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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美国宪法

(1)论文

关键词:

阿克曼/革命/宪法政治/人民主权内容提要:

在美国宪法学界,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系列中提出的二元民主理论可以说是“过去半世纪中美国宪法思想的最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阿克曼的宪法理论带回到其在美国宪法学中的语境,在这一基础上解读了革命与制宪、宪法政治与常规政治、以及人民主权的法律表达与实践等二元民主论的构成要素。

而回到中文语境,本文认为阿克曼的宪法理论是我们重新理解美国宪法

(1)的窗口,而不是解读中国宪法的工具,这不仅是因为阿克曼本人对于其理论的定位,也是比较宪法学自身的逻辑要求。

1980年,耶鲁法学院的布鲁斯·阿克曼教授出版了《自由国家内的社会正义》。

在这本正文即达378页的正义论著作中,阿克曼以自由对话(liberaldialogue)为基础概念建构了他的政治理论体系。

在历经十年之功完成该书后,阿克曼当即做出了一个决定:

他不应该像他的老师罗尔斯那样,建构了一个正义理论的体系,然后用去一生时间修补、捍卫与完善这个体系。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阿克曼教授开始了他对美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探索。

由1983年在耶鲁法学院的斯托尔斯讲座中的《发现宪法》,1984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的经典论文《超越卡罗林产品案》,再到出版于1990年的《我们人民》系列之第一卷《原理》,1998年出版的第二卷《转型》,201X年应邀在哈佛法学院发表的霍姆斯讲座“TheLivingConstitution”以及同年出版的宪法史研究《建国之父的失败:

杰斐逊、马歇尔与总统制民主的兴起》,当然还包括在未来几年内计划出版的《我们人民》系列的第三卷、第四卷……三十年后,阿克曼教授的美国宪法研究可谓建立了一个无法绕过的学术传统,树立了一个难以逾越的学术丰碑。

这一判断不仅适用于美国的宪法学者,也适用于那些希望理解美国宪法的中国学者。

中国宪法学界从来未曾忽视阿克曼教授及其宪法理论。

例如,阿克曼曾于201X年秋造访北京,并在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分别发表学术演讲;而《我们人民》系列已出版的两卷也早已译为中文出版。

但是,我们关于阿克曼理论的译介与检讨却始终未能进入美国宪法理论的脉络与阿克曼理论自身的语境。

阿克曼的理论在国内宪法学界看似热闹,但危机却在于我们始终难以摸到其中的门道。

一个简单的例子,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第一章中提出的几个概念——二元主义(dualism)、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moment)、以及高级立法(higherlawmaking)和普通立法(normallawmaking)——几乎成为我们所理解的阿克曼宪法理论的全部,在很多时候甚至成为一种万能概念,不加检讨地运用于中文语境。

桑斯坦教授曾将《我们人民》之第一卷称为“过去半世纪中美国宪法思想的最重要贡献之一”。

但在我们这里,这一“最重要的贡献”却成为几组概念就可以“一言蔽之”的东西。

阿克曼理论在中文语境内的境遇既反应了我们在理解美国宪法时所具有的幼稚病,也有来自于其宪法理论自身的某些特质,甚至包括在中文翻译上的偶然原因。

可以说,阿克曼宪法理论的误译与误读不仅让我们误解了其所阐释的美国宪法史,也因为那些盲目的概念暴政让我们误会了中国宪法的运作。

鉴于此,本文将尽可能地还原阿克曼宪法理论的原本面目:

这既包括在美国语境内如何把握阿克曼的二元宪法论,也将在必要处检讨我们如何运用这一理论来理解我们自己的学术与宪政事业。

为此,本文作者所做的工作并不复杂,在方法上也无甚技巧:

在系统地阅读本文开篇所列举的阿克曼教授的主要宪法论著后,再回头重读《我们人民》的第一卷——尤其是真正构成该卷之基本的章节,从新理解那些为我们平日挂在嘴边、写在文中的宪法概念。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把阿克曼的宪法理论带回这一学术之旅的最初。

严肃的理论探索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天书,也不是猛拍脑袋得出的臆想。

作为外国读者,要真正把握阿克曼的宪法理论,首先要做的当然是回归该理论的语境。

第二部分构成了本文的主体,它起始于一个程序问题:

