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维护维保规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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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维护维保规定合同
全自动燃气锅炉维保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锅炉系统委托给乙方进行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维保设备名称、数量、金额
项目
设备名称
型号
注册登记许可证编号
数量
备注
总金额
(元)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大写)
1.1该费用为包干总价,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维保所需的人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利润、税金、风险等一切费用。
合同签订后,该费用不做调整。
1.2甲方每半年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用,即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完每半年维保任务后,向甲方提交请款报告和专用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并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半年度的维保费。
二、维保服务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如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在甲方聘请新的维保单位之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继续履行维保义务,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据实结算维保费用。
三、维保服务范围
3.1、整个锅炉系统的维护保养(包括锅炉本体、燃烧机、热交换器、软水箱、管道、水泵等一切锅炉相关设施设备)具体见第五项。
3.2、锅炉及换热系统清洗。
3.3、锅炉、安全阀及压力表的强制性检测,并保证检验合格。
3.4、保养及检测内容详见第五项。
3.4.1、保养方式:
维修保养:
锅炉运行期间每半月对锅炉巡查一次,并有相应维护保养单一式两份,使故障隐患得到预前排除和解决;
应急修理:
锅炉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3.4.2、材料及零配件供应方式:
乙方负责供应消耗材料和易损件,其费用承担方式:
消耗材料及易损件等单价(价格按照附件价格表与市场价孰低者确定)在500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担。
消耗材料包括保温材料、各种油漆、水处理树脂、螺丝、石棉板及其他通用密封垫等。
四、甲、乙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锅炉技术资料和图纸。
4.1.2甲方需作好日常运行记录,如临时发生故障及时通知乙方。
在每次乙方养护或维修后,对乙方的养护和维修记录进行检查和确认。
4.1.3甲方负责乙方在现场维护期间对乙方的监督工作,有权对乙方不符合计划和要求进行的维保进行处罚。
4.1.4甲方负责锅炉外部及锅炉房的日常卫生。
4.2乙方责任:
4.2.1乙方指定工程师一名:
联系电话:
,技术人员若干。
并向甲方提供该人及其他参与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的维保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备案;乙方须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号码。
。
4.2.2乙方承诺精心维修保养,严格按本合同及附件《锅炉年维护服务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定期维养义务,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并提交甲方确认,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并保证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4.2.3乙方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支持甲方的安全工作。
若因乙方不遵守上述规章制度造成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还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2.4乙方必须按照行业操作规范和本合同要求做好维保工作。
若因乙方不维保或维保不当、未及时维保等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或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4.2.5乙方须为维保人员配备维保所需的所有器具(包括但不限于维保工具、安全防护措施等),并为自己员工的安全责任负责。
4.2.6乙方维保人员未经甲方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或拿走甲方的设备和物品。
4.2.7未经甲乙双方同意,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
4.2.8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对甲方的锅炉人员提供免费设备技术培训。
4.2.9乙方有义务对甲方锅炉房或锅炉设备的安装、操作和安全问题等提出合理整改意见以及做出合理的配合。
4.2.10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五、锅炉年维护方案
5.1定期巡检
5.1.1.与设备管理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技术交流和工作沟通.
5.1.2.对锅炉故障隐患进行顸前检查和排除.
5.1.3.分析调试锅炉运转状况.尽可能使锅炉运行高效节能、安全环保。
5.2故障处理
技术工程师24小时服务,保证接到报修通知后即以2小时内赴现场给与解
决与处理,将故障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5.3.年度保养
5.3.1锅炉尽体维护保养
打开锅炉各清洁口,观察每台锅炉火侧及烟道的积碳和积灰状况,分析产生原因,作出相应的维护保养措施,然后进行相应的清洁、维护保养;检查保温隔热层.根据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紧固或更換保温隔热层;对锅炉水侧情况观察了解后,针对每台锅炉的腐蚀和结垢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5.3.2燃烧机维护保养
经对燃烧机的拆卸、检查,对燃烧机下列部件做如下维护保养:
(1).清洁燃烧机本体.
(2).清洗燃烧机喷嘴.
(3).清洗燃烧机燃气过滤器.
(4).燃烧机风机及风门机构进行清洁、润滑及紧固检查.
(5).对伺服机构零位及最大限位调整,使空气蝶板转动准确灵活.
(6).检查电磁阀是否严密.
(7)、打开并吹刷风压开关、风门限位开关、各压力限定器积尘.检查并重新紧固接线
端子,手动调零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重新调整或调至设定值.
(8)、检查程序控制器的工作程序及每一程序的位置落点是否准确,避免提前.点火或置
后点火等情况的发生.
