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阶段监察组织方案方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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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阶段监察组织方案方针

 

1.总则

1.l为保证公路勘察的质量,规范工程勘察监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各阶段工程勘察的监理工作。

1.3工程勘察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主持项目监理工作,对履行监理合同负全面责任。

1.4工程勘察监理单位本着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1.5本工程勘察监理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监理工作的阶段、范围、内容

2.1监理阶段:

初勘、详勘

2.2监理内容:

2.2.1勘察:

对地质调绘、钻探、原位测试、物探、室内试验、水文地质勘察以及地质资料整理等工作进行监理。

3工程勘察监理一般规定

3.1工程勘察监理工作的依据

3.1.1公路工程勘察监理应按下列依据开展工作:

(1)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2)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工程勘察系列标准、规范、规程;

(3)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

(4)工程勘察监理委托书、合同;

(5)工程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3.1.2监理人员应根据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设计单位提供的由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勘察计划书内容等进行监理活动。

3.2工程勘察监理的工作内容

3.2.1对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专业的工作过程及其完成的原始资料、报告、图件等进行监理,包括野外勘察及室内资料整理的全过程。

3.2.2依据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1)勘察计划书;

(2)项目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

(3)人员配备及上岗人员资格;

(4)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机具设备的数量、质量,相关仪器、设备的标定情况,勘探或试验现场工作环境条件等;

3.2.3监理人员应审查以下工作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及满足规程、规范和勘察阶段的要求,尤其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1)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调查的范围、内容和精度;

(2)钻探、原位测试等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勘探点布置的合理性及现场记录和成果资料;

(3)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包装、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

(4)物探方法的选择、工作过程、成果资料及相应的地质解释资料;

(5)水文地质调查测绘、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及成果资料;

(6)对勘探试验资料的综合分析,地质报告内容及主要结论和评价意见。

3.2.4必要时对关键工程、重要的勘察等进行平行测试。

3.2.5监理人员应审查设计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现场执行情况。

3.2.6监理单位应调查、确认因勘察要求变更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引起的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和工作量的具体增减数量,并报业主备案。

3.2.7监理单位应调查、核实设计单位报告的因自然条件或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关资料,提出解决方案,并报业主备案。

2、房建工程勘察监控要点

(一)主要工作: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1)监督预控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监督预控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监督预控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监督预控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监督预控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二)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

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

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三)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督预控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监督预控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监督预控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监督预控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四)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监督预控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监督预控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监督预控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监督预控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监督预控需考虑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监督预控需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监督预控需在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五)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督预控需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监督预控需在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监督预控需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监督预控需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六)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监督预控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监督预控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监督预控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监督预控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监督预控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七)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督预控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监督预控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3、基坑工程勘察监控要点

(一)本节主要适用于土质基坑的勘察。

对岩质基坑,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度等,按当地标准或当地经验进行勘察。

(二)监督预控需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察时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

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补充勘察。

(三)监督预控对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

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

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

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

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四)监督预控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用的标准,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

(五)监督预控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六)监督预控当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勘察,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

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确定。

(七)监督预控对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

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八)监督预控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九)监督预控对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一十)监督预控对基坑工程勘察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

(1)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2)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3)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

(4)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5)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十一)监督预控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2)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4)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5)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4、桩基础勘察监控要点

(一)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督预控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监督预控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监督预控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监督预控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监督预控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二)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督预控对端承桩宜为12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

(2)监督预控对摩擦桩宜为20~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3)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

(三)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和触探以及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软土、粘性土、粉土和砂土的测试手段,宜采用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碎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四)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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