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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

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5

>=±1.0

  屋 盖

 

---

 

---

0.8(0.7)

1.0(0.9)

  顶 棚

0.5(0.4)

0.8(0.7)

0.9(0.8)

1.2(1.0)

  外 墙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6)

0.9(0.8)

1.2(1.0)

2.0(1.7)

注:

1:

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

2:

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

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

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注: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º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º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º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  表2.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ºC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ºC时,宜设门斗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ºC的邻室

 注:

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º时,应采用保温门.

负荷计算

2.2.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

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

三、人体散热量;四、照明散热量;

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

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

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

第2.2.2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第2.2.3条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2.2.10)计算;

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

zs=tsh+(ρJ/αW)(2.2.3-1)

式中tZS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ºC)

t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º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的规定采用;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²),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².ºC]。

注:

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p=twp+ρJP/αW     (2.2.3.-2)

式中 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ºC);

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º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ºC),按本规范第2.2.9条的规定采用;

ρ、αW --同式(2.2.3-1)。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t

ls=twp+Δtls(2.2.3-2)

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ºC)

twp--同式(2.2.3-2)

Δ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ºC),宜按表2.2.3采用。

温度的差值表2.2.3

邻室散热量

a

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

1~2

<23W/m²

3

23~116W/m²[20~100kcal/m².h)]

5

第2.2.4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twl-tn) (2.2.4-1)

式中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².ºC];

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²);

t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º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的T值通过计算确定;

t

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ºC)

注: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

CL=KF(tzp-tn )(2.2.4-2)

式中CL--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K,F,tn--同式(2.2.4-1);

tzp--同式(2.2.3-2).

第2.2.5条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twl-tn )(2.2.5)

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t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2.2.10条确定的T值,通过计算确定;

K,F,tn --同式(2.2.4-1).

第2.2.6条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 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CL=KF(tls-tn)(2.2.6)

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K,F,t

n --同式(2.2.4)

tls---同式(2.2.3-3).

第2.2.7条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第2.2.8条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

第2.2.9条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别计算确定。

第2.2.10条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

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

第2.2.1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一、人体散湿量;

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

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

六、设备散湿量。

第2.2.13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第2.2.14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5条的规定采用。

系统设计

第2.3.1条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3.2条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2.3.3条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º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

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º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0.1~0.2ºC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注:

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第2.3.4条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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