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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课程考核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xx大学课程考核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试工作公正有序进行,使考试真正成为检测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手段,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的考核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

(一)各专业每学期期末,原则上安排4门考试课程。

(二)期末考试日期原则上根据校历安排,各系负责编制本系各专业各年级的考试工作安排表(含考试日期、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等信息),交教务处,统一编制全校的考试工作安排表。

个别专业或班级如由于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试的,由相关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各系(部)根据规定组织考试。

(三)考试方式根据课程特点等,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答辨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形式。

但考试课程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形式,须经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每一门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为120分钟。

(五)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

试卷命题实行系、部主任领导下的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统一组织任课教师命题。

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试题结构一般为:

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试题约占7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20%,一定难度和深度的试题约占10%。

凡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应予以考核。

试题分客观性试题(选择、是非、填空、配对等),非客观性试题(问答、计算、证明、作图、论述、实验等)。

每份试卷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外,题型不得少于四类。

客观性试题占20%-30%以上,英语考试中的听力部分,听力时间为15-25分钟,分值为15-25分。

每套试题中的大型试题不得重复,小型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并不得与上一次所出试题内容雷同。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有可从教材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教师应明确指定学生可携带的参考资料,并于授课结束前向学生申明。

命题教师要认真核对试题的内容和文字,杜绝错误试题。

(六)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均要求命A、B两套试卷并配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考题不重复,份量与难度要求相当,试卷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命题教师应在试卷上注明“A”、“B”字样,其中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试卷。

(七)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由教研室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阅卷评分,应按评分标准要求严格掌握;对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

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要求在期末考试前将平时成绩、成绩报教师所在教研室;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组织阅卷并综合评定学生的终结成绩;应采取流水作业的形式组织阅卷。

教考分离的试卷不留答题处,学生应将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

(八)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评定办法为:

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宜占总评成绩的30%(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含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且实践教学部分不单独登分的,在综合评定该课程终结成绩时应考虑实践教学成绩的合理比例。

(九)期末复习考试停课期间,不得组织集中性复习辅导,但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复习的情况及需要做好考前答疑工作,由任课教师确定答疑地点和时间,且通知相关班级学生,报教师所在系(部)。

第四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

(一)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后报教研室,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作业或测验应不少于四次,由教研室审定后报开课系批准。

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应予以考核。

(二)考查课程的教学考核须在期末复习考试停课前结束,课程终结成绩根据平时考核和阶段性测验综合确定。

测验如需出卷,可以参考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等要求。

综合考察学生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

测验成绩宜占课程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宜占总评成绩的40%。

含有实践教学的课程,在综合评定总成绩时应考虑实践教学成绩的合理比例。

测验试卷由任课教师直接送交校文印室誊印。

(三)考查课程总成绩不及格者,按规定允许补考时,补考试卷内容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补考及试卷由开课系(部)负责组织安排及管理。

第五条 考核资格审查

在执行期末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一)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表安排,参加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或测试资格,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计:

1.旷课学时数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及以上者;

2.缺课(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含实践性教学)1/3者;

3.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

4.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应完成作业次数1/3者;

5.未完成实践环节全程教学或未达到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要求者;

6.未经批准擅自不听课者。

(三)停课考试前3天任课教师将取消参加期末考试或测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核实后,报教务处公布。

第六条 补考和缓考的组织

(一)补考的组织

1.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正常补考,仅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1)因旷课导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旷考或参加考核无故不交卷者;

(3)考试作弊者。

3.对于缺课超过课程学期总学时(含实践性教学)1/3者,若其接受教训并能主动认真补习,任课教师可提出允许补考的意见,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正常补考。

4.对于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1/3者,若其接受教训且在正常补考前完成全部作业,经任课教师确认并提出允许补考建议,报学生所在系审核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正常补考。

5.对于未完成实践环节全程教学,或未达到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要求者,应在其完成实践环节全程任务,且达到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后,并提出允许补考的申请,报由任课教师确认,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正常补考。

6.考试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

全校性公共体育课、美术、音乐、汉字书写、教师口语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考在下一学期的期初由公共教研室组织管理。

课程教学中实践内容和考查课程的补考由各开课系组织管理。

(二)缓考的组织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经任课教师审核,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分,考核不及格不再组织补考,仅在毕业前给一次机会。

第二章 考试的管理

第七条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学校和系部分别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和系部考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决策机构。

(二)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处、教学督导室,系部负责人组成。

(三)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由系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研室主任、系办主任、教学秘书组成。

(四)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及学校的其它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系部依照本规定及学校的其它相关规定,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五)各系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应召开“三会”,即:

1.系部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系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

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正确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六)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各类各级考试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2.负责编制考试日程表,下达监考任务,落实监考人员和安排考场;

3.负责学生缓考的审批;

4.负责下达学校考试试卷命题任务,对各系、部报送的试卷进行抽查审核,确保试题质量,并抽取考试用题;

5.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各系、部的阅卷工作;

7.负责各类试卷阅后的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负责学生成绩的认定、核准工作;

9.负责相关考试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10.对系部提出的考试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进行审核,须上报学校领导的报学校审批,并将最终处理结果通报全院。

(七)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本系、部各种考查课的考查工作;

2.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安排,做好所在系、部监考人员的考纪教育工作;

3.负责学生缓考的申报工作;

4.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试卷命题通知,组织本系、部有关教研室做好命题工作,并对各教研室的试卷命题进行认真复核,确保试题质量;

5.组织本系部的具体考试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与考试有关的工作;

6.组织本系、部教研室做好阅卷工作。

对本系、部阅后的试卷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负责学生成绩(含毕业生的论文、实习成绩)的汇总、登录、校对,确保学生成绩的准确性;

8.考查课的试卷或其他考查材料交学生所在系、部登记造册存档;

9.负责督促考试期间考场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八条 考务工作

(一)考试时间安排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考试和阅卷应在学期的最后三周进行。

2.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

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各系(部)主管领导有权决定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3.考查课程的考核必须在学期授课结束前完成。

4.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表以及选课结果,排定考试日程。

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考场安排

1.以班为单位并根据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标准考场一般不超过30人。

2.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三)监考

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

监考原则上由教师担任。

考生少于60人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

各系(部)主要领导负责通过系(部)办主任或教学秘书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3.教务处和各系(部)领导应到场巡查考场,了解考试情况。

第九条 试卷的印制及管理

(一)考试课程试卷应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的格式规范制作,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并将制作好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

教研室主任应严把审题关。

(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无误后,作为送印的样卷,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密封后交系(部)教学秘书统一保管。

系(部)教学秘书应在考试前两周将密封的考试课程试卷送交校文印室誊印,并于期未考试前两天将誊印完成的试卷领回系(部)妥善保管。

各系(部)应制定试卷交接及保密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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