附件二:
防火、防爆、防污染责任书
附件三:
【●】规格书
附件四:
【●】项目核价清单
【●】船修理/改造项目
合同编号:
【●】
本合同由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船东”,注册地点:
天津市塘沽区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3-1516),与【●】(下称“承包商”,注册地点:
【●】;主要办公地址【●】),就船东所拥有的【●】船【●】项目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本合同就下述术语的意义,双方一致同意定为:
1.1“工作”系指由船东提出的并由承包商认可并完成的项目内容,由承包商按船东及中国船级社或美国船级社或挪威船级社(下称CCS或ABS或DNV)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承包、修理/改造完毕后并能获取有效的证书和工程所涉及的全过程的文件及报告(有关证书的要求参见附件三《【●】项目技术规格书》)。
1.2“船东代表”即“机务代表”系指由船东指定的,授权为修理/改造项目代表的人员。
船东代表有权代表船东处理和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修理/改造工程项目和签字手续,并且向承包商下达指令、通知或改变承包商的有关不符合工程项目单和CCS或ABS或DNV规范的工序、工艺或具体工作,但并不因此而减少承包商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质量责任。
1.3“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指定的,授权为修理/改造项目代表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有权接受船东代表的全部指令、通知或任何变更去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条款,并向承包商施工人员下达符合船东和CCS或ABS或DNV规范、标准和要求的指令完成项目工作。
1.4“日”或“天”即指连续的日历日,每24小时为一天或一日。
1.5“接船日”指【●】船到达本合同规定的船厂之日。
1.6“完工日”指承包商按船东及CCS或ABS或DNV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全部完成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项目后由船东签收工程项目完工单之日。
1.7“交船日”指承包商完成修理/改造项目全部工作内容,船舶离开承包商码头之日。
2文件
2.1本合同所述文件包括该项目所制定的全套文件、附件及其它相关的书面指令和传真、信函等。
2.2船东的技术要求和说明,包括本合同的正文和附件等。
3工期
3.1本合同的修理/改造的全部内容完工工期为【●】天,开工之日以接船之日起计算。
3.2施工期内,承包商人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由承包商支付,船东的施工人员费用由船东支付(除特殊注明外)。
3.3本工期包括的工作内容:
附件中所列出的有关项目,其任何一项都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总工期。
4价格
4.1按照双方核对并确认的附件三《【●】项目技术规格书》及附件四《【●】项目核价清单》,确定全部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
此费用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工程总包费用(详细内容见附件四),除上述费用外船东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4.2价格条件:
本合同价格包括各种税费。
4.3变更:
4.3.1在附件三和附件四范围之外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必须由船东代表确定并签字后方可施工,加/减帐金额在完工时进行调整。
4.3.2因承包商与船东沟通不利造成的工程反复引起的变更不成立,上述变更引起的全部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4.3.3因承包商对规格书理解偏差,所引起的工程返工的变更不成立,上述变更引起的全部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4.4结算:
承包商将根据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补充报价单及船东签字确认的承包商完工单进行最终结算。
该结算金额在船东审核无误且双方签字确认后即作为最终的支付依据。
该结算工作应在完工日后4周内完成。
5接船及交船
5.1接船
5.1.1根据船舶作业计划安排,船东到达船厂将船舶交给船厂,开展维修/改造。
5.1.2具体的接船日期,船东将提前3天通知承包商,并24小时保持联系。
联系方式:
船东: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
邮箱:
【●】;传真:
【●】
承包商:
【●】
联系人:
【●】电话:
【●】,
邮箱:
【●】传真:
【●】
5.1.3本合同一经执行,如承包商需要,船东应将与船舶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等无条件借给承包商使用。
5.1.4从接船日至交船日期间,承包商负责船舶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和巡回值班,船及施工的安全,不让无关人员上船等。
船东协助并在船舶进厂后,需与承包商签署《船舶修理安全、消防、治安协议书》,船舶在厂期间船厂应严格履行安全及防火规定。
5.2交船
5.2.1承包商应在正式完工日前3天通知船东具体的完工时间,双方进行有关交船细节的讨论,在正式完工日前2天,船东通知承包商船舶的离厂时间,承包商接到通知后应组织相关事宜使船舶安全离开。
5.2.2由于船东原因造成的完工日和交船日不一致,双方商定修期延长,由此而产生的码头、水电等增加费用按规定收取。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所造成的交船日延后,承包商承担并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码头、水电等增加费用。
5.2.3交船的条件:
5.2.3.1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完全符合本合同(正文、附件)的规定及CCS或ABS或DNV规范,并向船东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证书、完工图纸、文件等。
5.2.3.2交还本合同5.1.3款规定的图纸、资料(如有)。
5.3承包商应协助配合船东办理进出其承包商水域的一切手续和实施细节。
5.4施工结束后,承包商负责将施工场地清扫干净,损坏的油漆重新涂刷,恢复原样。
交船时船舶应干净、整洁。
6支付
6.1第一期付款:
承包商完工并经船东验收合格后,由船东代表签字确认并在承包商向船东提交正式无异议的100%工程结算款发票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报告后30天内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款的90%,即【●】元(大写:
【●】元整)人民币,此时增减费用一并调整;
6.2第二期付款:
在项目完工时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质保金形式支付尾款(本合同工程款的10%)。
在质保期到期之时,若承包商所承担的工程修理/改造项目没有检修质量问题或当接到船东的通知后能够按时免费保修,船东将在接到承包商开具并由船东认可的有效凭证后30天内支付工程余款(本合同工程结算款的10%),即【●】元(大写:
【●】元整)人民币。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3承包商向船东开具的全部正式发票都要提供原始发票一份及复印件两份并提供给船东代表。
