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之人力资源管理及财税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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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之人力资源管理及财税实务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2013)

人力资源管理与财税实务分册

网络版特别说明: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人力资源管理与财税实务分册(网络版)(以下简称财税分册),是应广大《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读者的要求,由原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专家团队2013年推出的又一力作,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参数分册》为姐妹篇,结合了人力资源管理和财税实务两大管理体系,是《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是网络免费版本,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交流使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具体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及处理方案、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及购买新版《人力资源实用手册(2013版)》正式版敬请至电上海智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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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管理与财务实务

第一章工 资

一、国家各部门法律法规中工资薪金的含义。

HR与财务工作者在实务工作中接触最多名词默过与“工资”了,可是国家各部门所谓的“工资”范畴也各有细微差别,其中有大范围定义的,也有正例举的,也有反例举的,工资到底哪些项目组成,工资总额又如何正确的计算,下面我们就看一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怎样定义各自的“工资”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资补偿金计算口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008.9.18

(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2003.4.1

(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及上海市问题解答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990.1.1

2、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报表统计制度》(国统制〔2011〕128号)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统计局(国统制〔2011〕128号)

劳动报表统计制度

●增加了: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指标说明。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其他人员工资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

具体包括:

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如:

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给员工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劳动统计问题解答

1、从业人员的统计口径有何变化?

答:

从2011年年报开始,从业人员统计口径由原来的在岗职工加其他从业人员改变为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类人员组成。

注意:

从2011年年报开始,劳务派遣人员一律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2、劳务外包人员如何统计?

答:

劳务外包人员和工资的统计,由实际管理和组织他们的单位负责,而不是为哪个单位干活就由哪个单位统计。

例如:

本单位中的食堂外包给A饮食集团公司,那么厨师、服务员等都不应该在本单位统计,而应该由A饮食集团公司统计。

类似情况还有保洁、保安外包等。

3、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区别?

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但是劳务外包人员的具体工作是不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的,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

4、在岗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应如何统计?

答:

在岗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都支付工资(奖金或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对于借调人员在借出单位如仍发工资,可统计为本单位在岗职工,借用单位人数可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视作兼职人员),借用单位所发的工资、奖金或补贴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5、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

答:

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和职工个人使用的BB机、手机费(工作除外)、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6、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总额统计。

2011.11

(3)、上海社保中心口径。

《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1、两个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和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基发[2006]7号)

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缴费基数的确定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2006.3.28

《通知》中的“一、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那么何为“工资性收入”呢,“工资性收入”与统计局1990的1号文中的“工资总额”又有什么关系呢?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社保中心将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也做了一个排除法式的定义,即“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此外,还加了上了两个“不论”来做解释,即“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斗而斗而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所以在计算工资性收入的时候,我们可以遵从上述标准,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工资性收入分为,见下表: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一般的工资性收入包括:

(1)、计时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见习工资、假期比例工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包括:

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各类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各类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能津贴、地区津贴等。

(5)、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2、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

●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发放到个人的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费补贴、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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