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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简字及相关诸字考辨

楚简“”字及相关诸字考辨

  楚简“”字及相关诸字考辨李运富我们在《楚简“”字及相关诸字考释评议》一文中介绍和评论了八种有代表性的意见,这些意见虽然都或多或少存在疑问,但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线索和有用的材料,使我们有可能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衡量,综合取舍,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置方案。

为了便于行文指称和便于对照原形,我们把前文归纳的14组字形复制在下面:

相关的未确释字1、辛——五行2、水+[辛+水]——五行性自命出3、业+攴——、语丛四4、[业+攴]+米——包山5、言+菐——包山五行穷达以时语丛一6、菐+戈——性自命出7、菐+刀——包山8、口+[菐+戈]——成之闻之尊德义9、心+[菐+戈]——性自命出相关的已确释字10、菐+臣——包山老甲语丛二11、[菐+臣]+木——老甲12、邑+菐——包山13、糸+菐——包山14、金+菐——包山上述各字中所包含的那个上部作三点竖或四点竖的近似形体,统一用“D”来表示。

我们认为,无论是对这些字形的认同还是别异,都必须联系所有相关的字形作总体分析,用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来处理其中的子项关系。

如果把楚简中从“D”的字当作一个总体来观察的话,会发现其中的个体有的可以认同,有的应当区分,就是说“D”可能不只一个来源,而是属于不同的字源系统。

这样考虑问题的话,我们就不会被一种思路所局限,从而便于吸收各家合理的部分,对不同的字源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我们的初步想法是:

《五行》中两个独用的“D”可以看作“辛”的变体,借用为“辨”。

刘钊先生、董莲池先生、许学仁先生都指出[i],古文字中的“辛”或与“辛”类似的形体有时可以在上面加饰笔而演变为“丵”,如《金文编》526页“宰”字所从“辛”作“”,而小篆的“凿”原来也是从“辛”的。

同时,许学仁还指出,古文字中的“辛”也可以在下面的竖画上加斜笔而类同刀形,如《古玺文编》1248号“”字,又如魏三体石经《尚书·无逸》古文“罪”所从“辛”作“”,还有《汗简》、《古文四声韵》中的“辛”字及偏旁“辛”许多也是下面作刀形,其实并非“辛”字从“刀”,也不是像董莲池分析的那样从“人”,只是原来的竖画稍斜,再加上一装饰性的斜笔就变成了既像“刀”又像“人”的形状。

设想一下,如果在演变成“X1”形的“辛”字下面也加上一个斜笔呢,那不正好就是第1组即《五行》中的“”吗!

所以我们认为《五行》中两个独用的“D”应该是“辛”字的变体。

《五行》的“辛”马王堆帛书有异文作“辩”,董莲池、许学仁二先生都认为是“辩”字之省,其实也可以看作“辩”或“辨”的借字。

因为我们尚未发现战国以前有“辩”字或“辡”字,唯一可依据的材料是《古文四声韵》引古《老子》有从言从辛的“辩”字,这个“辩”字应该分析为从“言”“辛”声,借声符字代替谐声字,是战国文本用字的普遍现象,如用“谷”为“欲”、用“者”为“诸”等,所以“辛”可以用为“言+辛”或“辨”。

楚简中从“言”从“D”的字之所以不释作“辩”,是因为那些“D”跟《五行》的“D”不一样,它们的上部虽然可以跟“辛”字变体的上部认同,而下部所从的“人”形是分离的,并且一般写作“又”,还有从“廾”从“大”的写法,这些写法都是难以归纳到“辛”的形体系统中的,所以“言+D”的“D”并非来源于“辛”。

可以释作“浅”的那个字中的“D”或从“辛”省,或从“辛”省从“水”。

上面已经说过,“辛”字及类似形体可以变体为“X1”或“X2”,所以我们同意刘钊先生把《古玺汇编》3982号的“”字释作“浅”,这个字的左部就是变体的“辛”字,全字从水辛声,应该是“浅”的异体字。

而楚文字中“辛”类的这种变体作构件时都简省作“”或“”,故第2组郭店简《性自命出》的“”是“浅泽”的合文,上部的“浅”字就从“水”从简省的“辛”声。

同组《五行》中作“浅”讲的“”,其右边的“D”上面是简省的声旁“辛”,下面又再从“水”,可以看作义符累增,犹“州”之作“洲”、“然”之作“燃”,所以是“浅”字的另一个异体。

