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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预案

 

200215

 

剑阁县人民医院

关于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预案

 

第一章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对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以及病人对我院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或与医疗行为有关工作的投诉。

医院设立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第二条院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配合办公室和医务科处理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

并分析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原因,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和消除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医院对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按局及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病人投诉的受理

第五条院办公室负责公布医院的投诉电话,建立投诉登记本。

办公室受理病人的电话及信函投诉,根据投诉内容、范围转交并督促相关职能科室调查处理。

如医疗、医技、护理服务质量方面的转交医务科、护理部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转交人事科处理等。

并协助职能科室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者。

第六条病人向我院工作人员投诉,对一般性问题,工作人员应该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解释后患者未能理解或较大争议,科室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务科进行调查。

医务科调查核实后,应该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管院长应该向院长报告。

院长或者被授权的人应该在12小时内向上级行政部门卫生局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争议后,对媒体采访、律师取证或其它组织、人员要求了解情况,由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接待。

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医务科统一安排下配合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

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自觉覆行自己的职责,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重大事件,应该报告区卫生局和公安机关,并请求帮助。

第十条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一条医院设立医疗损害抢救小组。

小组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专科医生及专家共同组成。

小组分为大外科、大内科、门急诊科三组,分别负责医疗事故发生后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各业务范围内的抢救工作,各抢救组成员应有通讯工具,10分钟内到达现场会诊抢救。

第十二条病历应严格保管。

病人及家属不能随意翻看科室病历,更应防止病历的丢失及私自复制。

患者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的,应由患者本人提出,患者家属提出的,应有患者本人签名的委托书,患者律师提出的,应有相关证明。

复印内容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三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由信息科会同医务科办理,病历原件决不能交给病人及病人家属。

否则,由此引起后果当事人负责。

复印时,应有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场。

复印完毕后,信息科应当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签上“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印章,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的家属或其律师在登记本上签名。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患者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的,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不得复印或复制。

而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由医院保管。

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复印件。

启封时,医患双方应均在场。

第十五条患者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患者或家属有此怀疑的,应当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

封存和启封均应有患者或家属在场。

需要检验的,应当与患者一方共同商定,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与患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应申请卫生局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应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场。

第十六条如果患者死亡,医院应及时将死亡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要求其在存根上签字,拒签字应如实填写拒签原因。

医院与患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必须告知患者一方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同时必须告知患方如果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应该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或委托受权的其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签字样最好是死者近亲属或委托人要求尸检),如家属不同意尸检,应注明家属拒绝尸检并覆行签字手续。

说明拒绝尸检及签字的主要原因。

第十七条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应该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当面承送,并要求出具手续),书面陈述及答辩,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危急重症患者,在规定时间(即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封存的实物原样),或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过失责任的,医务科及有关科室应该作好患方的工作。

医院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医院有过失责任,愿意负赔偿责任的,应当尽快与患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协商解决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等。

赔偿范围和数额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不得扩大赔偿范围和金额。

第二十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记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医患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

患者一方签字一般由患者本签字,患者本人不能签字的,由患者委托受权的其他关系人签字,并代签患者名字后患者按手印。

第二十一条与患方协商解决后,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当与患方协商,申请卫生局调解,并提交有关材料。

卫生局调解成功后,应当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尽快覆行。

第二十三条患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医院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准备应诉。

并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诉讼代理人。

二、书写并提交答辩状。

三、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收集有关资料及证据。

五、收集证人证言,他证尤为重要。

六、收集有关技术和管理规范。

七、收集有关医学文献,如专著、教科书。

第二十四条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后,应当在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判决书。

第二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医务科应该把所有资料归档并存档以备查,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和有关人员按医疗事故中所负责任大小、性质,依据局、医院有关规定提出完整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及相关科室人员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一并院部存档备查。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

处理纠纷事故

抄送:

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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