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浅析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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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浅析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报名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规定的要求,详见《关于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资格审查的通知》(渝招委〔2006〕33号)。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关于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违规招生参与“高考移民”的紧急通知》(渝教职成〔2009〕30号)规定不得报名的考生;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

2010年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

  

(二)报名地点:

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他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严格按《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招办发〔2009〕121号)文件执行。

考生档案

  四、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观信息、综合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是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必须全面、真实、完整。

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制作,为了确保电子档案制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考生认真填涂各种表卡,保证信息绝对准确。

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纸质档案是指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以及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所组建的考生纸质材料。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考务工作细则》和《关于认真作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招办发〔2009〕11号)文件要求组建和管理考生的纸质档案。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准考证注明的档案领取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纸质档案;没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已被保送、高职单招录取、预科直升、体育单招)考生到报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纸质档案。

考生于报到时交录取高校。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

高等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应认真审查新生的纸质档案。

没有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高校须责成考生提交。

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考生负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的《重庆市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重庆市招委、重庆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0〕3号)文件执行。

  八、体检医院应是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重庆市招委确定一所终检医院做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

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局确定。

  体检结果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体检信息上报后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质量。

招生计划及章程

  十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编制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0〕36号)的要求编制。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批次编制招生计划,如要求跨批次安排计划须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同意。

  十六、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的规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以下简称“单独录取院校”,下同)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

对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计划栏目内设置为“0”,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

在编制应用技术本科计划时,须在备注栏说明其计划性质和收费标准。

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规定,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以艺术类专业在我市招生。

  十七、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联系电话、网址、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二)学校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三)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以及其他须知。

  招生章程必须上传至教育部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试

  十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由重庆市招委统一领导、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平稳有序,万无一失。

  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的,必须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同意。

  二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教委(教育局)要切实按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加强考点的建设和管理。

全市所有普通高考考点必须具备电子监控和听力系统,否则不能设置考点。

  二十二、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加强领导,教育、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打击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作弊,有效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十三、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十四、普通高考的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三校生”类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命制;日语和俄语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所有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委托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十五、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安排严格按《考务工作细则》执行。

为了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督促检查,在高考期间,重庆市招委将向各区县(自治县)派出督考和巡考人员,深入考点指导检查高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十六、考生的准考证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于考试前一天发给考生本人,考生持准考证参加考试。

已被保送、单招录取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再发给准考证。

  二十七、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除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和笔试外,还须进行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

英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安排;俄语口试考点设在万州区上海中学和九龙坡区杨家坪中学,日语口试考点设在九龙坡区杨家坪中学。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二十八、报考三校高职艺术(服装)类的考生只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不再参加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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