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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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动火作业。
3、职责
3.1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室)提出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跨区域动火申请由动火项目分厂(部室)提出,由区域所在部门审查签发。
3.2特殊动火作业。
由需动火作业的分厂(部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核,由公司主管副总裁(或总工程师)批准。
3.3一级动火作业。
申请动火分厂(部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分厂(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3.4二级动火作业。
申请动火分厂(部室)落实安全措施后,由分厂(部室)负责人或分厂(部室)安全员审查批准。
3.5厂区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分厂(部室)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
3.6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调度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审查批准。
4、管理容与方法
4.1动火作业的容
4.1.1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金属的钻孔,釜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在禁火区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在禁火区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
4.2动火区域的分类
4.2.1特殊动火区域。
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甲类气体或液体的贮罐区、库区等危险部位及“O区”,生产场所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
4.2.2-类动火区域。
生产区的易燃易爆区域(I区)。
4.2.2.1烧碱隔膜电解槽间、离子膜电槽间、氯氢处理的氢气冷却输送系统、氢气管道及周围5m的区域。
4.2.2.2油品仓库。
4.2.2.3氯乙烯、聚合、氯化氢、乙炔、电石仓库;氯乙烯和乙炔气柜及周围10m;氯乙烯、乙炔、氢气管道及5m周围的区域。
4.2.2.4氢压站及氢气管道周围5m的区域。
4.2.2.5危险品仓库。
4.2.2.6盐酸吸收、高纯酸、氢气管道周围5m区域。
4.2.3二类动火区域(Ⅱ区)
4.2.3.1烧碱氯气干燥系统;液碱仓库场所。
4.2.3.2氨制冷。
4.2.3.3pvc干燥、pvc包装、电石破碎、冷却循环系统;氯乙烯、乙炔气柜周围10m外30m围。
4.2.4固定用火区
4.2.4.1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5年申请1次,由安全部门审核,经主管副总裁或总工程师批准。
每年安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2.4.2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4.2.4.3固定用火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室动火点
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
4.3动火作业的分级
4.3.1特殊动火作业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O区和罐区(或库区)等危险部位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3.2-级动火作业
-类动火区域,从事“4.1.1”、“4.1.2”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二类动火区域,从事“4.1.3”、“4.1.4”、“4.1.5”、“4.1.6”的动火作业和二类区域的动火作业。
4.3.4凡全公司、-个分厂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淌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等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危险性大小,局部或全部降级管理。
4.3.5遇节假日、夜间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动火分析
4.4.1对经吹扫、清洗、置换后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动火,除对设备、管道、容器的动火点空间取样分析可燃性气体合格外,还应对其部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允许动火。
4.4.2取样要有代表性,必须按分析规定进行。
被测气体(蒸汽)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
取中、下部各一个气体样。
相对密度小于空气的,取中、上部各-个气样。
每个样品应留样以备检查。
-、二级动火的气体样留到第二次取样时为止,特殊动火应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4.4.3被测可燃性气体(蒸汽)的合格标准(体积分数),具体见附录C:
爆炸下限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爆炸下限等于、大于4%且小于10%,其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等于、大于10%,其浓度应小于1%。
4.4.4若是2种或2种以上的混合气体,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蒸汽)为准
4.4.5进入设备、管道、容器、贮罐等部进行动火作业时,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氧体积分数应为l8%~2l%,并应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按有限空间安全规定进行作业。
4.4.6动火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min,若动火作业间断30min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4.7动火分析具体要求
a.由项目检修单位提出动火申请,由质控部门进行分析。
b.动火分析人员应经专业资格考核合格。
c.分析人员对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所提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并在动火申请单或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点、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署名。
d.特殊动火作业应采用两人分别取样,单独分析。
分析结果一致时方可动火。
e.动火分析应二次取样分析合格后,由分析者出具分析报告单报告_式三份,一份
分析者留存,另二份分别附在动火申请单上。
f.严禁采用明火测试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可爆性。
4.5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
4.5.1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
4.5.1.1凡在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部位动火,都必须切断气、液源,泄压,加堵合格的盲板进行可靠的隔绝,彻底蹬换、清洗,并取样分析合格。
4.5.1.2动火设备、管道、容器等,应敞开或打开人孔、手孔。
严禁带气、带压和在密闭状态下动火。
4.5.1.3凡可以拆卸或搬动的部件、管道,原则上应移到安全地带动火。
4.5.1.4动火执行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持劳动部门或公司发给的合格证(操作证)的人担任。
4.5.2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4.5.2.1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在动火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周围有无可燃物质和可燃气体、液体的排空或排放。
如有在高温下会分解出有毒气体、可燃气体和会着火的物质时,应清除干净。
如清除有困难的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动火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4.5.2.2动火申请单的各级签证人应亲临现场,确切了解和检查动火的具体部位、容及围;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动火点附近有无可能泄漏可燃性气体的水封、阴井、阴沟,如有不完善的,应责令动火申请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4.5.2.3动火执行人必须检查措施落实可靠,分析合格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执行动火。
如有措施不落实或动火作业点及日期等与动火申请单不—致,动火执行人应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
4.5.2.4动火监护人应由熟悉现场、责任心强、有经验、能掌握灭火方法的人担任,并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监护人应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字认可。
动火执行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作业,并处理有关问题。
4.5.2.5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不准在动火点以外的工艺管道、设备上搭接二次线或试火。
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m,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瓶不准放置在管架和电线正下方及道路边。
4.5.2.6焊割作业器具及各种动火工具应随动火执行人进出设备,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留在设备、容器。
中断动火作业时应切断电源、气源、熄灭余火。
严禁用氧气向设备、管道、容器、地坑等部“吹风”。
