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应知应会10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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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应知应会100题
案件审理工作应知应会100题
1、审理工作的概念是什么?
答:
纪检监察审理工作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等,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承担的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三项工作,以及为完成好上述三项主要工作而开展的业务指导、执行纪律、组织协调、监督制约、制度建设、调查研究、教育帮助等工作的总称。
2、审理工作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
审理工作具有专门性、法定性、多样性和专业性等特点。
3、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什么是提前介入审理?
答:
提前介入审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报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程序。
提前介入审理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5、提前介入审理一般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1)应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6、提请提前介入审理的程序有哪些?
答:
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案件检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案件检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办案时限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案件检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可先行提前介入审理,但需补办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
案件检查部门在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前,应督促调查组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将案卷材料整理有序。
7、提前介入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及早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案件检查部门提出建议,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建设性作用,也为以后的正式审理打下基础。
特别是对案件中的主要违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鉴别取舍和办案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案件审理人员可以会同案件检查人员共同把好关,体现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关口前移”。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审阅案卷材料;二是形成审核意见;三是完成意见交换。
8、提前介入审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有选择性地提前介入。
(2)处理好提前介入审理与正式审理的关系。
(3)处理好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的工作关系。
(4)质量优先,兼顾效率。
(5)慎重表态。
(6)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
(7)把握案件处理工作的大局和走向,增强工作预见性。
9、受理移送审理案件的概念是什么?
答:
受理移送审理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的工作程序。
10、受理移送审理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
(2)违纪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3)被调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4)案件材料齐全并组装成卷。
(5)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11、党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
(1)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2)本级纪委案件检查部门直接调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3)需呈报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4)下级纪委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5)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6)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7)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8)党员受到刑事处罚后,需由本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直接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
12、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
(1)本级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
(2)本级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本级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3)上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
(4)行政监察对象受到刑事处罚后,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直接追究政纪责任的案件。
13、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
(1)移送审理的请示及分管案件检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主要包括:
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的批示、初核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3)调查报告及案件检查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案件检查部门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6)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7)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14、对移送审理案件进行形式审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
(1)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与案件检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2)对于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案件,一般应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要求案件检查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再予受理。
对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没有形成调查报告的案件,不得受理。
(3)对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案件,在时间要求紧急等特殊情况下,案件审理部门可先行审核已有案卷材料,并要求案件检查部门抓紧补办相关手续和材料。
15、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
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取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工作中,为全面掌握涉案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情况,案件审理部门需调取被处理人的主体身份材料。
对经二审裁定的案件,一般还需调取一审判决书。
16、什么是报批案件?
答:
报批案件是指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17、受理报批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决定(稿)。
(3)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
(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案件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5)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意见。
(7)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18、什么是征求意见案件?
答:
征求意见案件是指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部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
19、受理征求意见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
(1)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2)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将几种意见同时提出,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属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应附该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
(3)受审查人的检查和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
(4)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20、什么是备案案件?
答:
备案案件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由批准机关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按规定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理情况以备查考的案件。
21、受理违犯党纪的备案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
呈报备案的报告;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批准机关的批复。
实践中,如受处分党员已就同一问题受到刑事处罚,主要呈报生效的司法判决书,不必提供全部证据材料。
如受处分党员就同一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在办理备案手续中仍要求报送主要证据材料。
22、受理违犯政纪的备案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
主要是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需附处分决定、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对处分结论的依据。
报告一式两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23、案件审核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案件审理工作的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为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24、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审核认定案件是否符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25、事实清楚包含哪些内容?
答:
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前提,主要包含两层内容:
事实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案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所认定的每一条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
26、证据确凿包含哪些内容?
答:
证据确凿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主要包含四层内容:
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检验;证据必须与需证明的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纪行为证明清楚,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能够得到合理排除。
27、定性准确包含哪些内容?
答: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主要包含三层内容:
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据以定性的依据合法有效;受审查人的行为符合所要认定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28、处理恰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
处理恰当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目的,主要包含两层内容:
对违纪人的处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对性质相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相近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29、程序合法包含哪些内容?
答:
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保证,主要包含三层内容:
办理违纪案件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必须完整履行;程序运行应符合法定次序;各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方法、步骤、时限等必须执行到位。
30、手续完备包含哪些内容?
答:
手续完备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要求,主要包含两层内容:
办理违纪案件所需履行的手续是法定的;履行手续过程中必须形成齐全、规范的案件材料。
31、如何审核认定违纪事实?
答:
(1)要看违纪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违纪性、应受纪律追究三个基本条件。
(2)要看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是否清晰完整。
(3)要看违纪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划分清楚。
(4)每一条违纪事实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
(5)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决定前,案件审理部门应派人与受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本人意见。
(6)如发现事实不清,应主动听取调查部门的意见,确需补充证据时,应请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必要时可单独或协同调查部门进行查证。
32、如何审核认定证据?
答: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和方法合法、形式合法。
(2)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4)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
33、采信证据有哪些基本规则?
答:
(1)疑证不能定案。
(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
(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
3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着客观联系;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
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不能定案。
35、鉴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陈述主要从哪些主要方面入手?
答:
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主要方面入手。
36、鉴别和使用被调查人陈述的原则是什么?
答:
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37、鉴别和使用被调查人陈述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
(1)被调查人陈述的真实性。
(2)被调查人陈述的合法性。
(3)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证据。
(4)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被调查人陈述,应当严格保密。
(5)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被调查人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8、如何鉴别视听资料?
