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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思考题

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思考题

国际税收习题

第一章导言

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P11

●联系: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

(1)国家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

(2)国家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税种,而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2.简述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P22~23

①研究对象:

有关国家涉外税制中构成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关系的以下诸方面:

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等税收法律要素;

课税客体中对人税和对物税所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机理及其约束和免除规范;

国际避税、逃税、节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及其反制措施;

不同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选择与实现;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签订和不同范本比较;

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等一些重要的全球和区域贸易的税务协调措施等。

②广义国际税收学研究范围的基本方面包括:

(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二)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管理与调整分配

(三)对人税和对物税的税收职能异化所形成的对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有

关规范的冲撞(四)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动态条款

3.什么是国际税收?

它的性质是什么?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

●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朱青)

●国际税收活动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程永昌)

4.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

5.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第二章主体与客体

1.怎样的课税主体与课税客体与国际税收有关?

P27

一般条件:

一个跨国自然人或法人纳税人,必须同时取得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收入/所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重复交叉的纳税义务。

特殊条件:

只有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所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重复交叉的纳税义务

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

跨国受益、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进出口商品流转额?

2.什么是对人税与对物税?

P29

对物税:

流转税、个别财产税

对人税:

所得税、一般财产税

3.跨国收益或所得可以分为哪几类?

P30

四类:

跨国一般经常所得

跨国超额所得(标准基期法、标准投资利润率法)

跨国资本利得

跨国其他受益或所得

4.比较跨国超额所得两种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P35

⑴“标准基期法”

缺点:

①由于选择正常获利年度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跨国纳税人被核定的标准基期,有可能是所得较少的年份,也有可能是所得较多的年份;

②跨国纳税人的实际投资额是逐年变化的,而准许扣除的标准基期跨国一般所得却始终固定不变,这也不尽合理。

5.什么是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和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

它们所适用的税种有哪些?

P37~38

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

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只限于归属一般财产税类中的,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分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

一般财产税、资本税(跨国法人);财富税、一般财产税、富裕税(跨国自然人)。

是指跨国纳税人所有的额,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

6.确定跨国所得的立法思想是什么?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与扩大

1.分析比较几种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并解释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P44

A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

P44

税制性重复征税(复税制造成的):

他们往往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既征流转税又征所得税,还可能课征财产税。

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征税权力原则造成的)

经济性重复征税:

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B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

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类型。

2.简述属人原则、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居民(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的概念。

P47

属人原则:

选择人员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政治权力的指导思想原则。

属地原则:

选择地域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政治权力的指导思想原则。

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管辖权:

凡是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凡是按照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

3.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怎样发生的?

P50-P52

具备了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前提,又具备了有关国家各自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出现了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才会引起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

即:

甲乙两国分别同时实行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这样甲国实行居民管辖权时,除了要向在甲国领土内的甲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还要向乙国领土内的甲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

乙国实行地域管辖权,除了要向在乙国领土内的乙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还要向乙国领土内的甲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

这样乙国领土内的甲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就被甲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乙国实行地域管辖权分别课征了一次税,从而发生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

4.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怎样发生的?

P53-P55

经济税源同一是导致对不同跨国纳税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假定甲国的居民自然人A、B、C是乙国某居民公司的股东,乙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对该居民公司课征所得税,甲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向股东A、B、C来自该公司税后所得的跨国股东分红课征所得税。

此时甲乙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辖权,但由于甲国政府的跨国征税对象—股东分红和乙国政府的跨国征税对象---公司所得都是出自同一经济渊源,这才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

5.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外延扩大和内涵扩大?

它们分别是在什么条件下

发生的?

国际重复征税的外延扩大:

P55

有关国家都同时实行两种管辖权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有关国家都同时实行三种管辖权会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扩大:

P58

属地管辖权内涵的扩大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居民管辖权内涵的扩大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公民管辖权内涵的扩大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内涵扩大的约束规范

1.请分别说明在法律标准和户籍标准下,约束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规范

跨国自然人:

(1)法律标准:

是以法律规定为衡量依据。

把适用于跨国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有关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

(2)户籍标准:

是以居住状况为衡量依据。

把适用于跨国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住所或居所所在国的居民个人。

跨国法人:

(1)法律标准:

把适用于跨国法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社团)。

要求各主权国家只限于对按照本国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社团)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而不论这个法人企业(社团)的管理机构是否设在本国。

但不能扩大到对按照别国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社团)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即使该法人企业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

(2)户籍标准:

把适用于跨国法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管理机构所在国的法人企业(团体)。

要求各主权国家对跨国法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只限于管理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企业(社团)的范围以内,而不按这个法人企业(社团)是否按本国法律规定注册设立。

但不能扩大到对管理机构设在别国的法人企业(社团)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即使这个法人企业(社团)是按本国法律规定注册设立。

特殊情况下的跨国自然人和法人:

P67

(1)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双重居民个人)

顺序选择:

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国、协商

(2)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公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双重公民个人)

协商

(3)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企业的跨国法人(双重居民企业)

实际有效管理机构

(4)被两种标准同时认定为居民(公民)管辖权行使对象的跨国法人(居民公民企业)

协商

(5)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上的跨国法人

船舶的母港所在国,船舶经营者的居住所在国

2.跨国权益所得的内容及其约束规范是什么?

跨国权益所得通常包括跨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内。

一般国际惯例:

按照毛收入征税;不规定受益人在来源国出场。

发生重复征税时要让来源国先征,居住国后征。

协调各国对跨国权益所得征税的国际规范

国际许多税收协定文本中都是采取的由居住国与非居住国双方分享征税权力的方法。

即约束非居住国对这些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其税率应比本国的国内法规定的税率为低,以保证居住国行使居民管辖权也能征得一部分税款。

为了约束非居住国不得扩大对这一类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有关国际税收条约范本和双边税收协定范本还分别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

3.跨国独立劳动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的约束规范?

(1)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必须要求纳税人在来源国出场

●固定基地

●停留时间(超过183天)

●实际支付标准(或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一定金额限度的

(2)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的约束

●对在本国设有固定基地的跨国独立劳务者,应只限于就归属于他的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对在本国没有设立固定基地而停留已超过183天以上的跨国独立劳务者,则应限于就其在这一期间内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两大范本第15条)P73

●实际支付标准(或常设机构负担)

●停留时间标准

4.什么是常设机构?

举例说明归属原则和引力原则

常设机构含义:

●有一个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诸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

●这个营业活动场所不是临时的而是有相对的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的。

●这个场所应该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举例说明:

P79

●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

5.试比较跨国资本价值与跨国遗产价值的约束规范。

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跨国资本(财富)价值:

不动产和动产,船只、船舶和飞机以及附属的有关动产

●跨国遗产价值:

不动产、有形动产、股票或债权

 

第五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外延扩大的免除规范

1.在有关国家各自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下,怎样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答:

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通过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优先或者独占行使地域管辖权,借以免除本国居民(公民)存在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重复和外延扩大的重复征税。

2.为什么扣除法不能完全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答:

扣除法下,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给予免除的,并非已缴非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的税额,而是已缴非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的税额与居住国税率的乘积,仍有已缴额和“1-居住国税率”的乘积未免除。

由此看来,扣除法对本国居民已缴非居住国税额只是给予了一部分照顾,即对地域管辖权只是部分而不是完全承认其优先地位,从而使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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