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不动产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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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不动产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

东莞市不动产(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

特别提示

《东莞市不动产(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自2016年月日起推行使用。

申请办理不动产(房地产)(以下简称“该物业”)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须提交通过东莞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下载《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在打印后填写使用。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该物业。

 2、签订本合同前,卖方应当向买方出示《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买卖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买卖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及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所签订的《出售委托书》、《购买委托书》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该物业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8、居间方应当具有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核发的备案证书。

买卖双方可通过东莞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相关信用资料。

9、本合同由特别条款与通用条款组成。

特别条款由居间方根据该物业的基本状况及交易约定如实填写,居间方可根据交易情况,必要时进行适当性修改;通用条款是本合同的必备条款,由东莞市房地产经纪(中介)行业协会根据目前交易惯例以及交易流程进行制订,目的为规范东莞市房地产经纪(中介)行业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以及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通用条款中除划横线处外,禁止修改。

甲方(卖方):

【身份证件】【营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

  【通讯地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件】【营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件】:

【通讯地址】:

丙方(居间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注册号】:

【经纪备案证号】:

【通讯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特别条款和通用条款两部分组成,特别条款和通用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特别条款

第一章不动产(房地产)买卖

第一条房地产(不动产)状况说明

1.1甲方出售位于东莞市号[]住房[]商铺[]车库(位)[]写字楼至乙方,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最终以房管部门核实的为准)。

第二条产权资料:

2.1该物业:

[]已办出《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编号为;[]未办出《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2.2该物业:

[]未抵押[]已抵押;

2.3契税票:

[]未缴纳[]已过两年[]未过两年;[]能[]不能提供原件;

2.4购房发票:

[]已[]未开出,[]能[]不能提供原件;

2.5[]国内家庭唯一住房[]非国内家庭唯一住房;[]已过五年[]未过五年

2.6[]户口未迁入至该物业地址[]户口迁入至该物业地址,甲方需在内将该物业名下的户口迁出。

第三条来源方式:

3.1[]购买;[]受赠;[]继承或部分继承;[]竞拍方式购买;[]夫妻财产分割所得。

第四条使用现状:

4.1[]不附租约;[]附租约,甲方已就出售事宜通知了承租人且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乙方连租约一同购入,甲方有义务将押金交至乙方,并协助乙方与承租人签署新租约,自交付物业起由乙方收取租金;[]甲方负责于交付物业前办妥承租人的搬迁事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装修及家私、家电状况

5.1[]毛坯;[]已装修:

[]附带家私、家电(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不附带家私、家电。

第六条物业转让价格、税费费用及支付方式之约定

6.1该物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仟佰拾

万仟佰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6.1.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元(小写:

元)。

6.1.2乙方按下列方式给付除定金之外的楼款:

(支付条件及时间可在6.1.2.5项中选填)

6.1.2.1手续办理至阶段,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元(小写:

元)。

6.1.2.2手续办理至阶段,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元(小写:

元)。

6.1.2.3手续办理至阶段,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万仟佰元整(小写¥)至丙方作为保证金(视为甲方已收取相应楼款,且仅用丙方代甲方交付物业前结清该物业名下发生的所有欠款及应付费用),待甲乙双方交付物业后,由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证金(如发生扣减的情形)转付至甲方;

6.1.2.4乙方通过([]银行普贷[]银行快贷[]公积金普贷[]公积金快贷[]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方式支付

仟佰拾万仟佰元整(小写¥),该款项由贷款行直接划入甲方在该行开设的帐户内。

第一、四联:

丙方留存(白、黄)第二联:

甲方留存(蓝)第三联:

乙方留存(红)

6.1.2.5付款时间备选项如下(可多选):

A、甲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查档手续且丙方确认产权无瑕疵后2个工作日内;

B、甲方到公证处办出对丙方/担保公司指定人员的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

C、乙方取得银行同贷书后2个工作日内;

D、甲方办理提前还贷申请需要存入扣款账户时2个工作日内;

E、甲乙双方到房产交易主管部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先付该笔楼款,当日过户;[]先过户,当日付该笔楼款);

F、缴纳完毕税费并递件办理乙方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后2个工作日内;

G、乙方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取出后2个工作日内;

H、甲乙双方确认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当日;

I、;

J、。

6.2税费费用承担:

费用支付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三日内自行到相关部门支付:

6.2.1甲方办理该物业《不动产权证书》产生的相关税费费用由方承担;

6.2.2甲乙双方办理该物业转让产生的下列税费费用,甲方支付项;乙方支付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附加费;(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印花税;(9)契税;(10)登记费;(11)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6.2.3乙方办理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产生的相关税费费用由方承担;

6.2.4如该物业尚未缴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项资金由方承担;如应由开发商缴纳,由甲方催促开发商在过户前支付。

