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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答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答疑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

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

答:

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

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

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

答:

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

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

答:

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答:

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

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7、请问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

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特征):

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m,轴线尺寸5.4m×3.6m,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

答:

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

以单方造价方式招标,与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不符。

8、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

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

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9、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

根据《计价规范》3.3.1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10、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如何立项?

答:

甲供材料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应计人综合单价。

11、甲供材料的安装损耗,承包方如何计取?

答:

应在综合单价考虑。

12、原维修定额所列的项目,如拆除、修补,怎么执行清单计价?

答:

可按《计价规范》3.2.4条第二款执行。

13、管间土方和管间石方是否分开列项?

如果在实际中一段管间内既有土方又有石方,

该怎么办?

答:

①应该分开列项。

②按土石方地质分界线分别计算工程量。

14、措施费中有脚手架。

请问钢筋混凝土工程子目中用到的钢管脚手架需要单列到措施费吗?

答:

《计价规范》已明确规定脚手架列入措施项目中。

15、风险是否在综合单价中?

答:

根据《计价规范》2.0.3条规定,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16、“宣贯辅导”教材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矛盾的地方以哪个为准?

答:

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答疑之二十

1、传统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模式的索赔有何主要区别?

答:

工程索赔一词来源已久,但在国内被人应用的时间还不长。

实际上,在所有过去的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那种不叫索赔的索赔就早已出现。

当然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索赔概念相比,其范围要狭窄得多。

当时的所谓索赔,在表现形式上尽管不同,也大致上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程数量增减引起的索赔;二是工期索赔:

三是建筑装饰标准变动引起的索赔(特别是建筑装饰材料变动);四是方案因为非己方原因引起的变化索赔:

五是拖欠工程款引致的索赔。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都是用地方的专业定额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作为唯一依据。

即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在判断这类问题的是非标准时,都不能离开地区统一定额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时期的文件。

由于定额的局限性,有相当一部分这类问题往往得不到合理解决。

对于探讨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索赔的联系,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楚哪一种是清单模式。

第一种,是只把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分摊到每一项报价,而且单价在一定范围内仍可按某个规则进行调整。

这种方式由于只代表清单计价的初级阶段。

第二种,管理和其他费用分摊与第一种基本相同,但单价包死。

工程量发生变动,这些费用也随之变化。

目前这种承包方式用得最多。

第三种,其他一些费用像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脚手架和其他属于措施性的费用固定,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变化,这一部分连数量也包死。

只有实体消耗性的项目部分,才是包死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只有第三种,才可称为开始体现清单报价的精髓。

之所以称为“开始”,是因为目前象这类清单文件当中的措施性项目,其单价构成,大多数仍旧以定额为基础,而并不是从真正的措施性消耗出发。

如支模体系,在众多报价者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内,几乎都按定额的工料机械含量。

定额内表现为使用木支撑而投标施工方案用钢支撑者,分析单价内就没有钢支撑而仍旧只出现地区定额内模板项目唯一的木支撑。

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清单计价,其意义就大大超出我们今天多数人所普遍认识的范围。

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后必须努力的方向。

但为了照顾目前的现实,我们只就第二和第三种形式进行研究。

那么,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在哪里?

尽管两种模式都离不开合同规定条文内容,但传统定额模式由于其判断标准更多局限于是否违反定额规定和是否超出定额包括范围,这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由于高度差了一厘米就引起索赔争议,如当时定额规定层高超过4.5米就可收取顶架费。

因设计变化高差超了一

厘米,真正成本基本没有增加,却能成功地通过一次简单报告就索赔到相当可观的顶架项目费用。

而另一个实例则完全相反:

某项目地面装饰由于变更了间隔和角度,已不是原图科学设计的模数,损耗大幅度增加,双方也办理了增加损耗数量的签证,但最后却无法按当时的定额和政府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进行成功索赔。

如从清单计价角度出发,上述结果正好相反。

这就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矛盾:

定额计价的普遍性与项目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的索赔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个性必须服从共性。

但是从定额角度考虑的共性,是指全地区的共性。

在清单模式下,虽然也有其共性,但不再是全地区的共性,而只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对所有子项目都通用的这样一种共性。

清单范围的索赔,是因为个别分项目在施工过程出现了与合同所认定的共性有差别的事件,并且这种变化给其中的非直接责任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索赔处理又正好突出每个分项目本身的个性。

清单模式的索赔还有一个特点:

即由于每个单项单价都是独立的,所以在处理索赔个案时,即使投标单价生成可能也是从定额中引用消耗量,但已不象定额模式那样可以据定额规定的相关条文对其他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处理,产生这种问题时,就只能通过科学的、对现场有针对性的论证报告进行。

这样,在进行索赔处理时就要复杂多了。

而其包括影响范围也较前者广泛得多,如周边关系、环境保护等。

2、实施《计价规范》有什么意义?