即究竟该如何阅读阿克曼所著的《我们人民》第一卷,此后将具体地呈现阿克曼理论内的三对核心概念:

革命与制宪、宪法政治与常规政治、联邦宪法第五条所组织的宪法政治与三权分立模型所组织的宪法政治。

在内容上,《我们人民》第一卷将构成本文研讨的主体,当然,本文也将在必要时引入阿克曼教授其它论著的内容。

第三部分将考察阿克曼宪法理论与我们的关系,具体地说,阿克曼的二元民主论既非普适性的宪法原理,也不是完全局限于美国经验的理论建构,因此,阅读阿克曼的宪法理论无法回避一个问题:

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何用途,又如何避免可能的误用。

一、回归语境对于中国宪法学界而言,在理解美国宪法及解读其理论时所面临的一个挑战在于如何进入其实践与理论的脉络,否则就将陷入一种非语境化的困局。

自201X年的齐玉苓案后,在宪法学界有关“宪法司法化”的大讨论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美国宪法学家及其理论的身影。

但是,美国宪法理论在中国的引入经常不是让我们更好地去理解美国宪政,很多时候是要运用这些舶来的理论服务于自家的理论目的。

在过去十年间,美国宪法理论的各家各派可以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令人目不暇接。

但缺乏反思的学术引进使得我们经常无法判别理论的良莠,有时甚至是毫无辨识力的“捡到碗里就是菜”。

中国宪法学的论文内通篇都是美国宪法学者说了些什么,却压根未能理解这些学者究竟是否这样说,又为何这样说,以及在何种背景下这样说。

因此,我们应当反思这种“为我所用”的态度。

即便我们抱着纯粹地认识美国宪政的目的,我们的理解也大都缺乏一种历史感和语境感。

也许语境感的缺乏是跨文化沟通所无法避免的理解困境,但问题在于我们必须自觉地意识到语境感的缺位,而不能陷入一种集体的无意识。

何谓历史的语境感?

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于美国的宪法学者而言,他们知道毕克尔教授在1962年出版了《最不危险的分支》,18年后,伊利教授在1980年出版了《民主与不信任》,[11]再经过11年,阿克曼教授出版了《我们人民》的第一卷。

在美国宪法学内部,这种宪法学在时空内的传承基本上是一种内化的体验,无需多言。

但在中国宪法学界,这些跨越世代的宪法理论却出现在一个压缩后的历史时空内,甚至经常会出现时间上的扭曲。

例如,伊利著作的中译本是在201X年出版的,而毕克尔著作则要等到4年后才有中译本。

更有甚者,《我们人民》系列的头两卷在中文世界内的出版顺序就是颠倒的,先在201X年出版了第二卷,才在201X年出版了第一卷。

这种扁平化的压缩认知,如果不加以自觉的反思与检讨,最终就只能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而在理论与实践环环相扣的美国宪法学领域内,“不知其所以然”往往也就无法真正“知其然”。

当然,本文并不是要专门检讨国内宪法学界在研究美国宪法时的诸多症候,因此,具体到本文,我们的问题在于如何将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内的理论探索回归至最初的语境。

让我们从耶鲁法学院的毕克尔教授开始。

毕克尔是阿克曼在六十年代求学于耶鲁法学院时的授业恩师。

[12]在师承关系之外,毕克尔出版于1962年的《最不危险的分支》在今天被公认为是美国宪法理论的当代原点。

而要理解毕克尔的著作,我们则应当回到上世纪五十、六十年代之交因沃伦法院的布朗案[13]判决所引发的一场有关司法审查的经典对话。

这场学术大讨论由勒尼德·汉德法官在1958年的哈佛法学院霍姆斯讲座开始,[14]中间尚有一年后(1959年)威克斯勒教授在同一讲坛上的著名演讲,[15]耶鲁法学院查尔斯·布莱克教授在1960年出版的《人民与法院》,[16]再到1962年由毕克尔的著作来完结了这场辩论。

半个世纪后,这场辩论中的头三篇在非专业人士内已经少有人问津,但《最不危险的分支》一直还是研究美国宪法所无法回避的地标。

这其中的原因多少在于毕克尔所提出的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difficulty)设定了后世美国宪法学的论域与议程。

