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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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连建质〔2008〕55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关于公布<2008年度承担政府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的通知>》(苏建质〔2008〕43号)等规定,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

1、连云港市各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定通过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范围内开展工作,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还应取得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定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不得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展检测业务,资质核定内容变动后,应在15天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2、在连云港市范围内新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外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进入江苏承接业务备案手续。

市外检测机构应到连云港市建设局办理进入本市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附表)、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2)在连云港市固定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3)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

(4)在我市分支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有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5)分支机构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6)拟备案开展的检测项目;

(7)检测报告签发人的授权书;

(8)企业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单位信用证明;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所需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价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2、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专项和备案类检测除外),同一单位工程的相同检测项目不得同时委托两家检测机构。

 3、建设单位应在委托检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或在质量监督网上)进行登记备案,并按“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进行公示,同一工程不同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的,所有合同应同时备案。

建设单位须持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机构提交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办理备案手续。

4、政府投资的文、教、卫、体、广播电视、科技、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政府各部门投资建设的办公楼、业务楼、培训中心等项目以及城市道路、桥梁、供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被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名单的项目,其工程质量检测任务原则上从省建设厅推荐的每年度《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中选择A级检测机构承担,对未列入该推荐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工程项目检测任务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抽测力度,由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检测方案,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测,比例为15%-50%,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工程的施工质量。

三、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要求

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并将检测方案按“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在“工程质量监督网”上进行登记备案。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注明“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做到每份检测报告都与“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对应,同时可以采取防伪编码方式,便于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检测报告,以防虚假报告。

质监机构在审查检测方案时应该根据“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进行详细审查,以防材料漏检。

2、施工单位在首次送检时应向检测机构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的检测方案,检测机构应按检测方案的内容进行检测。

检测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督注册号、单位工程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建设单位名称、检测项目频率、检测标准、检测参数等。

3、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要求进行取样、送检,送检次数必须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每个单位工程均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和检测报告,不得数个工程使用一份检测报告。

否则,不得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工程不得验收、不予备案。

4、监理单位要按照检测规范要求严格把关,未经检测的,不得签字认可,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

5、严格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按照要求应当检测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执行,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有关标准实施,无见证送检的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四、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一)人员

1、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人员应取得省建设厅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按核准的检测项目开展工作,其中报告签发人员应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各检测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对应开展项目持证上岗人数不少于3人。

3、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经验,并持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的主检、主审人员,应具有工民建结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任职资格。

4、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档案。

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且上岗项目不得多于5项;报告审核人员审核项目不得多于8项。

(二)设备

1、检测单位应正确配备与检测项目相对应的检测设备,并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

2、为加强检测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在本市开展见证取样类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均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且满足下述要求:

(1)管理软件应能符合现行标准规范,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

(2)管理软件应能满足试验室密码管理;对报告审核、签发人员以及系统管理员的权限进行控制;

(3)管理软件应对数据的修改进行控制,应有日志文件记录数据的每一变更情况,以备管理部门核查;

(4)混凝土、砂浆抗压、砖强度、钢材、焊接等力值类的试验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方式进行。

(5)检测数据应与市建设局、市质监站联网。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

1、严格检测试样留置制度

(1)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省建设厅规定的重要管理制度,各从事见证取样类检测的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要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

(2)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规范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或不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3)对未按照规定留置试样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一经发现,应视为弄虚作假进行查处。

2、严格执行不合格报告上报和处理制度

(1)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同时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网”按照“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2)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并按月上报市建设局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

(3)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隐瞒不报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结果直接告知该工程施工单位或者材料供应商并采取更换样品、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委托信息管理。

使用部位、设计等级等委托信息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基础数据,委托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委托信息。

对于确属工作失误造成委托信息填写错误的,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提出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认真核对申请事项以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给予修改,检测机构应同时将有关资料归入档案。

4、各检测机构安装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必须与市建设局和质监站的远程监控中心联网,便于各监督管理部门实时掌握检测机构的行为、试验管理情况。

5、各检测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运用科学的手段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科学、准确、及时,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公正、规范的检测服务,积极为社会提供优质检测服务。

6、单项工程竣工时,检测机构要出具工程检测情况汇总表。

7、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应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规定时间保留,一般不少于15年。

记录的保存应便于检查人员查阅。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唯一且连续编号。

检测原始记录不允许转誊,在检测现场发现的任何以白纸或其它形式的草稿记录,均可按弄虚作假处理。

五、检测批次要求

1、所有应检测的原材料和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及构配件均应按照规范要求,按照批次进行检测,不得减少。

2、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连建质〔2006〕160号)执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土壤氡浓度检测、建筑节能现场热工性能检测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和文件执行。

4、商品混凝土和管桩企业应完善相应的试验室管理和检测工作,检测内容、数量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同时各种检测需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送检比例不少于30%。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由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单位工程每10000米进行一次抗弯性能检测,不足10000米也应进行一次检测。

六、监督管理

1、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信用行为予以通报:

(1)外地检测机构未进行备案,就擅自开展检测工作的;

(2)资质核定内容变动后,超过1个月不办理备案的;

(3)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或施工现场不满足2人及以上持证上岗规定的;

(4)现场检测未按规定抽样检测的;

(5)不合格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

(6)随意修改检测数据或信息的;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8)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9)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

(10)单项工程竣工时,不按规定出具工程检测情况汇总表的;

(11)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在本市内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1)超过资质核定范围承接检测业务的;

(2)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3)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对质保资料和检测资料的审查,特别是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各种材料的检测情况的核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核查单位工程检测情况汇总表,强化对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

4、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制定工程检测抽检计划,对工程进行随机抽检。

七、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规定》(连建质〔2002〕51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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