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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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1994年3月29日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相关文件
第六条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号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对农村的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或劳务的企业和单位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
1.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包括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的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2.上述行业实际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3.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指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4.提供县级以上(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相关文件证明或资格证书。
5.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6.县级以上(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相关文件证明或资格证书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相关文件
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
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第256号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第二十条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1.学校批准成立设计研究院的证明文件。
2.所取得的收入为开展设计研究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3.科研、生产是配合教学,为教师、学生提供实践场所。
4.免税的收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 国税发[1994]132号)
相关解释
咨询业仅指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
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科技咨询等服务企业。
技术服务业:
实质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的结构,改良流程,降低成本等专业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从事技术服务经营单位应取得市(含)以上《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另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业还必须签订技术服务业合同和使用技术交易发票。
未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证书的软件开发的新办软件企业可以按照新办信息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未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证书的生产通用软件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属于第三产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南京国税局所得税处2005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
1.咨询业指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
2.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的行业资质证书。
3.信息业指从事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4.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的结构、改良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
5.从事技术服务业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市级以上(含)《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相关审批备案资料
1、咨询业:
省级以上(含)的行业资质证书
2、技术服务业:
市级以上(含)《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个人理解:
(1)未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证书的生产通用软件产品为主的企业,南京规定有所偏颇,其执行的依据过于严谨。
(2)对于这条规定,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理解为首先是其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税项目,其中涉及的特别行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如:
招标行业,市场调查公司,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公司等;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
交通运输企业是指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邮电通讯业包括从事邮政与电信业务。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
1.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兴办的各类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热水、电、冷热气、可燃性气体等的供应。
对外贸易业应取得国家批准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许可证书。
3.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及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为居民个人提供的其它服务(不包括房产中介、职业介绍所、装饰设计)。
4.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不包括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
5.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应取得教育文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的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
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营业额50%以上的业务。
企业各种经营业务均不足50%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个业务为经营主业。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相关文件
(94)财税字第001号文中新办第三产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1、新办第三产业所得税优惠的执行范围,除明确规定外,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2、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企业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享受新办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税函〔2005〕206号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
(一)享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的税收优惠条件
1.市级以上(含)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项目)认定证书。
2.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
(2)生产的产品在企业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
3.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4.生产的建材产品是指企业投入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平板玻璃不得按建材产品享受减免税优惠。
5.按开始投入原料作为生产经营之日。
(二)享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税收优惠条件
1.新办企业。
2.市级以上(含)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项目)认定证书。
3.利用的原料是其他企业废弃的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
相关审批备案资料
1、市级以上(含)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项目)认定证书
2、“三废”综合利用所得计算表
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
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号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相关审批备案资料
1、经有权部门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书”(含补充、变更合同)
2、技术贸易证书
3、经有权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认定证明书”及“技术合同申请认定清单”
4、相关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5、技术交易净收益计算表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相关审批备案资料
1、地震局等有权部门的相关证明
2、受灾证明(由政府、保险、公安部门出具)
3、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相关理赔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受损资产清单
注:
目前减灾中心主要在气象局。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业人员比例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相关文件
第九条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如何计算的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上述“原从业人员总数”是指企业享受3年免税期满当年企业的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企业免税期满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按照剩余年限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未达到比例的年度视同已享受减免年度。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169号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业务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新办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4.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是否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
5.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范围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6.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7.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保险。
8.不予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主辅分离企业产权界定不够清晰,又无新的经营业务和场所;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3)房地产开发企业;4)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机构、企业,各类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5)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特殊行业;6)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7)各类中介机构;8)各类上市公司;9)其他经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税地税局不予认定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3号
相关审批备案资料
1、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安置待业人员名单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劳动合同清册
5、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按2004年2月5日财税(2004)39号通知,已取消)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按2004年2月5日财税(2004)39号通知,已取消)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所办的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不含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校办工厂(包括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和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学校兴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号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39号
相关审批备案资料
1、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2、免税收入明细表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废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相关文件
第八条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号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
1、民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收优惠的“四残”人员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2、必须是生产产品取得的所得。
3、与“四残”人员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保险。
4、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5、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6、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7、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相关审批备案资料
1、民政部门颁发的《民政福利企业证书》
2、劳动合同清册
3、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4、“四表一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