6.2.5甲方委托公证费由方承担;乙方委托公证费由方承担。

在办理委托公证时直接支付。

第七条贷款、赎楼及楼款监管之约定

7.1如甲乙双方约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办理银行快贷或公积金快贷的,担保公司由甲乙双方根据丙方的推荐经协商后确定,担保费用由方支付。

首期款(全部或部分)托管事宜、提前放贷条件及时间由甲乙双方与担保公司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7.2甲乙双方约定下列第种途径解决提前还贷问题(银行所需提前还贷费用由甲方承担):

1、由甲方自筹资金清偿贷款,且应自本合同签署后五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抵押工作(因银行原因导致延迟的除外)。

2、利用乙方快速贷款额中的相应额度交由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公司代为办理提前清偿手续。

3、利用乙方支付楼款中的相应额度交由丙方或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公司代为办理提前清偿手续。

7.3甲方反映的欠款金额与实际不符的,不足部分由甲方在办理提前还贷时自行补足。

且甲方不得挪用用于还贷的款项。

7.4甲乙双方约定由作为托管方对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楼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元整(¥)进行托管,解除托管及资金划转具体详见另行签署的监管协议。

第八条物业交付之约定

8.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交付该物业予乙方使用为:

        。

第二章房地产(不动产)居间

第九条居间服务费之约定

9.1甲乙双方同意在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元整(¥元);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

拾万仟佰元整(¥元)。

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十条补充约定

10.1三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章不动产(房地产)买卖

第十一条该物业状况说明

11.1该物业地址、性质及面积详见本合同第一条。

11.2该物业产权情况详见合同第二条。

11.3该物业来源方式详见合同第三条。

11.4该物业使用现状详见合同第四条。

11.5该物业装修及家私、家电状况详见合同第五条

11.6甲方对该物业的权属情况做如下保证:

11.6.1产权共有人(如有)已知悉且同意出售该物业,否则因此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11.6.2不存在产权纠纷、房屋被查封或执行及其他导致无法交易的情形。

如交易过程中出现产权问题,应在接到丙方通知后10日清除瑕疵。

11.6.3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前往房管部门查档核实产权无瑕疵(已在合同明确的贷款抵押情形除外)。

11.7产权资料托管:

11.7.1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当日按丙方要求将交易所需资料原件托管于丙方处,作办理转让手续之用。

非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甲方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形下,甲方不得向丙方索取该资料。

11.7.2乙方办理银行贷款的,在办理出乙方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后交于丙方托管,直至该物业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乙方方可取回该《不动产权证书》。

11.7.3乙方以自有资金支付全部楼款的,在办理出乙方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后交于丙方托管,在付清全部楼款后,乙方方可取回该《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物业转让价格及税费费用之约定

12.1该物业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详见合同第6.1条。

该物业按套出售计价,此转让价格不得在签署本合同后因最终测绘面积的大、小及房价的升、跌而改变。

12.2三方约定,乙方支付款项或丙方转付款项至甲方其中一人或其配偶的,视为甲方全部产权人收到该款项。

12.3税费承担及支付:

具体约定承担合同第6.2条。

税费标准因故调整的,费用承担方不作变化。

12.4如甲乙双方约定由监管账户作为托管方对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楼款进行托管,具体托管及解除详见合同第7.4条。

第十三条贷款及赎楼之约定

13.1乙方需办理购房贷款的,甲乙双方应按下列时间要求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并签订申请贷款相关文件:

13.1.1办理商业贷款的,应于本合同生效(或甲方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办出)后5个工作日内。

13.1.2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应于乙方名下房地产权证办出后5个工作日内。

13.2如甲乙双方初次约定的贷款银行无法批准或者贷款额度不足的,甲乙双方应在15日内协商并重新确认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提交贷款所需全部资料。

如乙方最终无法通过贷款审批或银行审批贷款额度不足的,乙方应在接到丙方通知后15日内(过户前)应自筹资金并于过户当日支付至甲方。

13.3如甲乙双方约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办理银行快贷或公积金快贷的,详见合同第7.1条。

13.4如甲乙双方初次约定的担保公司不能提供贷款担保的,甲乙双方应15日内协商并重新确认担保公司。

如乙方最终无法通过担保公司办理快贷或银行审批贷款额度不足的,乙方应在接到丙方通知后15日内(过户前)应自筹资金支付至甲方赎楼账户。

但如因甲方信用不良(甲方需利用乙方贷款赎楼情形下)、甲方不配合签署担保公司要求签署的文件或甲方不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导致担保公司无法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在接到丙方通知后15日内应自筹资金支付至贷款银行或债权人清偿欠款。

13.5甲方月供物业贷款需缴交至贷款行实际扣取提前还贷款之日止。

甲方需利用乙方贷款还贷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持续供楼的,则迟延期间的供楼利息由乙方承担。