今后我国工程计价将呈现出哪些特点?

答: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并于2003年?

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计价规范》的出台是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管理体制的创新,最终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

市场有序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新机制。

贯彻《计价规范》对建设行业的影响是正面的。

积极的,其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样几个方面:

1、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

2、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规范建设市场,促进有序竞争;

3、有利于控制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4、有利于提高计价专业人员的素质,使其成为集施工技术和经济管理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

5、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0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6、有利于提高我国各种建设主体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7、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根据建设部的总体部署,执行《计价规范》之后,我国的工程计价将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1、全国各地均采用统一的清单计价格式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后者就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四统一”。

2、《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该规则计算对象主要是工程实物,一般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相对简单。

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

4、各地均编制适应于本地的计价依据,比如深圳市的《综合价格》(包含消耗量标准和配套的计量规则),为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分析提供参考。

从上面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深圳市的工程计价中正在使用的深圳市各专业建设工程《综合价格》,由于采用的就是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并且费用分类方法与《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格式极为相似,不应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具体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别,

需要作出必要的调整。

3、何谓消耗量定额?

答:

所谓“消耗量定额”,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消耗量定额”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由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发布的“消耗量定额”是指导性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

4、何谓企业定额?

答:

所谓“企业定额”,是指施工企业(承包商)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投标报价使用的、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和相应价格等的计价(报价)标准。

编制“企业定额”纯属企业自身的行为,每个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情况不一样,故每个企业的“企业定额”水平就不一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本企业的“企业定额”,以作为本企业参加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为评标时回应评标委员会“询价”的理由。

5、如何理解《计价规范》的“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答:

《计价规范》的“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广义的提法,但就承发包方式而言,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现行“定额”计价方式共存于招标投标计价活动中的另一种计价方式。

《计价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凡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论招标主体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是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私人资金等都应遵守《计价规范》。

1、什么是“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

答: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大、中型建设工程”是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划分界定。

为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适应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建设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和非工业建设项目分别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划分标准见《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计计234号文件附件)等文件。

一部分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工作中,不作为大中型的项目安捧有;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

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竣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

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

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以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为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其他项目为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和限额以下以及小型项目三级。

2、执行《计价规范》还应符合哪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答: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政策性、经济性、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比较广泛。

所以,《计价规范》提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主要指;《建筑法》、《合同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直接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设置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

《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设置,应考虑三个因素:

一是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二是附录中的项目特征;三是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

工程量清单编制时,以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细化,能够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将伴随出现,因此{计价规范》规定,凡附录中的缺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编制人可作补充。

补充项目应填写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

4、如何理解附录中的“工程内容”?

答:

《计价规范》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一个分项工程可能设计不同,由此所含工程内容会发生差异。

《计价规范》的附录中“工程内容”栏所列的工程内容没有区别不同设计而逐一列出,就某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言,确定综合单价时,附录中的工程内容仅供参考。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5、在执行《计价规范》第4.0.9条(即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的规定)是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计价规范》对工程量的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

(详见《计价规范》第4.0.9条)

执行中应注意:

(1)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2)工程量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3)《计价规范》第4.0.9条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哪些新要求?

答:

过去的合同,往往草率签订,扯皮太多,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表面上看这引发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执行起来由于属于新的模式,还会问题百出,关于这些问题,仅做如下探讨。

1、制定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双方以及有关方面管理工程,全面反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约定形成而又行之有效的行业惯例;是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

应当在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研究FIDIC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当前的工程实际,制定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改革现行工程款支付办法

要改进工程付款办法,取消工程预付款制度,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同时,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必然会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而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的问题也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

市场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改革到位以后,行政手段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保障作用大大减弱,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作用。

取消工程预付款、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资信评估制度,按照企业的资信等级不同,供业主作为选择施工队伍和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量、现款或是履约保单。

担保的依据,供银行确定是否出具履约保单以及保单出具条件、资金限额的依据。

为了保证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必须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按工程的形象进度统一划定进度款支付比例,业主不得任意调整。

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商带资、垫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

3、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并结合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大力推行。

工程保险包括业主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投资的市场风险;也包括承包商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施工的风险。

主要是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的工程保险,还有以施丁意外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以及施工机械等项目的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必须强制投保,并列入工程施工合同,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效益。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以后,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复杂的,上面讨论的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很多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未预料。

我们作为工程造价人员,要不断学习,积累知识点,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新模式下做好足够的准备工作。

2、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哪些配套环境需优化?