答:
(1)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当事人受到威胁、引诱等违纪违法情形。
(2)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
(3)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形情况。
(5)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39、使用视听资料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
(1)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2)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第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40、如何鉴别鉴定结论?
答: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是否有异议。
41、哪些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鉴定结论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请鉴定人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2、如何鉴别勘验、检查笔录?
答:
是否依法进行;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调查人陈述、受侵害人供述、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43、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
(1)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44、如何审核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
答:
(1)审核认定性质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基础。
(2)被调查人的行为一般应符合所认定违纪行为的违纪构成要件,即符合所认定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3)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要有依据。
包括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
(4)注意正确运用纪律处分规则。
45、如何恰当提出处理意见?
答:
(1)所提处理意见要有依据。
(2)所提处理意见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
(3)准确适用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46、如何审核办案程序?
答:
(1)必经程序是否全部履行。
(2)程序运行是否符合法定次序。
(3)程序要求是否履行到位。
47、如何审核办案手续?
答:
(1)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2)案件材料是否规范。
(3)手续不完备的,原移送单位必须补办。
48、什么是违纪构成?
答:
违纪构成是指党纪政纪条规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违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其主要内容是一行为要成立违纪,必须具备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49、案件审核承办人审阅案卷材料的步骤有哪些?
答:
(1)认真审阅调查报告,对全案有一个初步的整体认识。
(2)重点审阅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受审查人的检查及申辩等能反映受审查人意见的案卷材料。
(3)鉴别使用证据。
(4)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5)综合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补充调查,进而提出承办人的意见。
50、案件审核承办人阅卷时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
(1)发现手续不完备的,可按程序提请移送单位补办有关手续。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向调查人员了解情况,或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请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补充调查。
(3)对一些重大问题把握不准的,应提请集体审议。
51、案件审核承办人应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答:
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通常记载事实情况、责任情况、证据情况、不予认定情况、定性情况、不同意见、疑点难点、阅卷意见等主要内容。
52、制作阅卷笔录的要求有哪些?
答:
客观、全面、细致、整洁、精炼。
53、补充调查的形式有哪些?
答:
一是向移送案件的单位提出需要查明的问题或要求,请其进行补充调查;二是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派人进行补充调查;三是案件审理部门会同移送案件的单位共同进行补充调查。
54、补充调查的步骤有哪些?
答:
(1)指定调查人。
参加补充调查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以便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如案件审理部门派人参加,一般要有承办人参加。
(2)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如熟悉案情、明确调查的目的和所要弄清的问题,制定补充调查方案等。
(3)开展调查。
具体的调查步骤和方法与调查案件中的调查步骤和方法相同,可以参照执行。
(4)后续工作。
承办人将补充调查所获取的材料和原案卷材料一并进行分析、对照、综合判断,如认为条件具备,可提交集体审议。
补充调查中收集的材料要一并归入案卷。
原查证材料,即使认为是虚假证据也不应撤出,而应一并归档备查。
55、什么是审理谈话?
答:
审理谈话是指案件审理人员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定前,与受审查人核对违纪事实并听取本人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56、审理谈话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
(1)就案件事实听取受审查人意见。
(2)就案件定性听取受审查人意见。
(3)就案件处理听取受审查人意见。
(4)就办案程序、调查主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向受审查人了解情况。
(5)对受审查人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57、审理谈话的步骤有哪些?
答:
(1)报领导批准,其中重要的案件应制定谈话方案。
(2)与案件调查部门沟通。
(3)实施谈话。
(4)分析提出意见。
58、什么叫做中止审理?
答:
中止审理,是指案件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一些特殊情况,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时,将已受理的案件暂停审理的行为。
中止审理应由承办人提出,并报经分管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
59、中止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答:
(1)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案件移送单位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2)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的;
(3)发现受审查人有新问题或受审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案件移送单位补报证据或说明的;
(4)原案在程序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或案件公正处理的。
60、中止审理的步骤有哪些?
答:
(1)经分管案件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2)向案件移送单位通报。
(3)案件移送单位落实。
(4)待案件移送单位将书面意见全部落实后,案件审理人员即按规定恢复审理。
61、什么是自办涉刑案件?
答:
自办涉刑案件是指经纪检机关立案调查,受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62、纪检机关对自办涉刑案件应如何把握党纪处理时间?
答:
(1)违纪事实已经查明或部分违纪事实已经查明,经审理后认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提请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按程序报批后,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2)因案情疑难、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经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并提请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可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一般应在司法机关一审判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63、案件审理报告的概念是什么?
答:
案件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手续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适用的文书。
案件审理报告一般由标题、正文、附件、署名和成文日期五部分组成。
64、案件审议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室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室务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做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违纪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65、案件审议的结果如何处理?
答:
(1)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等,需要做补充调查工作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可交承办人继续做工作,待完善后再召开会议审议。
(2)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由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或写出审理报告,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如果集体审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同时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进行讨论。
(3)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
案件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
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66、案件审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
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
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67、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或主要证人。
(3)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68、审理报批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答:
(1)指定承办人。
(2)审阅案卷。
(3)协调呈报的单位补充材料或补充调查。
(4)提出审理意见和报批。
69、审理征求意见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答:
(1)指定承办人。
(2)审核材料。
(3)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4)答复征求意见单位。
70、审理备案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答:
(1)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2)围绕“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认真审核案件材料。
(3)填写备案案件审批表。
7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答:
划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