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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车船税

 

第七章车船税

 

【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目税额、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

 

第一节车船税概述

 

一、车船税概念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2006年12月29日颁

 

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这里

 

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辆管理职能的

 

部门。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

 

记的车船,也应当缴纳车船税。

 

三、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

所有人,是指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

 

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1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

 

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

 

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

 

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二)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

 

义务人。

 

从2008年1月1日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要在黑龙江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二节车船税的计算

 

一、税目税额

 

(一)车船税税目分类

 

车船税共设置了5个税目,并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子目。

具体税目设置如下:

 

1.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四个子目。

 

2.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车辆;挂车是指用于载运货物或者特殊用途,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

 

2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4.摩托车:

包括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5.船舶:

船舶是对船只的通称,是利用人力、风力或者机器推进的水上运输工具,主要用于交通、运输、捕鱼、港湾服务等。

 

6.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

 

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二)黑龙江省税额标准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

20人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

20人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

9人

微型客车

每辆

360元

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

1升

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包括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

车、四轮农用运输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

用机械车

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摩托车

每辆

60元

包括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小于或者等于

200吨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201吨至2000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10001吨及其以上

 

3

 

二、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基本规定

 

车船税以规定的应税车船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

按车船的种类

 

和性能,分为辆、自重、净吨位三种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自

 

重”为计税依据。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算征收;汽车和拖带的挂车均办理牌照的,分别按自重吨位计算征收。

 

自重,即汽车的整备质量,是指汽车在正常条件下准备行驶时,尚未载人(包括驾驶员)、载物时的空车质量,包括润滑油、燃料、随车工具、备胎等所有装

 

置的质量。

 

3.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其中,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

 

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船舶净吨位(又称注册净吨),是指从容积总吨位中扣除那些不供营业用的

 

空间后所剩余的吨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来载客、载货物的容积折合成的吨数。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车船税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的

 

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数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

 

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

 

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

 

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

 

4

 

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

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

 

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

 

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三)计税依据尾数处理办法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

 

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

 

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三、应纳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

 

(一)应纳税额计算

 

1.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车船税的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2.对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会计处理和计算举例

 

企业按规定计算车船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车

 

船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车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或“现金”科目。

 

【例7-1】某运输企业拥有中型客车5辆(中型客车按每辆年应纳税额540

 

元)、自重为10吨的载货汽车5辆(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年应纳税额96元),计

 

算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税额,用银行存款缴纳。

 

应纳车船税税额=5×540+5×10×96=7500(元)

 

5

 

计算时:

借:

管理费用-车船税75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税7500

 

缴纳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税7500

 

贷:

银行存款7500

 

第三节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2.拖拉机。

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

 

5.警用车船。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6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在2010年底以前,对黑龙江省的城市、农村(包括农场)公共交通车船,

 

经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收车船税。

 

(二)退税政策

 

1.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对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2.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四节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

 

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

 

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

 

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7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车辆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船舶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

 

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其中,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

 

在地,对个人是指经营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

 

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思考题】

 

如何做好车船税代征代缴工作的监控管理和业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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