[17]困难之根本在于司法审查是我们制度内的一股反多数的力量。

回避这一无可回避之现实可以有多种方式。

马歇尔的方法则是他声称代表“人民”来执行他们自身为有限政府之制度所创设的限制……马歇尔本人则追随着汉密尔顿,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拒绝认为司法审查意味着司法权高于立法权……“它仅设定人民的权力同时高于两者;如果在立法中所宣布的立法机关意志不符合在宪法中所宣布的人民意志时,法官应该听命于后者而非前者。

”但是,如此运用的“人民”一词是一种抽象之存在。

它并不必然是无意义的或者破坏性的,但却每每充斥着情绪同时无实体之存在——这一抽象理念掩盖了一个现实,即当最高法院宣布立法法案或民选执法者的行为违宪时,它反对的是此时此地的真实人民之代表的意志……[18]上述这段话可以说是反多数难题在美国宪法理论内的首演,因此可谓是不朽著作中的不朽篇章。

影响力所及,它应当是美国宪法著作内最重要的一段话(请注意,这里没有“之一”)。

但是,作为“过去二十年间最具创造力的宪法理论家”,[19]毕克尔只是创造了反多数难题这个概念,而不能说是一手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宪法学传统。

毕克尔的理论事实上镶嵌在由塞耶、霍姆斯至法兰克福特的一个伟大的宪法学术传统中。

这是一个我们在理解美国宪法理论时必须自觉意识到的一条学术脉络,不仅是因为这条线索串联起了霍姆斯、法兰克福特、毕克尔这些美国法律内的殿堂级人物,也因为由他们所代表的学术传统实际上构成了二十世纪美国宪法理论的主线。

这条以毕克尔为学术轴心的主线可以说定义了美国宪法理论在二十世纪内的坐标系,只有在坐标系得以确定之后,我们才可以理解包括阿克曼在内的后世宪法学者的相对位置,而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那些舶来的美国宪法理论以及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美国宪法实践。

让我们由毕克尔向前追溯。

毕克尔曾在1952年担任法兰克福特大法官的助理。

而法兰克福特在任职最高法院前曾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他在年轻时代的偶像则是那位时常在最高法院发表反对意见的霍姆斯大法官;再向前,塞耶教授则是霍姆斯短暂任教哈佛期间的同事。

我们知道,塞耶教授在1893年的《美国宪法学说的起源与范围》公认是美国宪法理论的开篇之作。

塞耶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影响深远的“明显错误”标准:

简言之,只有在立法的违宪性“确定无疑”之时,法院才应宣布法律违宪;[20]而霍姆斯则在他写给拉斯基的信中如此定位法官在民主社会中的角色,“如果我的公民同胞们要下地狱,我也将帮助他们。

因为这就是我的工作;”[21]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更是因为不同意沃伦法院的宪法判决而中风入院。

因此,无需多言,这一由塞耶沿袭至桑斯坦的学术传统乃是贯穿二十世纪美国宪法理论的司法节制学说。

而毕克尔则因他的“反多数难题”成为这一传统在理论界的代言人。

通常认为,反多数难题的诘问指向了司法审查与民主之间的张力。

换句话说,为何非民选因此也无需向选民负责的法官有权审查民选代议分支的政治决策?

自毕克尔提出这一难题后,为反多数难题求解成为困扰着数代美国宪法学者的中心任务。

[22]但在这里,我们不妨回到反多数难题这一理论范式的最初出处,从反多数难题的提出来检讨二十世纪美国宪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面的缺失。

回到上文所引的毕克尔在提出反多数难题时的原文。

仔细品读这段话不难看出,反多数难题的确立需要一个基本前提:

消解人民!

更准确的说,在毕克尔的宪法理论体系中并没有也不应该有“人民”这个概念。

为什么是他毕克尔可以提出反多数难题?