答:

推行和贯彻《计价规范》,必须搞好配套环境的优化。

一、必须真正彻底改变政府造价管理职能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订发布,不断修订完善全国统一的、强制性计价标准,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要根据各地实际,市场发育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计价办法,即工程造价计算的“游戏规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监管职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逐步把编制“量价合一”的计价依据,转变为编制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的“消耗量定额(指标)”:

应尽快摆脱长期以来的审查(审定)工程预算、结算、标底价格的政府定价和干预企业定价行为,转变为交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的市场取向。

应尽快实现社会中介服务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真正能够管住及有效监督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工程师的服务质量和行为,严格“准入”和“清出”制度,提高造价工程师的整体素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加快企业定额的制订

107号令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这个条款阐述了承发包价的形成机制一方面是竞争形成的,另一方面是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

基于这一机制,各个施工企业应该有一套根据自身技术、设备、管理、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体现本企业先进性的内部定额,这个定额对外可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对内作为编制施工组织、内部核算的依据。

是本企业已完工程数据的积累和提炼,并与施工方案实现双向反馈。

做到项目划分细,功能针对性强,充分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性化的企业定额,这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后,施工企业定额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企业个别成本只有以企业定额来衡量。

并以各企业个别成本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形成工程价格。

三、增强价格信息服务

作为计价改革的重要配套环境,各省地市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造价价格和信息的管理与服务,推行工程量清单后,大部分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将随着市场行情定价。

建设各方主体由于受人力、经费、渠道的限制,需要这方面的信息引导计价活动。

同时,在价格的采集和更新方面都有困难,这也是以服务促进宏观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评定标办法应与造价改革同步

评定标是招标投标活动最重要的环节,在有效投标者中选择最合适的项目承包者。

在工期、质量既定的情况下,公平竞争实际上是标价的竞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评标工作要加大综合单价的评议。

要扩大造价工程师参与评标的范围和人数,以便对报价进行分析核查质疑判断,选择经评审标价最低的承包企业。

如采取选出三份最低标书进行评审,并对疑议的报价单位进行面对面询标的办法是个较合理的办法。

五、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计价人员的专业素质、知识结构是个挑战。

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的因素较多,如施工条件和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条款等。

另外,由于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机制,也要求计价人员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知识,能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预测市场风险和建筑产品价格运行机制。

因此要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班和研讨班,给计价人员提供学习园地和学习机会,让大量计价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尽快适应计价改革的要求。

六、实施有效合同管理措施

实施有效合同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措施,在目前市场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应加大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合同备案制度。

同时,要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快各种担保和保险制度的推行,使合同活动处于利益风险共承担,权利义务均等的环境。

总之,工程计价办法的改革是个系统工程,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要求又要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这需要广大造价工作者在实践中共同推进工程计价办法的改革。

3、其他项目清单表包括哪些内容?

请举例如何填写?

答: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分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金、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1、招标人部分: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结算时按实际完成情况调整;材料购置金,是指招标人计划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的价款;

暂定金额,是招标人对无法明确报价的工程暂时确定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修改,结算时按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约定方式调整。

2、投标人部分: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包括总分包管理费和配合费两部分,总分包管理费是指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实施统筹管理

而发生的费用,如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协调、进度控制、管理安排、资料整理等:

配合费是指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提供工料协助而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运输设备、临时设施的使用。

、供施工用水电等。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零星工程量所计算的费用。

工程竣工后零星工作费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所需费用结算。

4、执行工程量清单后,工程造价中对人材机价格报价有什么样的需求,该如何来解决?

答:

我国加入WT0,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的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建筑企业施工技术、管理及市场运作水平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有赖于招投标体制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变革。

由此,国家推出了“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标原则和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新形势下,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由原来的静态指令性管理变革为动态的指导性管理,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成为主导思想,人材机的市场价格就成为建筑企业投标报价体现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体制的变革带来的工作模式的改变。

执行工程量清单后,造价人员的工作将发生巨大的变化,那么工程造价中对人材机价格报价有什么样的需求,该如何来解决?

首先,在量价分离的情况下,人材机的市场价格从哪里来呢?

一般是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建材商情或其他类似刊物能解决这些问题,但在新形势下这些刊物是难以满足要求的。

有关机构所发布的价格信息和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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