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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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各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959号)、《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京园计发〔2006〕189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市公园管理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公园管理中心对本中心及所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审核、汇总、上报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上报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调剂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监督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组织实施对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市公园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的建立工作。

  (八)接受市公园管理中心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八条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房屋:

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

2.建筑物:

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3.附属设施:

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4.古建筑物:

无账面价值的古建房屋及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园林绿化机械设备和其他机电设备、信息网络工程设备、消防设施、医疗器械、各类学校教学实验设备、文娱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陈列品、古树,如古玩、字画、展品、藏品等。

古树以绿化普查的界定为依据。

(五)图书。

指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动物)。

第十条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规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分为十类: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十一条每月财务部门结账前要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

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

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动物、文物、古建筑、古树以数量进行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整体入账。

第十四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凭此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各单位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登记固定资产账,待房屋产权登记证办理完毕后,凭产权证调整差价。

第十五条其他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价值入账。

  第十六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市公园管理中心,经审批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单位等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入、调入、自制、自建、改扩建、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1.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2.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固定资产购置,按市财政局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执行。

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相关规定。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核算。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三)科学配置,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建立不同单位以及本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在质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条 各单位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拟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园管理中心审核。

(二)市公园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能够自行调剂的按照需求予以调配,不能调剂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交接,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章文物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本单位文物保护的各项具体管理细则和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文物的总账、分类账,并编目造卡,定期核对。

第二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藏品档案,设立专门的保管部门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文物库房及保管设备要符合保护文物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

合理利用文物应在不改变原状、不危害文物安全的原则下,分级、分类使用。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性质及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必须经市公园管理中心批准同意。

对古建建筑的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文物、古建保护基金,专项用于文物古建维修的各项支出。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各单位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表分析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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