原因就在于毕克尔揭开了“人民”的面纱。

用毕克尔自己的原话来说,“这一抽象理念掩盖了一个现实。

”在语境内,这句话可以补全为“正是人民的抽象理念遮蔽了反多数难题的制度现实”。

也因此,在这段300余字的论述中,毕克尔反复强调人民是一种“抽象”、“无实体”的存在。

因此,他要凸显的乃是“此时此地的真实人民之代表”,而不是那些“每每充斥着情绪”、而且经常是“无意义的或者破坏性”的“人民自己”。

因此,毕克尔的“人民”才要加上引号,表示的是人民的虚化。

[23]如果说反多数难题所要表达的乃是司法审查与民主之间的紧张,那么毕克尔传统中的民主关注的乃是“此时此地”的“真实人民”之“代表”——国会以及民选代表的政治决策。

从宪政设计上来说,参议院是由六年一度的民主选举所组建,众议院更是由两年一度的选举组建,因此,他们代表着“人民”,而法院(至少是毕克尔所要讨论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经由选举产生的,因此他们无法代表着“人民”,反多数难题由此而来。

作为一位美国宪法学者(也作为毕克尔的学生),阿克曼在自己的宪法理论中自然无法回避反多数难题,但即便用阿克曼本人的话来说,他所做的是消解(dissolve)而不是解决(solve)了反多数难题。

[24]何谓消解,又何谓解决,这里微妙的一字之差事实上映射出在理论建构上的关键区别。

伊利教授(同样是毕克尔任教耶鲁法学院时的学生)在《民主与不信任》中是在“解决”反多数难题。

既然你毕克尔说司法审查是反多数的、不民主的,那么我伊利则要证明,司法审查——至少是沃伦法院的宪法裁决——所要做的恰恰是疏通民主变革的渠道与保护政治偏见歧视的少数群体。

因此,伊利和毕克尔事实上构成了工整严谨的一问一答。

伊利所要做的是为反多数难题提供另外一种答案,由始至终,伊利从未否定毕克尔在定义反多数难题时的一个根本前提:

美国宪法里面没有“人民”。

[25]阿克曼当然要给出自己对反多数难题的解答,但阿克曼在《我们人民》中的核心工程在于瓦解毕克尔命题的根基:

把人民带回到美国宪法的学术讨论中。

阿克曼以“我们人民”为其美国宪政史多卷本命名多少已经道出其中的关键。

“人民”一词在阿克曼那里不再是一种“无意义”的抽象存在,而是一个具备法律人格和组织形式的宪法行动者;不再是一种“破坏性”的乌合之众,而是由美国宪法所设定的在危机或关键时刻启动宪法政治的政法组织。

在毕克尔那里,即便建国者汉密尔顿在建国大纲《联邦党人文集》内提出的“人民”都是一种虚化的修辞;而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内所要做的正是从“遥远的过去”(尤其是“普布利乌斯”那里)找寻“人民”在美国宪法中的组织机制。

当人民不再等同于“此时此地的真实人民之代表”,国会与法院在民主金字塔内处于同一位阶(或者说国会内的政治精英与法院内的司法精英只是以不同的方式“代表”着我们人民),反多数难题就变成了无本之木,毕克尔的诘问也失去了原有的杀伤力。

因此,至少在美国宪法学中,正是阿克曼以及他的《我们人民》将“人民”这个被放逐已久的概念重新带回到宪法学的讨论。

关于此,美国建国史学家埃德蒙·摩根有过精准的一句话概括:

“它赋予了由摸不着(elusive)、看不见(invisible)、听不到(inaudible)的主权人民所拥有、治理与享有的政府以实效意义(pragmaticmeaning)。

”[26]二、美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

阿克曼命题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系列中所进行的历史重现与理论重构可谓是美国宪法学内屈指可数的大理论之一。

而国内宪法学界也并不陌生阿克曼的宪法理论。

宪法政治、宪法时刻、二元民主这些概念被视为外来的先进理论,在我们自己的宪法学论述中随处可见。

但表面的熟悉往往掩盖着根本的陌生:

阅读阿克曼的文字并不困难(如果你愿意去读的话),但真正把握阿克曼的理论却并不简单(如果你真的希望去把握的话)。

事实上,我在下文中就将指出一个“程序”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我们在理解阿克曼时的问题。

(一)程序问题:

如何阅读阿克曼?

翻开《我们人民》的第一卷,这本正文有322页的著作在结构上并不复杂。

从目录处可以看出,在简短的“致谢”之后,全书基本上一分为二:

第一部分是由第1页至162页的“发现宪法”(DiscoveringtheConstitution)第二部分是由第163页至322页的“新联邦党人主义”(Neo-Federalism)。

如果熟悉美国学术论著的八股格式,认真的读者应该产生一个问题:

这本书为什么没有“导言”?