4.5.2.7必须严格按动火申请单上注明的安全措施进行动火。
不得擅自撤消、改变或降低要求,不得扩大动火围。
4.5.2.8必须严格按动火申请单上批准的有效期限进行动火。
特殊动火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h;-级动火不得超过-天(24h);二级动火不得超过6天(144h)。
需继续动火时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在批准的有效期还应定期取样分析合格,并观察有无异常变化(要保留可查依据)。
4.5.2.9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止火星飞溅、人员坠落等措施,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干燥炎热天气应对竹、木脚手架(片)视情况采取浇水等安全防措施,防止燃烧和火灾发生。
若遇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5.2.10由于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等紧急排放或泄漏可燃、有毒气体,威胁动火现场并取样分析合格,重新签字后方可继续动火。
4.5.2.1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气源,彻底熄灭余火。
将工具收集整理妥当,经监护人检查确认无遗留问题及无余火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4.5.2.12由加堵盲板者拆除盲板,拆除二次线,由所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测试检漏,对设备、容器、管道等进行消扫,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7)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l目的
为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定义、等级划分、安全规定,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特制定本
制度。
2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围,规性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容与方
法等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有限空间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门是有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各分厂负责一般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管理容与方法
4.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4.1.1有限空间作业的定义及等级划分
4.1.1.1定义。
凡进入槽罐、塔、釜、柜、槽车、管道、地下槽、池、炉膛、沟道(指
非明沟)、烟道、排风道、坑、井、涵洞、四周上下通风不良且存在死角等有限空间从事检查、检修或其他施工作业,均属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又称受限空间作业、限定空间作业。
4.1.1.2有限空间作业等级
a.一般有限空间作业。
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
b.特殊有限空间作业。
指必须戴防毒面具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1.2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1.2.1有限空间作业,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明确安全监护人。
4.1.2.2一般有限空间作业,经部门安全员检查,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安全员审批。
4.1.2.3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再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4.1.3有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安全规定
4.1.3.1作业前必须办好《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作业的设备、容器,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段管道并在与系统相连一端加盲板,不允许采用关双道阀门等其他方法代替),并经彻底清洗、置换。
4.1.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30min,先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和氧含量。
经检验合格后(氧气体积分数必须在18%~21%,有霉有害气体在卫生允许围附录A,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达动火指标),方可进入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h分析1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作业人员。
4.1.3.3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容器等有限空间。
若要继续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作业。
4.1.3.4进入有搅拌设施的容器,必须有效切断搅拌机电源,可采取拉下电源开关、取下电源保险丝或上锁等措施,并在电源闸刀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4.1.3.5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确认罐无泄漏(各项分析合格),认真负贡,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1.3.6有限空间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等救援装备,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1.3.7有限空间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用12V安全电压(或防爆应急灯),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耍求。
4.1.3.8严禁在作业的有限空间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4.1.3.9在有限空间从事动火、登高、盲板抽堵等作业,除执行本规定4.1.3.2条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在作业人员离开时,不得将工具等物品留在有限空间。
4.1.3.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和使用部门负贡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检修(或检查)人员方可封闭人孔。
4.1.3.11患有头晕、高血压、心脏病、气管炎等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1.3.12在无法实施4.1.3.2条时,必须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和有毒物料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定要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隔离式防毒面具。
附表A
附表A有毒、有害物质空间最高允许质量浓度mg/m3
有毒有害介质
空间最高允许浓度
(PC-MAC)
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
(PC-TWA)
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
(PC-STEL)
氯气
1
-
-
氯乙烯
-
10
25
环氧乙烷
-
2
5
氯化氢
7.5
-
-
二氯乙烷
-
7
15
氯化汞
-
0.025
0.075
注1.表中数据摘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PC-MAC为最高允许浓度,指在1个工作日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3.PC-TWA为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8h)。
4.PC-STEL为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15min)。
8)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l目的
为了明确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加强高处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围、规性引用文件、职责、管理容与方法等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高处作业。
3职责
3.1高处作业由各申请部门实施管理,井负责高处作业的监护。
3.2安全部门负责高处作业的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并对高处作业的实施进行
检查。
3.3生产副总裁、总工程师负责特殊高处作业的审批。
4管理容与方法
4.1高处作业的等级划分
4.1.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2高处作业的分级
a.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级高处作业。
b.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类
4.2.1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般高处作业3种。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抢救高处作业。
4.2.3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在坡度大于450。
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2.3.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2.3.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传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2.3.4在无平台,无栏杆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2.3.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进行的高处作业。
