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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手册

第一章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职工在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一、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对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依法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二、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有关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调度室或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章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1、煤矿是高危行业,在入井前,一定要睡足、吃饱、休息好。

要精神饱满、神志清醒,保持体能和精力充沛。

2、入井前绝对不能喝酒,以免神志不清造成事故。

3、严禁携带引火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及带打火机的电子表等。

入井前一定检查衣袋,将引火物放到安全地点,以免引起火灾和瓦斯爆炸。

4、必须穿好工作服、胶鞋,系好腰带、灯带,带好矿灯和自救器,围上毛巾。

工作服要穿戴整齐,扎好袖口。

工作地点淋水情况较严重的还应带雨衣。

绝对不能穿化纤衣服。

5、入井前要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和安全注意事项,搞懂记清,以便采取妥善的措施安全地完成任务。

6、入井前,必须准备好当班的工具、材料和零配件。

对随身携带的有尖刃的工具一定要包好、绑牢或装入特制的保护套内,防止碰伤自己或他人。

7、每一入井人员必须要戴安全帽和矿灯,并随身携带自救器。

8、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

及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第一节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一、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内,一般认为是5%~16%。

2、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是650~750℃。

3、瓦斯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的氧气浓度大于12%。

二、瓦斯事故常发生地点

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煤矿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的可能性,但大部分瓦斯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容易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是工作面的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如果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较远、风筒漏风太大或局部通风机供风能力不够时也容易发生瓦斯事故。

三、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由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氧气的浓度不能低于20%,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手。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⑴加强通风。

矿井要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必须做到风流稳定,有足够的风量和风速;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要靠近工作面,放炮时间内也不能中断通风,严禁循环通风,严禁扩散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要向瓦斯积聚地点加大风量和提高风速。

⑵及时处理局部积存的瓦斯。

生产中容易积存瓦斯的地点有: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独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顶板冒落的空洞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停风的盲巷中。

我矿一般采用风筒导风法、增加风量、调整通风方式等方法来排出局部积聚的瓦斯。

⑶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

由于瓦斯的主要成份是甲烷,而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依靠人的感官不能判别瓦斯是否超限。

所以,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用甲烷检测仪表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

2、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

⑴防止明火。

禁止在井口房、通风机房周围20米以内使用明火、吸烟或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易燃品入井,必须带入井下的易燃品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井下禁止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不得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施焊作业,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道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焊接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回风巷不准进行施焊作业;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和抛洒在巷道、硐室或采空区内。

⑵防止出现爆破火焰。

严格炸药、爆破管理,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炮眼深度和装药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炮眼黄泥装填要满、要实,坚持使用水炮泥;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发爆器的联结要牢固,防止产生电火花;放炮员尽量在进风流中启动放炮器;禁止放明炮、糊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⑶防止出现电火花。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定期、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和防短路保护装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井下杂散电流;所有电缆接头不准带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严禁带电作业;发放的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

⑷防止出现其他引火源。

矿井中使用的如塑料、橡胶、树脂等高等分子材料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

在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在摩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使用难引燃性能的合金工具。

采煤机遇到坚硬岩石时,应采用爆破处理,机组截齿处应采取喷水降温措施。

四、采掘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浓度及处理要求

巷道(地点)名称

超限瓦

斯浓度

%

瓦斯超限(或达到)处理要求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

回风巷风流

超过0.75

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风流

超过1.0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

达到1.0

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达到1.5

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

超过1.0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

达到1.0

禁止爆破

采掘工作面电动机附近20米内风流

达到1.5

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必须降到1%以下启动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

达到2.0

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在栅栏处检查)

超过3.0

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24小时内封闭完毕

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

超过0.5

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五、矿井瓦斯检查的一般规定

1、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制度。

2、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防科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3、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4、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2次。

5、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8、通防科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六、《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

1、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3、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4、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回风巷中距工作面煤壁线10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⑵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距被串工作面煤壁线3~5米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⑶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距工作面煤壁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⑷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距局部通风机3~5米处)增设甲烷传感器。

5、矿井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6、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规定

不同地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CH4

≥1.5%CH4

<1.0%GH4

工作面及其回

风巷内全部非

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5%CH4

≥1.5%CH4

<1.5%GH4

工作面及其回

风巷内全部非

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CH4

≥0.5%CH4

<0.5%G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GH4

采煤机电源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1.0%CH4

≥1.5%CH4

<1.0%G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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