虽然并不是每一本英文学术论著都要由“导言”开始,虽然真正的大师有权不受刻板规范的束缚(如果他愿意的话),但“导言”的缺失在这里是一个并非杜撰出来的问题。

正如下文所示,如果没有理解这个问题,那么在阅读《我们人民》第一卷时很容易出现偏差,“误入歧途”。

阿克曼在书内并未直接交代该书为何没有“导言”。

但如果将《我们人民》第一卷放在阿克曼理论的脉络中进行理解的话,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

《我们人民:

原理》并不是一本单独存在的书,而是一个三卷本甚至多卷本写作计划的开篇。

因此,该书第一部分“发现宪法”事实上正是阿克曼所设计的“导言”。

只是这篇占去第一卷之一半篇幅的“导言”并不是第一卷的序言,而是整个三卷本写作计划的序言。

认识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已经不难将这个由六个章节组成的大导言分解开来,各自对号入座。

第一章“二元民主”(DualistDemocracy)乃是第一卷第二部分“新联邦党人主义”的“导言”;此后,第二章“两世纪的迷思”(TheBicentennialMyth)、第三章“一部宪法,三种政体”(OneConstitution,ThreeRegimes)、第四章“中期共和国”(TheMiddleRepublic)、第五章“现代共和国”(TheModernRepublic)这四个章节大致构成了第二卷《我们人民:

转型》的“导言”;而最后的第六章“解释的可能性”(ThePossibilityofInterpretation)当然是迄今尚在写作中的第三卷《我们人民:

解释》的“导言”。

由此看来,“发现宪法”在第一卷甚至全三卷中的地位其实相当特殊。

由第二章“两世纪的迷思”开始,阿克曼已经在预支第二卷甚至是第三卷的内容。

作者这样做当然有他自己的理由。

学术著作的八股格式事实上也要求阿克曼在起始处交代这一多卷本写作计划的纲领。

但问题在于这一“大导言”前置的行文结构会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我们对第一卷本身的理解。

从第二章开始,阿克曼已经在运用他的二元民主论抛出了一个又一个的震撼性命题,诸如,1787年宪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它既超越了费城会议代表所具有的职权,也突破了原邦联条款的修宪规定;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性既不是源于联邦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修宪程序,也不是美国内战的血与火,而在于由重建共和党所创造出的一种新宪法政治;罗斯福在1930年代的新政实现了一次没有见之于文本的宪法转型,因此洛克纳案的判决在1905年是正确的,只是被三十年后的新政“修宪”所否决。

读者经常会把时间与精力用在吸收与消化这些阿克曼在第一卷内提出、但放在第二卷、第三卷内处理的命题,因此,“大导言”前置有着喧宾夺主的负效应,由此造成的是,读者在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一章中对“二元民主”浅尝辄止后,就淹没在上述一个接一个冲击力极强的有关美国宪政史的重构命题中。

但如果说第一卷《原理》的真正要义在何处,那么它位于第二部分的“新联邦党主义”。

“二元民主”的理论不是阿克曼拍脑袋得出的结论,而是在深入美国建国与制宪史后提炼出的理论。

正是在这第二部分,阿克曼将交代二元民主是从哪里来的,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因此,如果要真正理解《我们人民》第一卷,我们需要(至少)阅读这本书两遍,并且是两种不同的读法。

第一遍是从头至尾按照顺序的阅读;第二遍则要在读完第一章“二元民主”后,直接跳到第二部分,按照顺序重读第二部分的五个章节,分别是第七章“普布利乌斯”(Publius)、第八章“被遗忘的革命”(TheLostRevolution)、第九章“常规政治”(NormalPolitics)、第十章“高级立法”(HigherLawmaking)、第十一章“为什么是二元主义?

”(WhyDualism?

)。

只有将全书的第一章与第二部分勾连起来,才可以把握阿克曼在第一卷内到底讲了些什么,而不是人云亦云地复述一些阿克曼理论的皮毛。

与此相关的是第一卷的副标题Foundations应该如何翻译?