13.6甲方利用乙方支付的楼款还贷的,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公证委托手续,委托担保公司或者丙方的指定人员代办提前还贷、取回产权资料、代为注销抵押、代办过户、代为到税务部门确定该物业评估价等全部交易手续,并不得擅自中途撤销本委托。

第十四条转让交易手续办理之约定

14.1甲乙双方或其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备齐办理该物业产权过户所需资料,并在收到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不动产(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签署相关文件以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4.2甲乙双方保证及时提供与该物业有关的完整资料,且真实、合法、及时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缴交该次交易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该物业交易过户完毕时止。

甲乙双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如因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成,则视为提供不真实、不合法资料的一方为违约方。

第十五条物业交付之约定

15.1甲方具体交付该物业予乙方使用的时间或条件详见合同第8.1条。

乙方应按时接收物业,双方签署物业交接文件即标志交付完毕。

15.2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甲方未清偿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煤)气费、电话、有线电视费等应缴费用,甲方应在交付该物业予乙方使用之日期前清理完毕。

否则,丙方有权将甲方托管的保证金(如有)用于清偿上述费用,不足部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若甲乙双方未约定保证金的,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处理。

15.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物业相关附属设备(不限于水、电、燃(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及物业管理事项的过户手续,否则乙方有全拒绝收楼。

上述事项的原开户押金退还给甲方,相关转名费由乙方支付,未开通之设施由乙方自行开通。

第二章不动产(房地产)居间

第十六条居间服务之约定

16.1丙方提供如下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如下:

16.1.1物业信息咨询;

16.1.2专人带领现场看楼,实地考察;

16.1.3拟定置业计划书,初步拟算购房成本;

16.1.4代为联系甲乙双方,并就各方意见促成双方达成交易意向;

16.1.5提供场地供甲乙双方洽谈该物业交易价格及交易条件;

16.1.6提供相关委托、交易合同等参考文本以及其他经纪服务后。

16.2基于丙方已促成甲乙双方就该物业的交易并提供居间服务,详见合同第9.1条。

第十七条丙方义务

17.1丙方应当向乙方如实报告该物业的全部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

17.2丙方应配合乙方对该物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17.3丙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支付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或协办服务费。

第三章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8.1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迟延的,每日应按成交价格的0.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经守约方同意而逾期的除外)。

18.2甲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已收房款,赔偿乙方支付的政府性税费及居间服务费(如有),并应按成交价格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8.2.1隐瞒物业存在产权瑕疵且在10日内未消除瑕疵。

18.2.2不按时支付税费(如需);不办理委托公证(如需);不配合办理提前还贷(如需)、乙方贷款(如需)或过户手续;不按时交付物业;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逾期时间达到15日的。

18.2.3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除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实际已支付的房款(含购房定金);乙方已对该物业进行了室内装修的,甲方还应赔偿装修费用。

18.3甲方产权共有人以未在合同中签名为由不同意出售物业,甲方应退回已收房款,赔偿乙方支付的政府性税费及居间服务费(如有),并应按成交价格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代理人未取得合法授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本条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4乙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支付的政府性税费及居间服务费(如有),并应按成交价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已收房款中直接扣除,余款退回),乙方支付的政府性税费及居间服务费(如有)自行承担:

18.4.1不按时支付房款或税费,逾期时间达到15日的。

18.4.2不及时办理贷款手续、过户手续,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逾期时间达到15日的。

18.4.3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除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如甲方已交付该物业的,乙方还应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该物业按签约交房状况交还甲方;乙方已对该物业进行了室内装修的,甲方无须赔偿装修费用。

18.5居间服务费支付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每日应按应付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

18.6因丙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退还居间服务费,但因政府、银行等部门政策规定变化因素影响的除外。

18.7非居间服务费支付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丙方可要求其承担应付的居间服务费。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19.1本合同中所称交易所需资料是指办理公证、贷款、担保及交易手续需要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书、贷款合同书、委托公证文书、有关税费票据、还款凭证、利息发票、银行流水账等相关资料。

19.2合同中履行期限非具体日期的,由丙方根据交易办理进程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义务人,通知指定的时间即为履行时间。

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合同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的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各方同意,如产生纠纷,通讯地址可作为仲裁委(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否则一经投递则视为送达。

19.3甲乙双方确认丙方已将本合同中之权利、义务向甲乙双方做出清晰的说明,甲乙双方已清晰明白且同意该物业转让的程序、费用及配合的事项、时间,且明确理解了本合同的内容,对此甲、乙双方并无异议并自愿签署本合同,合同三方应遵守本合同并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私自修改的部分视为无效。

19.4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

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19.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未尽事宜可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均与本合同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9.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丙方:

经纪人(协理):

NO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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