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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辨识、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事故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监控和建档等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主席令13号)

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

3.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3.5集团公司《管理和行为规范》(2014年版)

3.6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汇总表》(2014年版)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质量部是本制度制定、修订和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策划、方案、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各单位和人员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2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公司、项目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公司、项目部其他人员按照责任分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负责。

4.3公司、项目部全体人员应积极参与隐患排查与治理活动,有责任和义务消除本职工作范围内中存在的隐患。

4.4任何单位和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指出、报告、控告和举报。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

5.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1.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策划与实施

5.2.1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方式主要有: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实行隐患举报奖励、接受各级监督检查等。

(1)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是提前辨识危险源和风险,制定并实施控制、防范措施,减少危险源,降低风险等级,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隐患的重要手段。

具体执行公司《危险源管理制度》。

(2)公司、项目部应采取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职工代表不定期巡查、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安全生产检查类型,对施工生产过程出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自查自纠。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对受检单位下达《安全质量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并落实“三定”要求,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实施整改,减少、消除隐患和杜绝隐患升级。

具体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3)公司实行的隐患举报奖励是增强各级从业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动员、鼓励一切力量排查事故隐患的一项重要措施。

具体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4)公司、项目部必须自觉接受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指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5.2.2公司、项目部应定期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采用信息化监控技术,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努力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监控排查,第一时间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5.2.3公司、项目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公司、项目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2.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2.5公司、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5.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奖惩

5.3.1各单位对在发现、排查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3.2公司根据年度安全包保责任书,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罚。

具体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度》。

5.3.3公司制定了《事故隐患处罚标准(2014试行)》。

公司各单位和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依据此标准下发《安全质量隐患处罚通知书》实行处罚,并可对相关举报人员相应实行等额奖励。

5.4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5.4.1各项目部应及时收集、整理本项目产生的各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在《安全检查、督查隐患登记台账》上作登记。

5.4.2公司安全质量部应及时收集公司级检查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产生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在《安全检查、督查隐患登记台账》上作登记。

5.4.3各项目部于每月25日前汇总、统计当月各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编制《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经项目分管安全副经理签字确认后,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和有关部门。

公司安全质量部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月报》,经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上报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有关信息在当月工程例会(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5.4.4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收集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类记录,并建立档案。

6.附录

6.1事故隐患处罚标准(2014年试行)

6.2《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月报》

附录6.1事故隐患处罚标准(2014年试行)

应用说明

1.施工现场的隐患种类很多,不在本标准之列,可依照相关条款执行。

2.制定本标准的意义,不仅限于实行处罚工作本身,而是通过梳理、罗列生产过程中常见的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和提高发现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3.经济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

各单位在实行处罚时应与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提高处罚产生的警示效果。

对改正态度好的单位或个人,可适当降低处罚标准;对屡教、屡罚不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清退。

1.隧道施工

1.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800~1000元罚款:

(1)竖井、斜井施工中的运行钢丝绳安全系数小于5倍;

(2)信号设置缺少响铃、色光、视频监控;

(3)提升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及时、资料不齐全、缺少保险装置的。

1.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1)锚杆长度、抗拔力达不到设计或施工技术交底要求的;

(2)隧道围岩变化而施工方法未随之变化,造成小坍塌的;

(3)二衬跟掌子面的距离,Ⅰ、Ⅱ级围岩不得超过200米;Ⅲ级围岩不得超过120米;Ⅳ级及以上围岩不得超过80米;

(4)隧道设计图中已注明有瓦斯、溶洞、突泥突水等,施工时未设置专职人员做超前地质预报、监控管理的;

(5)未按设计做喷锚支护、或喷锚支护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6)钻爆时周边眼角度控制不良,爆破后的隧道周边轮廊超挖多,严重影响隧道周边围岩稳定性的;

(7)马口开挖未采取错口,马口、仰拱开挖后,未及时进行初期支护的;

(8)防水板铺设前基面外露的钢筋头、铁丝、锚杆等尖锐物未切除整平的。

1.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200元罚款:

(1)未定时对围岩进行量测或量测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性的;

(2)隧道爆破作业时无专人警戒防护的;

(3)两相向掌子面距离在20米以内时,一个掌子未停止爆破作业的;

(4)爆破后的掌子面上没有设专人进行排除危石处理的;

(5)通风排烟不良,严重影响施工人员洞内安全作业和身心健康,未按规定配置个人防护用品的。

6.3.4进洞不戴安全帽的,洞内吸烟的,各处50~100元罚款。

2.基坑施工

2.1基坑深度超过5米时,基坑施工无支护方案或有方案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1000元罚款。

2.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500元罚款:

(1)坑槽开挖的边坡坡率不符合安全边坡坡率要求的;

(2)基础施工无有效的排水措施,无防止临边建筑物沉降措施的。

2.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200元罚款:

(1)基坑临边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周边弃土和堆料距坑边的距离小于防护标准规范规定的;

(3)基坑无作业人员上下通道,或通道不符合规定的;

(4)土方开挖时,挖“神仙土”,即从坑槽壁中、下部往内挖凹进土,让中、上部土体自然垮塌的;

(5)挖土机作业位置不安全的;

(6)顶管法施工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3.制运架梁施工

3.1未编制运架梁施工技术方案,或有方案未经评审、审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2000元罚款。

3.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5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要求对运架梁机进行维护、保养的,或未定期对其重要部件进行探伤检查的;

(2)架梁前未按规定要求对相应的桥梁、路基、涵洞等进行检查验收的;

(3)未按规定要求对提梁机、运梁机和架桥机、吊具、横梁进行检查验收、或重载试验的;

(4)在六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大雾、沙尘暴等情况下作业的。

4.模板工程施工

4.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1)无模板工程施工方案的;

(2)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书,支撑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500元罚款:

(1)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

(2)垂直上下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200元罚款:

(4)支撑模板的立柱材质及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5)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6)木立柱下端未锯平,下端无垫板的;

(7)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8)模板拆除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5.“三宝、四口”防护

5.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5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和立网的;

(2)通道口未设防护棚,设置防护棚不标准的;

(3)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脚手架的屋面周边、井架通道的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框架建筑的楼层周边等五临边无防护措施的;

(4)桥墩空心墩内壁未设置安全平网,电梯井口无防护措施,电梯井内壁未设置安全平网,设置平网不符合要求的。

5.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200元罚款:

(1)楼梯口、楼梯踏步悬挑端无防护措施的;

(2)预留洞口无防护措施,坑井无防护措施的。

(3)悬空作业、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或未拴挂好安全带的,安全带低挂不符合要求的,处50~100元罚款。

(4)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处20~50元罚款。

6.脚手架

6.1无脚手架搭设方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2000元罚款。

6.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500元罚款:

(1)施工层脚手板未铺满,外侧无安全网的;

(2)脚手架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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