Foundations在这里译为“宪法的根基”或者“奠基”都不准确;译为“建国”更是混淆了foundation与founding两个不同的英文单词,准确的翻译应该是《我们人民:

原理》。

(二)实体问题:

理解二元民主关于阿克曼宪法理论的一个基本认识:

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内提出了他的二元民主论,认为二元民主论(区别于一元民主与权利本位主义)乃是理解美国宪法历史的钥匙。

二元民主论主张,“二元主义的宪法寻求区分在民主制内可能做出的两种不同的决策。

首先是由美国人民做出的决策;其次是由他们的政府所做出的决策。

”[27]人民的决策就是所谓的“高级立法”,其在二元民主的框架内被赋予高级的民主正当性;与之相对的则是代议政府在常规政治内做出的日常决策,也就是阿克曼所谓的“普通立法”。

在二元民主框架内,“普通立法”无权去超越或篡改“高级立法”,因此,法院就成为高级法的守护者,以防止在人民退场后政治精英假托人民之名来实现自利的政治变革。

很多时候,阿克曼在《我们人民:

原理》前十页内讲到的东西构成了我们对其理论的基本认知。

但诚如阿克曼所言,“如此简单的陈述所提出的问题要远远多于它所回答的问题。

”[28]确实如此,二元民主究竟由何而来,其制度组织形式为何,又在美国宪法历史内有何体现,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唯有继续读下去。

1.革命与制宪讨论美国革命与制宪之间的关系,无法绕开的著作之一就是比尔德在1913年出版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

[29]当然,无论在今天的美国法学院,还是中国法学院,比尔德的原书已经少有人读了。

但是,正如洛克纳成为困扰美国司法审查与宪法解释的一个幽灵,比尔德在该书中提出的命题成为了纠缠二十世纪美国宪法理论的一个魔咒。

任何著作都有其时代背景:

如果说世纪末的后原旨主义时代美国宪法学理论充斥着盲目的祖先崇拜论调,那么世纪初的进步主义时代的政法理论则热衷于对建国之父们的“揭黑”、“爆料”与“耙粪”。

比尔德命题说起来非常简单:

1787年制宪是经济精英们在费城独立厅密室内策动的一场反革命“政变”,是对1776年革命的背弃与否定。

不要忘记,正是比尔德从故纸堆里“重新发现”了十九世纪无人问津的《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使得其在二十世纪成为美国政治理论的经典篇章。

[30]为了支持他的命题,比尔德曾经引用麦迪逊在第10篇结尾处的一段话:

“纸币、债务取消、财产的平等分配、或者所有其它不当甚至邪恶的计划也许会在联邦的某个特定成员内部蔓延,但却难以传染给整个联邦体。

”[31]在比尔德看来,这句话可谓是如山的铁证:

“宪法之父”麦迪逊将“纸币”、“债务取消”、“财产的平均分配”称之为“邪恶计划”,而制宪的目的则是要围追堵截这些“邪恶计划”。

费城制宪的反革命动机可谓是昭然若揭、跃然纸上!

虽然以现今社会科学研究的标准来看,比尔德并未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后世学者事实上早已用其书中所罗列的以及更多的证据反驳了比尔德的命题。

[32]但比尔德命题所提出的美国宪法与革命的关系问题并未因此消失,而这事实上也构成了阿克曼二元民主论在历史和理论上的一个起点。

从第七章“普布利乌斯”的一开始,阿克曼就提出了自己的反比尔德命题:

“本部分将美国二元主义的历史根源追溯至建国。

如要发现二元主义的根源,我们必须学会站在建国者的立场上去把握建国者:

作为成功的革命者,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带领他们的公民同胞们投身于公共的集体行动,即便因此付出巨大的个人代价。

”[33]因此,美国的建国者是“一次又一次”的“成功革命者”。

在这里,如果比尔德命题是在割裂1776年与1787年,那么阿克曼所要做的乃是要沟通1776年与1787年:

1787年不仅不是1776年的反命题,而且完成了“美国革命的宪法化”。

“革命的冲动并没有破坏宪政秩序之构建:

宪法乃是一场成功革命的自然高潮。

”[34]因此,成功的革命者既不应幻想所谓的“不断革命”,也不应患上“革命健忘症”,革命的成功正在于革命的宪法化。

[35]正如下文所示,“宪法化”并不能被解读为宪法终结了革命,而应理解为寓革命于宪法之中。

套用英文中的一个用法,则可以说是“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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