(9)、检查并吹刷电离棒表面积灰和老化情况,检查并调整电离棒距火焰的位苴,以保
障运行过程中接收控制电流及保证中途熄火或点火大成功时控制系统及时切断燃料
的供给.
(10)、检查点火电极是否积碳积尘,相对位置是否合理、点火变压器工作状况等.
5.3.3锅炉控制系统维护保养
对锅炉控制元件做如下维护保养:
(l)、水位限定器、安全温度限定器、最高压力限定器、最低压力限定器、锅炉出水温
度传感器,回水温度传感器,烟气温度传感器等进行清洗保养.同时检查配线并其灵
敏程度.
(2)、对锅炉控制器进行电器清洁检查,参数设定检查.
(3)、测试锅炉安全链、调节链等调节保护功能的灵敏度和可靠性.
5.3.4整体调试
(l)锅炉燃烧系统连锁保护系统的调试:
(2)燃气压力保护系统
(3)燃烧点火系统
(4)燃烧火焰检测保护系统
(5)燃烧器安全保护连锁系统
(6)燃烧器各负荷,风、燃料配比系统调整
(7)超压自动保护系统,报警系统定值设定及调整
(8)锅炉燃烧器控制参数设定.
5.4锅炉房内供热系统维护保养
(l)每月检查地沟内是否有杂物和积水。
(2)每月检查管道和阀门是否漏水。
(3)每月检查污水、雨水管道是否排水畅通。
(4)每年一次手动进行各项操作程序;检查各路阀门在各阶段的正确位置,有偏差的
重新调整。
(5)每年检查罐体有无裂纹、开焊或变形现象。
(6)每年打开树脂罐上下封口,将树脂取出清洗、筛选,清除破碎树脂,补充新树
脂(年补量约为5%)。
(7)每年根据热交换器的运行参数,对有故障的设备进行清理及保养。
(8)每年检查各设施的密封胶垫是否老化并及时更换。
(9)每年更换或保养各类设施锈蚀的螺栓。
(10)每年对各类阀门的部件进行保养。
(11)每年检查各类阀门的盘根,锈蚀严重的阀门、管道件应更换。
(12)对水泵进行年度保养。
(13)对系统管路、管井进行年度检查保养:
管道和保温层保养,过滤器清理,管件
及阀门保养。
(14)及时更换管道破损的保温及玻璃网布。
(15)紧急维修使用中破损的管道。
(16)紧急维修准保范围内的各种系统故障。
5.5锅炉房内供热系统清洗除垢
锅炉和换热器在经过长时间运行以后,一般还需定期清洗.通常一年清洗两次为
宜.采用化学清洗和手工清洗相结合的方法.先进行排水冲洗,然后根据结垢情况添加清洗溶液对锅炉和换热器进行溶液循环清洗,再进行中和钝化处理,最后进行人工清理及检查.清洗溶液一般选用专用的水垢清洗剂.系统管道及其他部分也同步进行循环清洗.具体清洗时间由乙方提前一月通知,双方协商停炉时间进行清洗。
5.6代办检验
5.6.1联系当地技术监督局特检院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代办定检合格报告。
5.6.2拆卸供热系统安全阀,送当地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合格的安全阀检验单位校验.校验完毕取得检验合格证,取回安全阀并安装.
5.6.3拆卸供热系统压力表,送当地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合格的压力表检验单位校验.校验完毕取得检验合格证,取回压力表并安装.
5.6.4按照《锅炉水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定期进行水质化验,确保锅炉给水水质达标;
5.6.5承担上述费用.
5.7其他
上述除锅炉本体及辅机之外的所有锅炉有关的辅助设备、机构等的保养与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特殊终止合同
6.1欺诈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欺诈行为。
为此,定义如下: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乙方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甲方所能获得的权益。
6.2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七、合同修改
7.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双方必须共同签署盖章。
7.2本合同签订后,除合同条款外,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金额的5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
8.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延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时间,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8.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5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对方审阅确认。
8.3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九、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规范文书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一十、争议的解决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十一、保密信息的保护
11.1“保密信息”指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所有软件、软件目录、文件、信息、数据、图纸、基准测试、技术规格、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由甲、乙方各自专有的、且提供给对方的并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包括由甲、乙方于本合同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其他合同中规定为“保密信息”的所有项目。
11.2甲乙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XX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11.3除了本合同确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在其他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甲乙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已公开的信息。
b)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c)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d)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
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11.4本合同约定的双方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终止而终止,如双方没有对保密期限加以规定,则直至保密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信息后,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才予以解除。
11.5违反保密协议按第八款中的违约赔偿处理。
一十二、其他约定
12.1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12.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两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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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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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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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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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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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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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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