刘钊先生认为楚简的“D”都是“辛”的变体,而《五行》两个“浅”中的“D”写法不同是因为辛字“所从的一竖笔两侧向上的斜笔因笔画割裂的原因个别的变成了点”。

我们不同意其它字中的“D”也是“辛”的说法,理由已见前文。

至于《五行》“浅”字的“D”也不等于“辛”,而是上“辛”下“水”,所谓“笔画割裂”比较勉强,因为从楚简其它“D”字可以看出,“”形就相当于“辛”形,是独立的部分,跟它下面的形体不是连着的整体。

如果“浅”字右边的“D”真是“辛”字“两侧向上斜笔”的割裂,那就应该像“X1”“X2”及“”中的“辛”那样,在割裂的四竖点之上与两横点之下不应该有一横,这一横本来就是“X1”或“X2”形下面两侧向上斜笔及其竖画的省并,所以不可能再出现割裂的四点。

而且,如果所有的“D”都是“辛”的变体,为什么其它字的“D”都没有“笔画割裂”,而偏偏“浅”字的两个“D”都同样地被“割裂”了?

这种整齐的形体分布,除了来源不同外,没有别的更好的解释。

许学仁先生也“颇疑其构形,从‘水’‘’声”,并注引刘信芳“亦考订郭店《五行》46之‘’字,应是以‘’为基本声符”,但不知他们把右下部的“水”形是像刘钊先生一样当作“辛”的一部分,还是跟我一样看成累增的“水”旁。

不过这个累增的“水”旁也可能是对“辛”字下部竖画及其斜笔的有意识改造,但既已改造成“水”,就跟上部分离成了两个构件,不能再把“水”看作“辛”的一部分,更不能把它跟“言+D”等字中的“D”认同为一。

相当于“窃”字意义的那几个字中的“D”应该来源于“业”。

许学仁先生也是持这种意见的,他说:

“郭店竹简《语丛四》中‘窃’字从攴业声,当隶定为‘业+攴’,古音‘窃’声在月部,‘业’声在怗部,‘窃’、‘业’月怗旁转,因得相假。

”“怗”部也叫“叶”部或“盍”部,在各家的音系里都跟月部是旁转关系。

后代读音跟“窃”相同的“怯”古音也是属叶部的,“业”字的繁形有增“去”为声符的,如《秦公簋》作“”,其实《中山王壶》的“”也可以看作从“去”得声,只是“大”为“业”和“去”的共享形体。

可见“去”应该有接近“业”的读音,因而“业”“窃”“怯”古音都是相近的。

就字形来说,“业”本像古代悬挂钟或磬的架子两端的柱子,上面是防止横梁滑落的短柱,下面是支架。

木制的支架形也像“木”字的形状,所以“业”的下部原本作“木”形,也可以作“大”形或交叉形,“大”形又讹作“火”形和“矢”形。

“业”字下部的这种变化有一个很好的类比材料,那就是“乐”,“乐”字下部也是像乐器的支架形,而写法也有作“木”、作“大”、作“矢”、作“火”的,可见把“”中的“D”认同为“业”,在形体演变上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如此,第3组的“”字就应该是从“攴”“业”声的字,这个字是否就是“窃”的异体还不敢肯定,但第4组包山楚简中从“米”“”声的字应该就是“窃”的异体,因为“窃”原本也是从“米”的,而“”如果另有本义的话,则属于声旁字的借用。

这两组四个相当于“窃”的字样,其中的“D”下面都作“矢”形,跟第2组相当于“浅”的字和第5组相当于“察”义的字形体上造成整齐分布,说明它们来源不同。

至于《包山楚简》157号简的“”,其“D”旁下面也作“矢”,那可以理解为偶然同形,因为它们都是由“大”形变来的,但“大”形的功能并不一样,所以不能据此将所有从“言”从“D”的字都看作从“业”得声,因为“业”的构形是无法演变出“言+D”的“D”所包含的“又”“廾”“人”“刀”等部件来的。

“言+D”中的“D”应该来源于“仆”,是“仆”的省变体。

汉字中有“朴”等许多从“菐”得声的字,《说文解字》认为“仆”也是“从菐,菐亦声”,那“菐”是什么字呢,却没有人说清楚。

许慎说:

“菐,渎菐也,从丵从廾,廾亦声。

”徐铉注:

“渎,读为烦渎之渎。

一本注云:

丵,众多也。

两手奉之,是烦渎也。

”段玉裁注:

“渎菐,叠韵字。

渎,烦渎也。

菐,如《孟子》书之‘仆仆’,赵云‘烦猥貌’。

”这样的分析形义很难吻合,而且事实上文献中至今并未发现这个意义的“菐”或“渎菐”,可见许慎等人的说法是靠不住的。

金文中确曾出现过“从丵从廾”的字,如《伯晨鼎》、《多友鼎》、《王臣簋》等,但都用为“对”,可能是“对”的省变体,也可能是另一字借用为“对”,但都与“菐”无关。

那么,这个常作偏旁而读“pu”音的“菐”是怎么来的呢?