6.4船东按付款期,将工程款以汇款形式支付给承包商指定的收款银行及账号。
承包商指定的收款银行及账号:
银行全称:
【●】
户名:
【●】
银行账号:
【●】
税号:
【●】
7指令变化
一旦船东有意向改变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程内容,船东代表将首先向承包商代表提出书面修改意向,并就工期及合同价格等方面调整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
8保险
8.1船东将为该项目自身的财产投保“财产险”。
8.2承包商应按适用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投保为执行本合同所必要的保险,包括承包商及其分包商、雇员、雇工等人员、施工设备或财产、综合责任等。
这些保险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
8.3船东与承包商在各自的保险中,均应将对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并应使保险人放弃向对方的代位求偿权。
8.4承包商应在保单中明确规定,保险单中与船东利益有关的规定的任何变更或保险单取消,必须在船东收到承包商有关上述变更或取消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方能生效。
8.5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把上述保单复印件,提交一份给船东。
8.6一旦发生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船东投保“财产险”的免赔额部分及保单中不予赔偿的款项应由承包商承担。
9法律
本合同的执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责任
10.1船东、承包商(包括分包商)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相互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包括船的规定等)。
10.2船东的责任
10.2.1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提供相关的设备或配件。
10.2.2船东有权在修理改造期间对承包商的人员、设备、场地等进行检查与审核,并要求承包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10.2.3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保证总工期的缩短,船东尽量为承包商提供船上可使用的一切便利(包括船上设备的操作)。
10.3承包商的责任:
10.3.1在修理/改造的全过程中,承包商应尽全力避免或减少船东人员的伤害或与船舶及其设备的任何损失、损坏。
10.3.2在本合同期间,船舶在承包商码头(或船坞)停靠、开展修理/改造工程所需淡水、压缩空气和发电所需冷却水等均由承包商负责提供(其费用已包含在4.1款中)。
10.3.3本合同所需的维修材料和相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由承包商承担。
10.3.4在履行合同期间产生的垃圾由承包商负责处理。
自交船日至还船日期间内,若造成海洋污染和责任(只要不是船东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的,由承包商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并且使船东免责。
10.3.5在开工日至完工日期间,若由于承包商的责任或失误造成返工、船舶的损坏修复及财产损失等,均由承包商负责并承担费用。
但修理/改造工期仍按3.1款执行。
10.3.6承包商应将船舶停泊的港池障碍清理干净(港池障碍指可能造成船舶损坏的障碍)。
10.3.7船东提供的设备到达承包商所在地后,船东代表应与承包商代表共同到场验货,承包商应无偿提供装卸、场地堆放,并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若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责任,造成船东设备的损伤、损坏等,承包商应负责赔偿;
10.3.8本工程结束后,承包商应将船东提供的工程剩余料、设备、备件以及替换下的设备归还船东,并协助进行吊装、捆绑等。
10.3.9承包商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本项目的工作,虽经船东书面同意,将其工作或其他辅助性工作交由分包商完成的,承包商仍应就其分包商的工作向船东承担连带责任。
10.4尽管合同中有其他约定,承包商(包括其分包商等)和/或船东在此同意:
除非对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承包商(包括其分包商等)和/或船东应对各自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或损害负责,应保护并使另一方免责;承包商(包括其分包商等)应对船东设备、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等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双方中任何一方若造成第三方人员(船东、承包商及其各自分包商以外人员)伤亡、财产和设备损失或损害,该方应对此独立承担责任,应保护并使另一方免责,同时补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上述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间或与处理或与处理该项目事宜相关期间仍然有效。
10.5船级社
10.5.1由承包商负责向CCS或ABS或DNV申请修理检验,费用包括在本合同4.1条款中;
10.5.2法定检验由船东负责向CCS或ABS或DNV申请,检验及取证费用由船东自行支出。
10.5.3承包商负责提供申报CCS或ABS或DNV检修项目的施工工艺、图纸及有关资料,并根据工程进度请验船师到现场进行检验。
承包商应在完工后二周内向船东送交所有完工证书报告。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地震、瘟疫、洪水、台风及其他事先无法预料、事后无法控制且经努力仍不可避免的自然或社会事件。
11.2因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不能按时或继续履行本合同不构成违约。
但是,主张不可抗力当事方应提供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资料。
11.3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方应竭尽全力控制事态的扩大,把损失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当事方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同时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同时提交报险材料(电报、传真、快递均可)。
11.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交船期限可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顺延,承包商应积极主动对船舶创伤进行修复。
11.5不可抗力事件持续10天,双方应就本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10天,船东有权终止本合同。
12税收
12.1承包商应依法履行与承担因执行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税费,保护、保证船东不会受到任何牵涉,并补偿船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2如该项目涉及到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承包商应按税法规定积极和配合船东办理相关退税事项,使船东能充分的享受到退税政策和收到退税款项。