4.2.4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是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
4.3.1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
4.3.2高处作业时,必须有人在地面监护,地面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禁止-人单独高
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区域,应做警戒标志,严禁人员行走或者停留。
交叉高处作业必须戴
安全帽。
4.3.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劳保用品,衣着灵便;禁止穿凉鞋、拖鞋、中高跟
鞋及带钉易滑的鞋。
4.3.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高处作业场所和悬空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之前必须详细检查,确认安全可靠。
安全带必须系在作业上方牢固构件上。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在登高前应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有缺损的工具。
高处作业应携带工具袋,应放在专用工具袋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应用绳索。
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
4.3.7高处作业的专职人员,每年应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头晕、高血压、心脏、癫痫病、高度近视以及经医生诊断有其他不宜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参加高处工作。
4.3.8严禁在井架、脚手架上攀登上下,电工在攀登无爬梯的水泥杆作业时,应用登杆工具,架子工在架设脚手架时要经常检查竹杆结扎的牢固及钢管架扣件的坚固程度。
4.3.9确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时作业前必须采取有效、严格的安全措施,经审查批准,并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冰冻或雪、雨天气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4.3.10在石棉瓦、玻璃钢瓦、木板等屋面或简易结构屋面上作业,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k坠房事故发生。
4.3.11室、外脚手架、脚手片的绑扎以及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多层交叉作业必须设安全网,对作业部位上的孔、洞、沟、平台应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栏杆。
4.3.12登高用的梯子不得有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时上端要扎绑,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梯与地面的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人字梯底脚上数第二档应用绳索栏牢,在通道高处作业使用梯子,应有专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4.3.13登高维修带电机械设备、物件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确认无电,挂上警示牌后,才能作业。
4.3.14在采用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3.15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蹬作业时,应事先与分厂厂长或值班长取得联系,确定专职联络监护人,并记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备注栏。
4.3.16严禁酒后进行高处作业。
4.3.17杆、塔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a.上杆前应先枪杏登杆工作,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b.上杆前应检查杆根,板线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
c.脚钉攀登杆塔时,应检查脚钉是否牢靠。
d.在杆、塔上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滑出,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牢固。
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e.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踩脚应有橡皮等软物。
f.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系在主杆上。
4.4高处作业的审批
4.4.1高处作业申请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明确安全监护人。
4.4.2-般高处作业及4.2.3.1和4.2.3.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所在分厂(部室)负责人审批。
4.4.3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4.2.2.3和4.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分厂审核后,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4.4.4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和4.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裁或总工程师审批。
如遇情况特殊、危险较大、难度较高时,其审批权限可升级审批。
9)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l目的
为了明确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加强吊装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吊装作业。
3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的吊装作业安全负贡。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4定义
吊装作业是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霄变化的作业过程。
5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遗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5.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3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6.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质盘大于10t的物体必须进行吊装
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6.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进行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并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t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进行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并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相关单位和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6.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
员禁止入。
6.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
应停止作业。
6.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
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指挥。
6.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核算,
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
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6.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
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井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6.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吊装作业
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
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6.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准吊装。
a.信号不明不吊;
b.荷或物体质量不明不吊;
c.重物不吊;
d.不足、看不淌重物不吊;
e.上面站有人不吊;
f.埋在地下不吊;
g.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h.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i.越过人头不吊;
j.装置失灵不吊。
6.16必须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
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容,扩大作业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