我们认为实际上就是“仆”字之省,按许慎的分析方法可以叫作“仆省声”,而“仆”字本身并非形声字。

甲骨文“仆”作“”形,“象身附尾饰,手捧粪箕以执贱役之人。

金文字形渐变从‘人’,与小篆接近。

”其实不只尾饰,还有“辛”形的头饰。

后来省掉粪箕,把表示秽物的几点移到“辛”上,象形的人换用义符“人”移到左边,捧箕的双手变从“廾”,于是就成了金文中接近篆体的“”。

当然这只是基本形体,还有许多变体,都是可以看出演变线索的。

楚文字的“仆”另加“臣”作义符,而原来的繁化的“辛”形都省作“”或“”,“廾”也省换成“又”,于是就有了从“臣”“仆”声的“”。

出于布局的美观和书写的便利,从“臣”的“仆”往往进一步简化掉“仆”字右下部的“又”,并把“臣”字放在右下,于是形成“”“”“”等字样,有时省“人”不省“又”,作“”形,有时连“人”带“又”都省掉,作“”形。

可见“仆”作声符时是可以省掉“人”旁的。

包山简的“菐+阝”也有省与不省的多种写法,如“”可以算是全形,只是“人”挪到了右下角,而“”“”则是省略了“人”形的。

因此我们认为作为声符的“菐”其实就是“仆”,汉字中并不存在独立的《说文》训“渎菐”的“菐”。

“仆”字作为声符有许多变体,除上面提到的以外,还可以省掉右下部而将“人”移到右下,右下的“人”又可以换从“大”,也可以只省掉人形而下面仍从“廾”,“廾”又可以换从“又”。

这些变体在已被确认为后来从“菐”得声的几组楚文字中都有出现。

如果比较第5组“言+D”及6至9组各字所从的“D”形,不难发现,后者的“D”跟前者的“菐”的写法总体上是对应的,它们都有下部或从又、或从廾、或从人、或从大、或既从“人”又从“又”、或仅留上部而省去下部所从等写法。

因而这些“D”是绝对可以跟“菐”字认同的,它们都是从金文“仆”字演变而来的,各种写法都可以从金文的“仆”字得到解释。

因此,我们说第5至第9组中“言+D”、“D+戈”、“D+刀”等字的“D”来源于“仆”形体上是完全可以讲清楚的,不仅有从“仆”到“D”各种形体的演变线索,而且有已释的从“菐”得声的字的形体系统的事实证明。

那么,这个从“言”“菐”声的字究竟是什么字,为什么会跟“察”构成异文呢?

我们认为“言+菐”就是葛英会先生提到的《集韵》的“言+仆”[ii]。

《集韵》训“以言蔽也”,实际上是用同义词“蔽”来作训释词,之所以要加上“以言”,是因为“言+仆”字从“言”,为了强调形义之间的联系而已,这是《说文解字》以来形训家们的惯用方法。

“蔽”由遮蔽义引申出概括义,由概括义引申出相当义,由相当义引申出审断义,所以《论语》“一言以蔽之”何晏注“蔽”犹“当”,而“当”《小尔雅》训为“断”。

《尚书·康诰》“丕蔽要囚”、《宋史·志·刑法一》“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其中的“蔽”都是指审判定罪。

“言+仆”训为“蔽”,是因为两字都有“审断”义,属义项交叉的同义词,而不是像葛先生说的那样“言+仆”读为“蔽”,若读为“蔽”,则字异而词同,《集韵》岂能以同词相训!

但传世文献中不见“言+仆”或“言+菐”字,又怎么能够证明这个词具有“审断”的意义呢?

而且“审断”的义项也不完全切合楚简“言+菐”字的用例,那这个词还有更能适合楚简用例的意义吗?

这就得感谢王宁先生提到的“覆”了[iii]。

楚简“言+菐”和《集韵》“言+仆”所记录的词语应该就是《说文解字》和《尔雅》等工具书用“察”“审”作同义词来互训的“覆”。

《说文解字》:

“察,覆审也。

”《尔雅·释诂》:

“覆、察,审也。

”可见“覆”跟“察”和“审”同义,它们既可以表示“审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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