否则船东有权从支付承包商的建造款中抵扣。
13保证
13.1承包商应保证在完工之后,对承包商承揽的所有修理/改造项目履行质量保证责任。
修复属承包商施工质量问题或工艺问题或由承包商所提供的零部件本身的质量或工艺问题所造成的缺陷、故障或损坏。
承包商将对活动部件提供3个月的免费保修,对固定部件提供6个月的免费保修,如上述零部件无法修复,承包商应当在上述质量保证期内自费进行更换,新更换的零部件质量保证期应当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原零部件相同。
如船东或其雇员因操作使用不当引起损坏或故障,在接到船东修理/改造要求后,承包商应尽全力安排修理,但相应的费用由船东承担。
13.2完工交船后承包商应按13.1条款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如承包商在接到船东要求维修的通知之日起【●】日内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船东可自行选择维修单位维修属于质量保证的项目,承包商应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由船东直接从10%的工程尾款中扣除,如果维修费用超过工程尾款的,由承包商在收到船东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足差额。
13.3双方一致同意由CCS或ABS或DNV的验船师作为证明人,对所建造项目的缺陷或不足进行确认。
14其它
14.1全部施工期间,承包商同意在船上免费提供至少1个4人房间和1个10人房间供船东作现场办公室(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是否需要)。
14.2项目执行期间,承包商同意在陆地无偿提供办公室,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如:
办公桌、椅、国内/国际直拨电话等,并为船东复印资料等提供方便。
(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是否需要)
14.3承包商应为船东及有关人员的食、宿、行及与工作有关的交通、运输提供必要的方便。
并为船东及船东的第三方人员车辆进出承包商场地提供方便,按船东要求并遵照承包方有关规定办理船东分包商人员、设备进出厂手续。
14.4为了解施工进度,协调工作,每天早上开工前或下午放工前,承包商和船东联合召开生产安全例会,以解决前一天或当天的遗留问题及安排、布置当日或日后的有关工作和计划。
14.5防火、防爆、防污染责任由承包商负主要责任,船方协助配合,并于船舶进厂后与承包商签订修船安全防火协议,船明火作业申请由承包商负责办理。
14.6在特殊情况下(如疫情),所有进场施工方必须遵守国家制度以及承包商与船东制定的防控规定。
14.7分包商和分包合同:
承包商可以雇佣分包商做专门工程/提供服务和材料,但该分包商应得到船东的认可。
船东对分包商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对所做工程或分包商的责任。
承包商应事先向船东提出工程分包的书面申报,陈述理由,并提交分包商的有关资料供船东审核;船东在接到承包商书面申报后七天内,应将是否认可的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除非经船东审核并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有关的建造项目的分包合同。
如船东有要求时,承包商应将预备的分包合同提交船东审查;船东有权修改该分包合同的条款。
承包商应在分包商开始施工前,提供所有分包合同(可删除价格部分)的复印件给船东,以作为船东认可分包商的有效依据。
否则,船东有权取消分包商的分包资格。
14.8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正文与附件有抵触之处,以正文为准。
15通知
有关本合同及其附件或任何新增协议内容等,均以书面形式通知。
船东地址:
【●】
邮编: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承包商地址:
【●】
邮编: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16弃权
除非合同中另有其他规定,承包商或船东之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弃权,直到圆满执行完本合同为止。
17仲裁
17.1本合同在执行中或执行后的保证期内,如船东与承包商发生争议或争执,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若双方经友好协商15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一致同意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则作终局裁决处理,终局仲裁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7.2除非另有规定,诉诸仲裁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各自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18违约金与奖励
18.1本合同工程修理/改造完工工期为【●】天。
对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承包商应按照以下计算标准支付船东违约金:
18.2如果实际完工工期(接船日至完工日期间)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工期,每超过一天违约金金额为30000元人民币。
18.3如果实际完工工期(接船日至完工日期间)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工期10天,船东有权取消合同。
取消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本合同24.2条款执行。
18.4如果实际完工工期(接船日至完工日期间)比本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船东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19知识产权及保密
19.1承包商在此承诺,其执行工作、履行本合同(包括分包商、供货商、代理人执行工作、履行合同)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和/或补偿船东并使船东免于因承包商侵犯任何商业秘密、专利权、版权、知识产权引起的索赔、争议和诉讼的损失、损害。
如因承包商违反上述承诺致使船东遭受索赔和被提起诉讼,承包商收到通知后,应积极应诉,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和赔偿金等)。
如承包商拒绝应诉或怠于应诉,承包商应承担船东的应诉成本(包括不限于律师费用和赔偿金)。
上述诉讼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商直接支付或由船东在本合同余额中扣除。
19.2如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承包商执行工作、履行本合同(包括分包商、供货商、代理人执行工作、履行合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承包商应根据船东的要求,在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获得相关的权利或对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其履行本合同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9.3与船舶有关的所有图纸、资料、文件和相关信息属于船东的财产,未经船东同意,承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违反该等规定,船东有权追究承包商的法律责任。
