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排涝工程堤身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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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排涝工程堤身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防洪排涝工程堤身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编制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设计文件

(2)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3)SL237—1999《土工试验规程》

(4)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5)SL634—201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6)本细则适用于堤身工程土方填筑工程。

(7)堤身填筑工程施工监理应以现场控制为重点。

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2.1土方填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及土料土力学试验。

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碾压施工工艺。

私有解释后,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站审批。

2.2堤身填筑开工前施工单位可及时向监理站申请分布工程开工,监理站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3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4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站应退回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3.施工过程控制

3.1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站批准后才能执行。

3.2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工作。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方填筑横断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方填筑方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3)按土方填筑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站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进行。

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材料覆盖;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或另行报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3.5填筑土料的土质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作业面。

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6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通常每层铺料厚度为30cm。

卸料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填层碾压后,应按20m*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

3.7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

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

3.8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及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1.0—1.5m。

相临各层的填筑,原则上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3.9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站批准的检测计划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对填筑区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如土质不符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凹凸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密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扩大抽检范围。

(2)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3)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4)其他处理措施。

(5)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10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

(2)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

对细粒土,不宜小于1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沙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

(3)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4)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填筑或老堤加高配厚时不宜小于300m2

(6)每层取样数量:

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150m3取样一个,监理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

(7)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取样时可按20—30m一段取样一个。

(8)若作业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样的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3个。

3.11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合格,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的资格。

3.12凡涉及隐蔽工程或仪理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将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h通知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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