19.4与船舶有关的所有图纸资料为船东财产,合同结束后应全部交还船东,未经船东允许,承包商不能复印或存底,如有复印或存底,承包商在20年内不得使用或转让,否则船东将依法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20间接损失
尽管有其他相反规定,任何一方对与由本协议有关或由于履行本协议导致或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21债务
21.1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引起或发生的一切债务由承包商负责,与船东无关。
21.2承包商应保证在船舶修理/改造期间和交船前不得将该船设置或存在抵押、留置、质押、以及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如交船后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船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2财产权
22.1本合同生效后,船东或承包商提供的船舶修理/改造所需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件均属于船东财产,承包商不得出租、出卖、转让、抵押或挪作与本承包合同无关的用途。
22.2在交船前,船舶等属于船东所有的财产由承包商保管,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如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丢失、性能降低或改变所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应按原价值向船东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23追偿权
23.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改制、转让、合并、出售、破产给船东造成的损失,船东有权向改制、转让、合并、出售后的新法人追偿损失。
23.2承包商在其改制、转让、合并、出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必要的协议),使承包商改制、转让、合并、出售后的新法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其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应对新法人不能全面和/或适当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3.3当船东确认承包商改制、转让、合并、出售后的新法人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船东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选择向新法人和/或承包商追偿本合同项下已付款项及船东的损害赔偿金。
23.4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情形出现时,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保险人不能全额赔付,船东有权向承包商追索其差额部分,并直接从合同付款余额或履约担保金中扣减。
23.5尽管有其他约定,未经船东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4合同终止
24.1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
24.1.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至使船东终止合同,对于合同终止前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工程,船东应按比例支付合同价款中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余额。
24.1.2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到部分工程,船东有权将受影响的部分从本合同中删除,上述支付规定,仅适用于该部分工程,本合同对其余部分工程仍然有效。
因上述终止给承包商造成的闲置费、滞期费和利润等损失,船东不予赔偿。
24.2承包商造成合同终止
24.2.1如果因承包商的过错导致合同终止或因实际工程进度未达到计划进度表的要求或承包商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船东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为完成工程,船东有权接管并使用全部或部分工程成果以及承包商为完成工程采购的设备和财物。
船东有权采用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完成工程,包括雇用其他承包商。
24.2.2自发出合同终止的通知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之前,船东不支付承包商任何报酬;工程完工后船东在扣除承包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后向承包商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承包商应得的未付款项,该等支付系与合同相关的最终全部结算。
但是,如果船东为完成工程支付的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总额超过船东按照本合同规定应当为未完成工程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向船东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
24.3船东造成的合同终止
在不与第24.1和24.2款规定冲突的情况下,船东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但在该等情形下,船东应当:
24.3.1向承包商支付终止日之前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应当获得但还尚未获得的价款余额。
24.3.2如果承包商在合同终止之前,为完成被终止的工程支出任何合理、不可挽回的成本和费用,在承包商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船东应向承包商偿付该项成本和费用。
24.3.3以上款项系船东应支付的全部补偿,除此之外,船东不应当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5生效
25.1本合同由船东和承包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采办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5.2本合同在所有条款履行完毕后终止,或其有效期与承包商对船东的保证期和船东对承包商的支付期相符合。
25.3本合同签订后,不因任何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更迭而变更、解除。
任何一方发生改制、转让、合并、出售、分立,在不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前提下,由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25.4本合同生效后,如本合同生效之前双方交换的信件、电文、口头协议及其它文本与本合同及附件不一致,以本合同及附件为准。
25.5本合同附件系合同不可分割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6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